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6-23 09:5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 卞开悦 点击次数:
【摘要】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模式,法治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我国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在现实生活中却遇到了有法不依的尴尬,这不能简单地将这些问题归咎于民众的法制意识淡薄。我们就应关注现实的困境,致力于传统文化与现代理论的整合,推动法治建设不断向前。
【关键词】法治;文化困境;权利意识;法律信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很多领域颁布了相应的法律,虽然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无法可依的局面,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毋庸置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现实生活中又却出现有法不依的尴尬。神圣的法律成了挂在墙上的照片和僵死的教条。本文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剖析法治构建的困境,寻找法律得以生存的理由,提高立法的预见性,使法律成为一种适合于中国人世道人心的生活方式,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
一、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文化困境
(一)民众对自身权利意识的淡薄
法治是以民主自由为基础,需要民主的力量,而我们的法治却看上去好像是官方在发动和推进,民众似乎处在旁观者的地位而表现出“被动”和“冷漠”。在理论上如何印证现行法治推行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现实的法治实践中确实存在缺少政府和民众的有效“互动”。冷静地思考分析和对“依法治理”现状的观察,我们不难发现缺少这种“互动”的现实表现,主要原因在于:民众对于自身的权力不知道,知道不执行,执行不彻底,导致了21世纪初的这个结果。民众们在经历义务教育之后,依旧对于介绍法治的课程并不重视,法治观念、理念很难进入民众内心。使得法治推动成为看似官方在发动和推进,民众似乎处在旁观者的地位而表现出“被动”和“冷漠”。
(二)民众缺乏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以理性为基础的主体对法律全身心地认同和投入,是理性化了的法的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的理性。这个定义指出了法律信仰的形成过程:社会主体参与,对法的认识、体验,形成理性认同。在这个过程中,任何因素的变异,都会导致法律信仰难以形成,而一个没有法律信仰的社会,就无从谈起真正的法治。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有目共睹,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立法的数量、质量和法治调整的社会领域都取得了不凡的成绩,人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并没有随之确立。从人类文化学的视角分析,中国人的观念中普遍存在着重经验、轻理论,重实在、轻理想的思维模式,推崇经世致用的入世理念,批判精神欠缺,宗教情结淡漠,这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从司法实践角度来分析,现在有些诉讼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褪变演化成了打关系,打官司成了完全是金钱、关系和人情的较量。这必然带给社会公众的是对法律后果的失望和缺乏信心,从而萌发出“有法无法一个样”的心理模式。另外还有执政者权力的滥用。这是我国长久的专制集权统治的历史遗祸。时至今日,已决的案子仍可能因为领导的一句批示而改判,一审再审。且不说这样的举措是否可能涉嫌贪赃枉法、以权谋私,就是确实有理有据,也应该依法定程序,由法官独立依法裁量。领导一发话,即使结果是公正的,人们心中也不免产生疑问,到底是法律在起作用,还是领导的权力在起作用。法律的权威不免打了几个折扣,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产生动摇。
二、通向法治之路的文化改造
首先,协调西方现代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中国的法治发展目前仍处在形成过程中,依笔者看来融合古今中外的实践智慧和经验,开拓“道德的民主法治”重新实现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的统合,在现时代既是历史需要,也是历史契机。鉴于中国文化传统的衰败与民主政治尚有提升空间,中国法治的道德维度和政治维度是尤其需要加强的两个基本方面,这两个维度与中西两种人文主义有着重要的知识联系,尽管道德与功利以及中西人文主义所各自侧重的道德理性与认知理性,在历史上表现出较大张力,但就学理而言同时打造政治和社会的理性和道德基础,构建道德的民主法治,在现时代仍是存在历史可能的。
其次,大力弘扬民主精神,形成健全的公民观念。由于中国长期受到专制主义的压抑,人民的社会行动缺乏自发精神,对政治并不敏感。虽然许多权利有法律的规定,但却很少有人主动主张自己的权利,尤其是政治权利,这导致了法律不被信仰,但是“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法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狂信。”面对这一困境,仅靠市场经济培育权利意识是不够的,它需要政府对法治体系的建构和对民主宪政的弘扬。通过政府的积极引导,使公民对于个体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有一个更为深刻的认知,进而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在政治参与中不断完善政治体制,使其更加民主,为法治提供可靠的政治保障。
最后、完善法律信仰环境,培育国民法律信仰意识。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灵魂,健全的法制必须以法律信仰为支撑。我们应采取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改善法律教育;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依法行政等措施,积极创造法律信仰的社会环境,使国民能够在内心信仰法律,从而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不断向前发展。
总之,中国现代法治要有“文化根基”,否则法治难以被信仰,只能成为一种立意高远的文义标榜。面对时代背景的转换,传统文化需要根植于新的价值基础,这需要在两方面的着力建设:一方面,与传统仁义道德的融通;另一方面,要求政治行为中的系统整合。正如孔子所言:“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相信中华文明在经历了千百年的栉风沐雨后,会在当今的法治建设中重获新生。
【参考文献】
[1]《全三国文》卷三十七
[2][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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