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09 16:4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 路红艳 点击次数:
(二)从部门利益理论视角看流通领域政府“越位”问题
部门利益理论把政府视为“经济人”,强调政府规制可能被某些利益集团控制,甚至产生寻租现象。这意味着在现实经济中可能存在政府失灵现象。反映在流通领域,突出表现为政府“越位”问题,即政府管了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情。如采用不合理的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对企业经济行为进行干预,谋取非法利益和进行寻租;以“早餐示范工程”“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等项目试点方式补贴个别企业造成行业不公平竞争;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使得流通领域存在过多的部门壁垒、市场壁垒,连锁企业跨区域经营由总部统一纳税、流通业与工业水电同价等政策一直没有落实;政府部门之间权责不清和部门利益的存在,造成流通领域某一环节经常出现商务、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多头管理、职责交叉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强调放松政府规制,利用市场力量去修正政府规制的种种弊端,着力打破限制竞争、妨碍效率和限制消费者选择的各种障碍。
(三)从激励规制理论视角看流通领域政府职能转变方向
针对流通领域政府“缺位”和“越位”问题,从公共利益规制理论角度要求必须进行必要的规制,而从部门利益理论角度则要求政府尽量放松规制。从国内外现实经济领域规制与放松规制的经验来看,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在过度规制与规制不足之间寻求某种平衡,重新对政府规制进行制度设计,改善政府规制的作用方式、范围与力度,使其更加规范化、更加符合市场规律。这就是激励性规制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因此,按照激励性规制理论,解决流通领域政府职能“缺位”和“越位”问题,关键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健全以社会中介组织为中间人的委托代理机制,把更多的事务交由市场、企业或社会组织进行自规制,并区分需要放松规制的领域和需要加强规制的领域,完善政府监管职能,使政府“有形之手”与市场“无形之手”有机结合起来。
对流通领域政府职能转变的启示
(一)合理界定流通领域政府规制与放松规制之间的界限
根据政府规制理论,应按照合理、合法的原则,对目前政府规制的流通领域项目进行彻底清理,分清哪些是政府应该管的,哪些不是政府应该管的。对于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应尽量引入竞争机制,交由市场自行解决。对于可以通过社会中介组织解决的,应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发挥作用。对于那些市场机制和社会中介组织都不能解决的,应实行激励性规制,采取特许经营权竞标、价格上限管制、区域性竞争等措施进行规制。同时,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尽可能多地采取核准或备案制。例如,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的粮食流通、石油流通等领域,要从国家经济安全角度,对进入者通过审批或许可手段进行规制,同时为避免行业垄断,对价格进行规制。而对于其他完全市场化的流通领域,可以逐步放松规制,减少行政审批和许可,促进更多竞争主体进入市场。
(二)加强流通领域社会规制和市场监管
根据政府规制理论,社会规制是指政府在健康、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规制。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假冒伪劣产品等都是社会规制的重要内容。应注重发挥政府的社会性规制职能,从规制立法的角度,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假冒伪劣产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大对制假造假售假者的惩罚力度和执法力度,坚决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从规制政策角度,运用激励规制理论,探索委托第三方治理和监管方式。鼓励企业及社会组织进行自我规制,降低被规制者的履行成本,扩大社会规制的范围。同时,要加强信息规制,运用信用、信息等平台,降低市场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监管的效率。
(三)加强对政府规制机构的立法规制和激励
解决流通领域政府“越位”问题,关键要着力打破流通领域的行政垄断,包括部门垄断和地方性垄断。一是强化流通领域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立法和法律监督,使行政机构和地方政府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市场进行监管,做到用法律管权、依法律办事,切实保证监管部门在流通领域监管过程中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限制政府部门的寻租行为。二是按照激励性规制理论,加快政府制度重新设计,研究既能充分激励规制者,又能有效约束其利用“特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激励机制。如针对流通领域政府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多头管理问题,可借鉴激励性规制理论中的特许投标制,对流通领域某一项赋予“特权”的管理职能,在政府部门间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投标方式,让规制制度设计合理、规制成本最小的某一政府部门进行专门管理,并规定管理的年限,年限到期时视管理绩效决定是否更换政府部门。
(四)探索流通领域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模式
按照政府规制理论的观点,一种介乎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社会组织形式和调节机制——中间调节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政府与市场两方面的缺陷与不足,起到政府与市场不能起到的作用。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加快培育行业协会、商会、社团等流通中介组织,探索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模式。一是要加快将中介组织从政府行政机构中剥离出去,完善监管、自律等职能,培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把流通中介组织转换成专业的社团组织,不再隶属于行政部门。二是推动流通中介组织专业化发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年轻化、职业化整合提升,增强中介组织凝聚力、影响力。三是支持行业协会以购买政府服务的方式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资格认证审查、质量检测等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并将企业问题和意见及时向政府反映,充分发挥其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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