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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金融消费者保护标准和程序的基本法律问题   

时间:2016-03-17 14:1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顾肖荣 陈玲  点击次数:

  摘要:金融消费者保护已经受到我国立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和学界的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是一切问题的前提,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范围是问题的关键。我国目前对金融消费者的民商事法律保护、行政保护和刑事法律保护都略有不足,应当进一步具体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规定,加强金融机构侵犯金融消费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完善金融消费者诉讼制度,设立专门性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加强刑事法律的保障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增进行业保护和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范围;民商事法律保护;行政保护;刑事法律保护
  2012年上海市人大和全国人大均将建议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的议案列入了当年的正式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此议题列入2012年的十二项重点工作之一。可见,这项工作已经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标准和程序的主题,不仅与立法有关,而且与司法执法等都有关,大致有以下一些基本问题值得探讨。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
  金融消费者是一个外来词,首次出现在英国2000年出台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中。我国此前并没有在金融领域使用“消费者”一词。“金融消费者”一词的广泛使用,是在美国次贷危机后。但在不同场合下,它仅仅是作为一种统称或泛指,还不构成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法规中并未出现“金融消费者”一词,而是使用“存款人、客户”、“投资者”、“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等概念。
  学界对“金融消费者”这一提法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不存在“金融消费者”概念,理由是金融产品绝大部分不存在消费的内涵,其他存在消费内涵的产品或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能覆盖。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消费者的提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保护金融相对方的权利、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随着现代金融的发展,金融消费与金融投资变得并非截然对立,难以进行简单的区分,有时两者甚至处于一种重叠状态,“个人为生活的需要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这一传统的对消费的界定,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
  实际上,金融消费者保护已是世界发展潮流,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界定。考察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域外立法,可以发现各国对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和范围也是规定不一的。日本2001年4月《金融商品销售法》中将金融消费者规定为资讯弱势之一方当事人,即在金融商品交易之际,相对于金融机构的专业知识,一般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基本上属于资讯弱势一方当事人。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4条对金融消费者下了明确定义,“本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指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者。但不包括下列对象:一、专业机构投资者。二、符合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及《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将其中的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英国2000《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将存款人、保险合同相对人、投资人等纳入了金融消费者的范围中。
  学界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也是各有千秋,对金融消费者的范围,特别是对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两者的界限存在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所谓金融消费者,实际上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所以非基于基本金融需要而为金融活动的投资者应界定为金融投资者。也有学者从个人的金融需求角度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界定“个人的金融需求可以分为支付结算需求、信用需求和金融资产运用需求等三个方面,前两者可以明确纳入金融消费者范畴,而对于第三者中的一般投资性产品,仍然可以纳入金融消费者范畴,而对于那些需要市场准入门槛(专业投资人)的产品等,则不应将其纳入金融消费者的范畴。”还有学者以消费过程中是否处于弱势地位导致易受损害为判断标准,将个人投资者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之中,而非机械地将投资类消费者排除在保护机制之外。
  笔者认为,在金融市场上,投资者与消费者的角色尽管有所重合,但却有着清晰区分的必要。即使美国等世界上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家,在此次金融监管改革中也仍然将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进行了区分,并没有将投资者完全包括在金融消费者中,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取代投资者的概念。实际上,对于那些高风险的投资商品,特别是那些需要设置市场准入门槛、需要由专业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商品,一般不将其购买者纳入金融消费者的范畴,而仍视之为普通的投资者,作为投资者进行法律保护。与此同时,坚持投资者保护,并在投资者保护的基础上将部分较为弱势的投资者纳入消费者保护的理念和监管做法,把部分投资者保护提升为金融消费者保护也是必要的。因此,笔者建议对金融消费者做出如下界定:金融消费者是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人,但不包括专业投资机构和具备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从事需要市场准入门槛的金融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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