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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地理标志制度的立法模式(2)

时间:2013-08-18 13:29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李国庆 点击次数:

  有学者不赞成依证明商标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并提出如下观点作为理由:1.各国立法都普遍禁止使用地名和产品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以保证商标的显著性,而作为证明商标保护的地理标志常常由地名和产品通用名称组成,如“宁夏枸杞”,缺少显著性;2.地理标志一般只适用于产品,适用的对象较窄,而证明商标适用范围较宽。证明商标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不可能是专门的、有针对性的;3.商标制度限制了地理标志的保护期;4.地理标志不具有专有性、独占性,它属于该特产所在地区的所有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或个人共同占有;5.从商标所标示的作用看,商标具有区别同类产品生产者的功能;而地理标志则直接标示商品的来源,即商品的产出地,以区别其他同类商品的产地,不仅具有识别商品产地来源的功能和作用,而且具有质量标准;6.证明商标的法律“授权性”与地理标志的“自然权利”属性之间存在着矛盾;7.证明商标的属性与地理标志所具有的功能之间存在着矛盾。任何达到证明商标标准的单位都可以被授权使用证明商标,而不管其所处的地域是否相同。而地理标志的使用则要求不仅其产品具有独特的品质或其他特征,而且这些特征是和该地理环境有着必然的因果联系。也就是说,地理标志同时具备这两种能力。由于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并非专门只用于地理标志,法律不能强制性地将它们所标示的产品质量和特定的地理环境联系起来,两者之间并不必然存在密切的因果关系。即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所标示的产品并不能表明该产品与某特定区域的产品的特定品质或其他特征有关。⑦

  针对第一个理由,笔者认为,地理标志并不一定必须是地名和产品通用名称,它也可以是图形商标或者组合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这就意味着即使地理标志是文字商标,其也并不一定由地名组成;针对第二个理由,笔者认为,即使地理标志只适用于产品,但这并不能因此而放弃采用证明商标形式保护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是证明商标的一个子集,地理标志只适用于产品,并不代表证明商标只能适用于产品;针对第三个理由,笔者认为,商标制度并没有限制地理标志的保护期。采用商标法保护的地理标志虽然有期限,但它可一直续展,哈佛大学和北京大学也都采用了商标法的形式进行了保护,但这没有影响它们的保护期;针对第四个理由,笔者认为,地理标志权利人即团体、协会或其它组织对地理标志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虽然地理标志可以由很多符合条件的生产者使用,但这些使用者并不是地理标志权利人;针对第五个理由,笔者认为,并非所有商标的目的都是为了区别同类产品生产者。如证明商标的目的主要是为证明商品的质量。作为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也是表明一种质量,不同之处在于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由其产地决定;针对第六个理由,笔者认为,地理标志并不仅仅代表一项“自然权利”,它强调产品的高质量,有权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如信阳毛尖除了产于信阳,还必须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针对第七个理由,笔者认为,证明商标的作用是证明一定的质量。地理标志也是证明一种特定的质量,不同之处仅仅在于这种特定质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地域气候等引起。而且,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只有地理标志才能使用证明商标,除了地理标志,其它产品也有证明商标。

  总之,笔者认为,采用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既符合国际惯例,也充分考虑到了现有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是一种较好的保护模式。

  [注释]

  ①李国庆.如何对地理标志实施国家干预[J].电子知识产权.2011.11.对私权主体而言,三法并立具体造成了如下后果:1.地理标志申请者不知道应当以何种方式取得地理标志权;2.取得多重保护的地理标志管理权主体不清;3.取得多重保护的地理标志权,权利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如“东阿阿胶”既被认定为原产地保护标记(地理标志),又被认定为注册商标,并且权利主体不相同。

  ②庞仙.黄晖博士倡导地理标志统一按《商标法》注册保护;另立标准不利于产品走出国门[R].中国工商报.2007.11.http://www.cicn.com.cn/docroot/200711/22/kw03/22010102.htm,访问日期:2012-12-2。

  ③董炳和.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制度研究——构建以利益分享为基础的权利体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④张玉敏.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制度选择[J].知识产权.2005.1。其主要观点为:我国应当采取特别法保护和商标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对于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具有重要地位、量大面广的产品,如茶叶、中药材等,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如农业部)通过注册地理标志保护,其他产品的地理标志则通过注册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保护。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原产地域内的管理者或生产经营者,如果愿意在专门法保护之外再注册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应当允许。

  ⑤王莲峰.制定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法的构想[J].法学.2005.5。

  ⑥David.Morfesi.地理标志的重要因素:集体化与控制[J].中华商标.2007.7。

  ⑦王莲峰.制定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法的构想[J].法学.2005.5。

  [参考文献]

  [1]陈翥,吴传清.区域产业集群品牌的地理标志管理模式选择[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

  [2]吴彬.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的冲突与完善措施[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8.

  [3]潘优优.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选择[J].中华商标.2009.4.

  [4]王春梅.我国地理标志私权保护与模式选择[J].北方法学.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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