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本质界说考论--以“审美”与“意识形态”关系为中心 (2)
时间:2016-01-07 17:1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董学文 点击次数:
这里,马克思显然是没有把文学与“意识形态”相等同的。由于“意识形态”不等于“意识形式”,所以,马克思在论述的行文过程中,严格使用的是“社会意识形式”和“意识形态的形式”两个概念,用来指称他所要说明的对象。同时,也不能把这两个概念中的“形式”一词理解为“种类”,因为原文表明,前者是对应与现实基础联系密切的“上层建筑”的,后者对应的实际上是自然科学,如果翻译成‘种类”,那就说不通了。所以,“形式”一词是应该格外重视的。
从上面对经典文本表述的分析,至少可以告诉我们,认为是马克思提出了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观点,然后用《<政治经济学批身判>序言》中的论述作为“文学是社会意识形态”或“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界定的理由,应该说,那是缺少有力根据的。
二、“社会意识形式”与“意识形态”的区别
“社会意识形式”概念比较好理解。说文学是人类社会意识发展的一种高级形式,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内在形式,也比较好理解。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看待“意识形态”。
我想,不论中外学界有多少种意见可供参考,但我们还是应该尽量将“意识形态”这一概念清晰化、简约化。如果把“意识形态”概念泛化和人为的复杂化,恰恰是生发各种理论歧见的一个原因。
从词源上考察,“意识形态”(法文是Ideologie英文是1796年从法文翻译过来的Ideology)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Idea-是Logie其字面解释就是“思想体系”或“观念系统”的意思。法国理性主义哲学家特斯蒂特。特拉西(DestuttdeTracy)发明该词的目的,是要用以指称有别于古代形而上学的现代观念体系和科学认识论。[5](P217)或者说,是用来指那些“揭示人们成见和偏见来源的科学”16](P579)。经过一段时间的废弃之后,这一概念重被启用,但该词的含义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主要还是用这个熟悉的名词来规定各种信仰、理想、观念、激情、价值、世界观、宗教、政治哲学和道德判断。可以说,它是一个“概念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是19世纪重新使用“意识形态”概念的理论代表。不过,他们也是在“思想体系”或“观念系统”的正反层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从第一层含义上说,在他们那里,“意识形态”指每个历史时期“占统治地位”的实践(生产)方式所产生的一套抽离了真实历史过程的思想体系。身处特定时期的每一个个体是不会对这种“意识形态”作出什么反思的,这正如视觉不会反思倒影呈像的视网膜一样;从第二层含义上说,意识形态是每个社会形态当中都可能存在的虚假的“错误意识”,这种意识由它的持有者的社会阶级属性所决定。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里谈得很充分,这种“意识形态”的持有者是在不自觉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阶级立场,用一套借自传统的话语来合法化自己的历史行动的。
恩格斯晚年说得更清楚:“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通过意识、但是通过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推动他的真正动力始终是他所不知道的,否则这就不是意识形态的过程了。因此,他想像出虚假的或表面的动力。因为这是思维过程,所以它的内容和形式都是他从纯粹的思维中--不是从他自己的思维中,就是从他的先辈的思维中引出的。”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还有这样一段话:“更高的即更远离物质经济基础的意识形态,采取了哲学和宗教的形式。在这里,观念同自己的物质存在条件的联系,越来越错综复杂,越来越被一些中间环节弄模糊了。”这表明,即使是十分抽象的思想体系,也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形式;而这里的“意识形态”,指的仍然是“观念”本身,只不过是这种观念离开物质经济的基础更远罢了。恩格斯并以宗教为例接着说,宗教离开物质生活最远,而且好像是同物质生活最不相干。“但是,任何意识形态一经产生,就同现有的观念材料相结合而发展起来,并对这些材料作进一步的加工;不然,它就不是意识形态了,就是说,它就不是把思想当作独立地发展的、仅仅服从自身规律的独立存在的东西来对待了。”这再次表明,“意识形态”归根到底是一种“观念”,而且是认为服从自身规律、独立发展的一种“观念”。它实际上被用来嘲笑观念是独立存在或观念具有铸造、决定现实之能力的观点,并使之与“社会科学”和“真实意识”相对立。
通过上面的引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意识形态”概念,与先前思想家的用法在含义上是基本一致的,他们都认为“意识形态”可以被看作是掩盖一些特殊利益的理由,或者宽泛一点说,可以被看作是“社会公则”,看作是用来动员人们行动的思想系统。马克思恩格斯的贡献,是为这一概念填充了阶级的内容,并从唯物史观的角度解释了其产生的真正根源。
从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整体来看,“意识形态”概念与经典作家对社会总体结构的认识紧密相关。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把“一般意识形态”看作是某种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存在和运转所必然带来的社会意识现象, 属于耸立于社会生存条件之上的“观念上层建筑”。这里的“意识形态”,指的是那些漂浮于它们的物质基础上面却否认基础存在的思想观念体系,这是批判意识应该予以揭穿的幻象。随后,在一些著作中,马克思还把“意识形态”的内容具体化为建基于物质条件和社会关系之上各种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到了著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意识形态”概念显然已带有一种中性意涵的性质,而这时的“意识形态形式”,则是指那些能让人置身其中、并“意识到”社会结构“冲突”还要力求去“克服”的种种思想理论的学说。这与纯粹的“幻象”无疑是有区别的。
总而言之,“意识形态”在经典作家那里,主要是指抽象化的思想,是指以某种理想的方式--虚假的或真实的一来表达支配性的物质关系的观念;是指思想家通过意识完成的一个认识“过程”是指在“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总体结构中的功能性存在。如果更明确一点,用恩格斯的话来讲,那就是指“头足倒置”地(或“颠倒”地)反映“在它没有被认识以前构成我们称之为意识形态观点的那种东西”。所以说,不论是那些与经济基础接近的领域,还是那些“更高地悬浮于空中”的领域凡是“意识形态”,就都属于“观念”和“思想体系”的范围,它既不指带有“意识形态”属性的其他存在方式或存在形态本身,也同具体的“意识形态”存在形式,即“意识形态的形式”如法律学、政治学、宗教学、艺术学和哲学等,不能完全等同或混淆。
为了印证这一认识,我们再参考英国马克思主义文论家雷蒙·威廉斯在《马克思主义与文学》一书中的看法。他说意识形态’概念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原创,但今天仍然被视为它的专有名词。但显而易见的是,无论如何它都是所有马克思主义文化思想、特别是有关文学和观念的思想的重要概念。对这一概念,我们必须在所有马克思主义文本中区分出三种通用的提法,一般而言,它们是:1.特定阶级和群体所特有的信仰系统;2.幻想性的信仰系统一错误观念或者错误意识,这种信仰系统是与真理性的科学认识相对的;3.意义与观念生产的一般过程。对某些马克思效地结合在一起。在阶级社会当中,一切信仰都建立在阶级立场的基础上……。”
威廉斯的概括,进一步印证了“意识形态”在经典文本中的真实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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