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03 11:4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呼都特 点击次数:
(二)加强民族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
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教师的工资待遇国家也出台了很多政策。1979年,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印发《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通知》,决定从当年起,由国家拨出转向劳动指标,将边境136个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职工),经考核后合格的全部转为公办教师。并规定从此以后,边境县不得再使用民办教师。1980年,教育部、国家民委在《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应在3至5年内,逐步安排劳动指标,把经过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使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办教师达到70%以上。另一办法是提高民族地区教师的待遇,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要使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不断地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首先必须培养强大的师资队伍。而关键要增加资金和政策倾斜,建立完善的培养、培训机构,为各层次的民族学校培养出高质量的师资队伍。从内蒙古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师范类学校完全能够胜任为基层的民族学校培养出高素质、高专业水平的老师。而今后应该大力加强针对综合性的理工科民族大学和民族职业技术高等院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培养出一批高专业水平以及实践能力较强的师资队伍。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同时,必须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各级教师定期考核,晋级制度,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民族教育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更有利于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从而促进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完善民族教育管理体制
改革和优化民族教育管理体制,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关民族教育的条款,加强中央统一领导,把发展民族教育的大部分权利下放给各民族地区的生、是、自治区,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目前我国除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和国家民委教育司外,有11个省、自治区在省一级的教育机构中设立了民族教育处,在一些地、县也设立了相应的民族教育机构或设专人负责民族教育工作,为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今后完善民族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和优化工作的重点将是培养高素质的教育领导干部。提拔部分多年奋斗在民族教育前线的教师的同时配备一些较高政治素质,既懂管理、又懂教育、有较高文化知识水平和年富力强的民族干部,加强对民族教育的领导。
参考文献:
[1](蒙古)沙·那楚克道尔吉。《托王的政务教育》(新蒙古文)(附有《和贝王指导生活的训喻》老蒙古手稿的影印件[R]。乌兰巴托,1968。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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