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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问题界限浅析

时间:2013-10-08 13:20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唐昕 胡徳葳 任瑛 点击次数:

  摘要酒后驾驶以及醉酒驾驶因负面影响大,社会危害性强,从而引起了全国各界的关注,因此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对于酒驾的界定进行了更明确的划分。但是实践操作中,行政与刑事管辖衔接部分的缺失仍导致界定出现模糊现象。根据不同情况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所做的司法判决也让司法、媒体和民众等多方面产生了分歧,难以统一定罪的标准。同时,酒驾的危害性质、酒驾入刑问题中不同罪名对应的处罚之轻重程度也多少成为民众产生争议的热点话题。如何尽快、更好的解决酒驾问题的界限,成为立法、司法、行政等部门所应明确的目标。

  关键词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危险驾驶罪危害公共安全

  作者简介:唐昕,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法学教师,致力于刑法学教学和相关学科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胡德葳,西北政法大学,美国北阿拉巴马大学刑事司法专业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博士生,致力于刑事司法及犯罪侦查等方面的研究;任瑛,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管理一系司法警务专业教学团队带头人、刑法教师、法学教授,致力于刑法、刑事侦查及其与之相关学科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兼职陕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任理事。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78-02

  近几年我国因酒后驾驶以及醉酒驾驶导致的人员伤亡数量十分显著,这成为我国所面临的一大危害。其次,交通事故后逃逸、不顾伤者的安危甚至故意驾车撞人的案例的出现,表现出更多人无视法律、不顾道德舆论的恶劣情形,引起舆论的强烈谴责。并且,不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处罚不一、甚至明显偏差过大,让学界和民众感叹立法与执法、理论与实践之间依然存在的差异和问题。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厘清这些界限,为真正有效的治理此类问题尽我们绵薄之力。

  一、酒驾标准

  我国交通道路的相关法规对于酒驾有了严格的标准:体内酒精含量或者检测出的体内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人驾驶车辆的,属于酒后驾车;体内酒精含量或者检测出的体内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人驾驶车辆的,属于醉酒驾车。根据2013年新道路交通法规规定,酒后驾驶属于一般违法行为;酒驾造成刑法规定的后果即成交通肇事罪;而醉酒驾驶则可以定为危险驾驶罪,其处罚在刑法分则中都有详细规定。

  然而,实践中对于酒驾、醉酒的标准时常无法即时测定,偶尔会出现酒驾、醉驾司机逃避检测的、酒精含量检测仪器配备数量和质量跟不上实际要求的等情况的出现,使得我们难以及时检测出被测试者的真实情况,对其行为的定性也无法准确的、及时的做出判断;另外,部分酒驾司机没有达到醉酒状态,但平衡性缺失的表现已经达到了醉酒的效果,其驾车的危害性不亚于醉酒驾车的危害效果。针对这种情况,酒驾、醉驾的行政、司法界定及其他为相关问题,目前也没有相关法规进行补充说明。

  二、对酒驾、酒醉行为性质的界限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法规规定,酒后驾车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酒后驾车导致法定危害的,可以定交通肇事罪;而针对醉酒驾车,我国则实施了更严厉的惩罚手段,将醉酒驾驶的行为定性为犯罪,即确定为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然而,酒驾、酒醉所引起的定罪讨论还不仅仅是这些问题,所造成的后果往往会使其变为处罚更重的罪名。结合我国刑法对于酒驾、酒醉问题相关规定、典型案例以及我国目前现状来分析酒驾行为的定性。笔者认为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初始酒驾行为认定

  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并且应该超过所规定的酒后或者醉酒驾驶的酒精含量标准,仍然自己驾驶车辆行驶于公共交通道路上。此行为刚开始,酒后驾驶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醉酒驾驶的,根据我国刑法所规定,符合“危险驾驶罪”中的构成要件,判决后理应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对于醉酒驾驶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是否定为“危险驾驶罪”提出了疑问。醉酒驾驶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或者在没有发生危害结果之前就已经自己停止驾驶或者被他人制止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定性为犯罪,也成为执法中难以严格解决的问题。有学者指出,关于醉酒驾驶问题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个案出现处罚时轻时重的现象;各地区的不同标准也使得同性质行为得到不同性质或不同程度的处罚,立法对醉酒刑罚的具体标准也没有积极的回应。

  (二)初始行为之后发生第一起事故

  酒驾发生的第一起事故为最主要危害的表现,造成的损失有可能为他人的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对于肇事者的情况也应该认真分析,区别对待:

  第一,当肇事者只处于酒后驾驶状态,并未达到醉酒状态,没有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等危害结果、肇事者的过错小于被害人过错的,应定为交通事故,酒后驾驶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当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等危害结果时,且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并没有期望,而是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事故的过失;肇事者的过错等于或大于被害人的过错,从而使得该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酒后驾车的情形只能作为酌情考虑的条件,属于违规表现的一种情形,并不能作为定罪的标准。

  第二,当肇事者处于醉酒驾驶状态时,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的,一般定为危险驾驶罪。肇事者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其主观方面是故意违反交通道路法规以及刑法规定的内容,客观方面为自我醉酒状态和驾驶车辆行驶于道路上结合的表现,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情况只能作为酌情考虑的条件。其中,最高法院对于道路、机动车进行了司法解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为道路。“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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