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道德与宗教——从多元角度看待社会控制的方式(2)
时间:2013-08-07 09:0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洪蜀亮 点击次数:
五、宗教,以世界观为主导的社会控制
人类历史上有很多长久的困惑,比如说宇宙与秩序、生命的源头与归宿等等。如开头所述,如何来看待周围的世界取决于我们所持有的世界观。
宗教作为一种世界观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是生命的意义,不同的宗教有着不同的解释,中国古代就有“儒教入世,佛教出世,道教无为”的说法。第二是生活的确定性,宗教使得生活变得有序,当今许多可以借助科学解释的东西在不发达的时代和地区是由宗教提供解释的途径。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宗教是现实生活当中苦难的反映”,只要生活尚存苦难就必然会有宗教的存在。
宗教作为一种世界观也会产生出冲突,希特勒屠杀犹太人正是基于“生物决定论”这种错误的世界观。拉登受过高等的教育,是个非常成功的商人,他之所以要拼死与美国作对,就是要反对基于基督教而产生的那种西方的思想和生活方式。“战争起源于人类的头脑”,在冲突不能调和的时候,最简单有效地解决方式就是把对方的肉体和思想一起消灭掉。
宗教的冲突源于世界文化的多元,法律应当如何面对这种多元文化的冲突?这个问题应当从两者进行社会控制的方式入手:宗教通过教化的方式实现社会控制,是对人们的内心洗礼。与此相反法律是通过规制人们的外部行为来实现社会控制,却不能改变人的内心世界。因此在处理宗教问题上法律必须保持自身的中立性,使其超越于不同的宗教之上进而维持它们之间的共存关系,这种中立性表现为:法律不应干涉私人领域的宗教,但是当宗教产生出公共后果,侵犯或威胁到法律所保护之“法益”的时候就必须进行干预,并且干预只能从行为角度入手,这样使得政府不会卷入到教派的纷争当中去,从而保证法律进行社会控制的权威与高效。
五、结语
人类所处的世界被不同的力量裹挟着,法律、道德和宗教是其中的主流。一定区域的社会控制所使用的手段并不是单一的,它涉及到一个知识体系,任何单一的社会控制力量都无法对社会中变动不居的现象作出有效地反应。社会控制实际上需要一种混合型制度,现实当中民众只有在最无可奈何的时候才会去诉诸于法律,如果有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法,他们往往会规避法律。因此我们看待法律不应逡巡于它的文字形式,而更应从它的规范功能出发去发现一种多元的法律。
多元的社会控制是一个合作、抵制、同化的过程,这一过程中法律担当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以其独有的优势力量为其他社会控制划定了界限,“正是在无人意识的情况下,国家制定法正在以一种特殊的途径渗透到社会中来了,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行为,因此也就是在改变民间法的规则”。但正是由于法律有其独占的优势力量,在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互动中国家法作出妥协更为重要,在面对其他社会控制力量时应当保持自身的专门性和独立性,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使得不同的社会控制力量之间保持一种必要的张力。
总之,法律多元化是是一个需要不断扩展研究的问题。法律是一种生活方式,在“生”与“活”的博弈中维系着人类世界。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是“人们努力和历史发展无意的结果,是人类行动的结果而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因此,中国的法治之路也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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