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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上)   

时间:2016-02-02 11:43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岳彩申 点击次数:

  摘要:理论范式的选择与制度的优化设计是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创新的核心,也是民间借贷法律治理的关键。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主要依赖禁止、限制、打击等命令控制型法律治理模式,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这些传统的法律规制方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有效引导民间资本优化配置,也难以防范民间借贷可能产生的风险,存在明显的失灵现象,削弱了民间借贷治理的效果。从法律制度的整体架构分析,规范民间借贷必须正视我国民间借贷的现实发展状况,充分考虑其信息约束条件的双重性,转变民间借贷法律治理的传统思维,引入激励性规制的理论范式,以建立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多方合作博弈机制为核心,选择市场准入、区域竞争、税收减免、价格上限、信息保护、主体身份转换等激励规制工具,优化法律制度设计,构建差异化、多样性的规制机制,形成科学的法律激励结构。

  关键词:民间借贷,金融风险,制度激励,政府规制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结构的调整,民间借贷曰趋活跃,逐步走向组织化、专门化、跨区域化和职业化。在拓宽融资渠道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民间借贷的风险传递性和扩散性越来越强,影响着国家的宏观调控、资源配置、产业发展、区域经济安全乃至社会稳定。近年来,受金融危机和宏观调控的影响,温州、鄂尔多斯等地爆发大量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大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严重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客观上反映了民间借贷风险的危害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及范围的不断扩大,法律规制的重点不再是简单地保障交易秩序和减少违约风险,而是防控其可能带来的区域性金融风险和社会公共风险。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可能带来的风险,国家不断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治理,先后出台了10余个规制民间借贷的法律文件,多次整顿和清理非法融资活动。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3号文件,宣布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民间融资受到严厉压制。近年各地频发的民间借贷风险表明,在特殊信息条件约束下,传统的命令控制型法律规制导致民间借贷主体选择非合作博弈,难以发挥有效规范和促进民间借贷发展的作用。2008年美国爆发的金融危机引发有关民间借贷的另一个新问题,即如何对影子银行实施有效监管。在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中,正规金融市场与民间金融市场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分割,但银行信贷、地方政府债务与民间借贷之间存在复杂的联系,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方式流入民间借贷市场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成为"影子银行"的一部分。各种形式的影子银行既脱离法律监管,又与传统银行交错,具有很强的风险扩散性和传染性,增加了民间借贷治理的复杂性,规范民间金融又成为防范影子银行风险的基础。在多种金融风险交错的情况下,如何有效规范和促进民间借贷的发展,不仅成为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完善的一个重大课题,而且成为理论上争论的焦点。本文以法律制度的优化设计为核心,立足我国民间借贷特殊的信息约束条件,探讨构建民间借贷激励性法律规制的理论范式、规制方法、核心机制和规制工具的改进。

  一、特殊信息约束条件下的法律规制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前提条件是规制机构需要大量信息用来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但民间借贷特殊的信息约束条件迄今没有很好地融入我国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中,不仅导致传统法律规制失灵,而且对法律规制提出悖论性难题。

  (一)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传统法律规制

  规制理论认为,政府干预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制政策是减轻还是加重了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属于传统的命令控制型(也称压制型),其设计与实施没有考虑信息约束条件,缺少克服民间借贷信息不对称的制度安排。借贷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发市场失灵,隐藏了市场难以解决的信用风险。规制机构与借贷主体间的命令控制关系加重了规制的信息不对称,民间借贷为了逃避法律控制会利用交易信息优势转入"地下",导致法律规制出现低效率甚至无效率,积聚并隐藏了监管部门难以发现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1992年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等机构先后发布了10余个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因缺乏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激励机制和激励工具,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最高法院的统计结果显示,2005年至2010年6月,我国非法集资类案件总数超过10000起,涉案金额1000多亿元,每年约以2000起和集资额200亿的规模快速增加。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非法集资类案件数同比上升了61.52%。与2008年同期相比,2009年上半年受案数又有明显大幅攀升。大量资料显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传统的命令控制型法律规制不能阻止民间借贷的迅速扩张,也难以减少大量民间借贷案件可能带来的风险,存在典型的法律规制失灵。国际_般经验也证明,行政组织使用行政手段管理小额信贷很容易导致失败。

  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制度主要是按照公共利益规制理论设计的,以维护经济与社会安全为首要目标,以信息完全为假定前提条件,没有考虑民间借贷特殊的信息约束条件和激励功能。在确定规制标准时,简单地将其划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在选择治理机制时,要么将其作为普通民事行为放任不管,要么将其作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实行压制和打击,法律治理的功能被简单化并走向两个极端,导致法律规制功能失衡:一是规制功能不平衡。过度依赖强制功能,忽视激励功能,守法行为承担较高成本,逃避法律的行为获得更高的收益,形成"扭曲性激励"增大了法律规制的难度。二是规制功能不完备。强调对案件发生后债权债务及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救济功能和打击功能比较突出,但缺乏预防违法行为和金融风险的功能,影响规制的整体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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