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02 11:53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 吴汉东 点击次数:
第三次技术革命时期,堪称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变革的时期。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以微电子技术、生物工程技术与新材料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对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成长带来巨大的影响。新技术革命的浪潮始于美国,后扩展到西欧、东欧和日本在60年代达到高潮。这是人类历史上规模空前、影响深远的一次科学技术上的重大变革。〔59]世界各国为谋求发展高新技术,相继制订了有关发展战略或计划,如美国的"战略防御计划星球大战")曰本的"科技振兴基本政策'、欧洲共同体的"尤里卡计划"、中国的"新技术革命对策"等。各国的科技进步政策推动一大批高新技术群的崛起,引发了高技术含量的知识产品的大量涌现。面对新技术革命给知识产权领域带来的新的课题和任务,各国立法者不断探索对高新技术产品保护的法律途径:一是"边缘保护法",即采用工业产权与著作权中的若干规则,创设一种新的制度即"工业版权"来保护新技术成果;二是"单独保护法",即为信息产品设定"信息产权",给予"准专利"或类似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三是"传统保护法",即沿用原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制度,但扩大保护范围,修改若干规则。这些做法必然对以往的知识产权法带来冲击与挑战。制度创新与变革具体说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著作权法从印刷"版权"时代进入"电子版权"时代。正如前英国版权法委员会主席沃尔所言:著作权法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一直不断地对录音、摄影术、电影摄影术以及广播诸领域的革新作出相应的反映。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著作权本身即是现代传播技术的"副产品"。〔60]所谓"电子作品",主要指包括电影、电视、录像在内的"视听作品"以及"卫星广播节目"、"电缆电视节目"与计算机软件。〔61]专利法摈却不同国家科技、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大大缩小非专利对象的范围。保护化学物质和药品专利,增加微生物品种及方法专利,已成为现代各国专利立法的一种趋势;第二,新的财产权权项和新的财产权制度陆续出现。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权能不断增加,财产内容日益丰富多采。著作权早已走出"出版之权"的狭隘权项樊篱,新增了各项"电子版权"例如以传送广播与电视为技术内容的"播放权"以机械光学电磁为技术特征的"机械复制权"以摄影、录像、放映为技术表现形式的"制片权"等。专利权则在已有的独占性的制造权、使用权和销售权以外,增加了禁止他人非法从境外引入专利产品的进口权。与此同时,在传统知识产权法以外,出现了一些新的独立的知识财产专有权制度,例如与集成电路技术有关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与现代生物工程技术有关的新植物品种权等。第四,商业秘密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纳入到知识产权法体系。〔62〕在传统上,商业秘密虽是一种无形的信息财产,但与专利技术不同,其产权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独占性,各国多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例外。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致力于对各类知识产权的空白领域或交叉地带以"兜底保护"因而被视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补充。至20世纪60年代,由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的规定,上述两种制度已成为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新成员。与近代法所涵盖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相比,现代知识产权已是一个十分庞大的法律体系,借用《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来表述,它是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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