时间:2014-10-10 11:36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朱韬 点击次数:
摘 要 韩非为分封宗法制转瓦解西周天下设计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转型方案,用法制化的人治来治理天下。但社会的转型难以一蹴而就。分封宗法制的破坏,带来了社会全面失序与溃败。秦国在迅速崛起统一后,又迅速衰落。今天会看这段历史仍然值得我们镜鉴。
关键词 韩非子 法治 法制 宗法制 军国
作者简介:朱韬,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8-005-02
韩非是中国法家的集大成者。他师从荀子,糅合道、兵、儒各家,主张“以法为本”,糅合术、势。回看中国,我们首先回到韩非这个秦政的设计者的命运和法家给秦国带来的命运,或许我们更能理解这个国家和这个政体的为何诞生,又如何消失。
一、法制之殇
战国时期是西周的分封宗法制度的衰落瓦解,中国社会面临重大转型的时期。各家各派都为今后的社会转型提出自己的主张。韩非子为首的法家为今后的天下发展构想了一个大一统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蓝图。
为了达成这个目标,韩非推崇法制,强调君主要凭借统一的法律而不是个人随意的好恶来进行国家管理。所谓“以民之轨,莫如于法”。他把法律作为政治管理的重要手段。
从形式上看,韩非子的法制同今天西方的法治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推崇法律的统一性,要求法律被民众严格遵守等等。但是实质上,他们之间还是有着巨大的不同。西方的法治思想最重要的部分是对权力的制约。法律是高于权力的,所谓“王在法下”。王权并无最高权威,法律是对王权的监督和约束。而在韩非的语境中,“王在法上”,高度集中的王权是法律的来源,是君主权力的一部分,法律由王权统一颁布并由下属遵照执行。
区别韩非的法制与西方的法治的关键并非在于法律的形式,而在于政体。 政体是关于政治权力产生和运行的程序制度。权力高于法律,权力于法律,法律服从于掌权者的意志,就是人治。反之,法律高于权力,执政者服从于法律,这就是法治。法治(rule of law)的精要并非法律条文,而通过一套政治安排和规则是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保证权力服从于法律规则。韩非子这种王在法上的法制虽然有成文法的外壳,但实质上是披着法律外衣的人治(rule by law),其政体是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这种政体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而在中央权力又高度集中于君主个人,所谓“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
当然,人治法制化仍然是有很大意义的。比较随意性很大的个人专制,法制化的专制有很大的优势。法制的作用主要是让专制制度化,降低专制的任意性导致制度运行成本升高到不可控制,让臣民也有相应的行为准则,不至于无所依从,进而保障专制制度能长期运转。但法律由王权产生,王在法上,无论法律体系制定得如何精密完备,一旦政治权力不受制约,任何法律都只是一张废纸。
在多国分立,国内贵族分权的基础上,其主张的成文法令上可以起到补充。这种形式上的法制,由于当时特殊的分权政治结构,一定程度起到了实质上的法治效果。而当天下统一完成,地方上旧宗法贵族势力被消亡之后,专制王权之下权力通过法律的形式被滥用,让所有人,包括有独立思想的游士、法家们都无处可逃,所谓“天下无隐”。这种不受限制的权力滥用只能导致社会崩溃为终点,又成为一次次革命的起点。
法制化的人治不仅是整个政体的缺陷,也造成了个人命运的悲剧。在绝对的权力面前,个人是微不足道的。韩非自己的命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他被韩王派遣出使秦国,受始皇赏识,而后又因为攻韩一事同始皇意见相左,被投入监狱,被迫自杀。韩非的悲剧在于一个激进的思想家希望通过他的理论改造社会,却没有在自己的理论中给自己留下位置。韩非将理想寄托在专制君主,却被君主逼迫自杀,这预示着这种理论的悖逆和内在的矛盾。
事实上,这个悲剧并不局限在韩非子一人。成功害死韩非的李斯在秦二世当政后也被太监赵高谋害致死,而之前的法家代表人物商鞅也是被执行自己法令的旅店老板拒绝收容自己的情况下作法自毙。三位最为成功的法家代表都不约而同得死于自己的法令或理论之下,这让人更加真切看到了法制化的人治的意义。我们不竞要问,如果连立法者执法者都在这个法制之下,无法保证自己生命与安全,这个法制的正义又在哪里?
这种悲剧是这样得不可避免,以至于一再得重复。无数人对权力飞蛾扑火得追求,又因人治的法律而被争先恐后得处死,而对于无限权力的皇帝,这种权力给他们带来的也并非祝福,而更像是裹着糖衣的诅咒。皇帝本身就是宫廷政治的最大受害者。 我们不得不说这是法制之殇,人治之殇,也是中国政治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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