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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视角看社会管理创新

时间:2013-08-17 11:19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杨安 点击次数:

  社会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律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解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1]

  针对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体,有观点认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应当是政府,而检察机关职能属性上本质的司法性,导致其必然被排除在社会管理之外。笔者对这种观点不敢苟同,其过分强调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忽略了其对社会管理所产生的直接与间接的影响。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唯一享有法律监督职权的国家机关,其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应当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并且更加应当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之中。

  一、检察职能属性与社会管理创新之契合

  我国检察机关除了承担追诉犯罪的共通职能外,还承担着审查逮捕、职务犯罪侦查以及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监督职能。[2]这些职能在实际运行中,充分显现了其内在的监督性、服务性、指引性、延展性。而检察职能的内在属性与社会管理创新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社会和谐、合法有序等价值目的相互契合,这就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可行性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首先是监督性。宪法在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同时,也为检察职能的本质属性贴上了监督的标签。纵观世界各国政体,制度设计者无不巧妙地为各种权力设立了监督制约的阀门,以保障权力的行使遵从合法的轨道。在我国政体制度中,检察机关正是这一坚固的权力监控阀门,在规范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进程中,各种权力的触角必然有所延伸,权力的行使与职责范围的扩张,势必对公民私权有所影响,这就更需要检察机关做好对公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使法律得以准确实施。

  其次是服务性。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3]检察机关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对其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当前一段时期我国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协调,究其原因,有的是因为执法个体的素质问题,有的是政策受众的理解问题,但最主要的是当前社会管理水平难以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不能较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依据其检察职能的服务性,内发地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进行稳妥有效地革新优化,通过检察职能的外部平台予以展现,进而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

  再次是指引性。检察机关通过检察职能的行使,指引社会大众的行为方式与主流价值,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行使批捕、公诉职能,直接指引社会行为方式,间接宣扬主流社会价值,对于规范和促进社会管理,具有显著的指引作用。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行使监督职能,对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期刊论文发表支持公民的合理诉求,维护司法公正,为社会管理创新营造和谐的大环境。检察机关对反贪、渎职侵权行为行使侦查权,对社会管理者中存在的少数违法乱纪分子坚决予以查处,净化管理队伍,维护社会管理的公信力。

  最后是延展性。首先应当指出的是,检察职能的延伸性并不是盲目要权增权,而应当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延伸职能触角,保障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性。检察机关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依托检察职能,大胆尝试参与社会管理的新机制新方法,从而使检察职能的行使逐步延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及时满足对社会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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