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司法化:历史叙事、功能阐释与风险防范
时间:2015-10-28 11:5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石聚航 点击次数:
【内容提要】:近代刑事司法观经历了从司法克制到司法能动的过程,刑事政策在此过程中开始作为重要参量融入到刑事司法中。刑事政策的话语变迁,不同程度地调整着刑事司法的策略与运作机理。刑事政策的兴起对于推动国家与社会的深入合作,形成治理犯罪的互济合作模式裨益良多。但同时存在着重大的风险隐患:刑事政策的过度宣扬会加剧刑法''规范侵蚀"的可能趋向,并可能因过度强调政策性论证思路,不当地克减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采取规范化进路和原则性论证进路是防范刑事政策司法化风险的可取策略。
【关键词】:刑事政策司法化;历史叙事;功能阐释;风险防范
一、刑事政策司法化的历史叙事
刑事政策司法化与刑事司法观念的嬗变有密切的关联,基于不同的刑事司法观,刑事政策的地位、功能均会出现相当大的差异。对刑事政策司法化的探讨,立足于司法观的嬗变,可以粗略地窥见现代刑事政策发展的大致轨迹。
(一)司法克制与边缘化的刑事政策
在司法克制语境中,刑事政策始终处于边缘的地位。在古典时期,理性主义以其巨大的号召力成为人们认识与理解世界的重要分析工具。在以''人是万物尺度"的价值驱动下,国家刑权力因被视为"异物"受到了人们鞭辟入里的批判。启蒙思想家们在反思罪刑擅断的封建司法基础上,主张采取各种方法极力限制国家刑权力的肆意发动。基于这种理路,近代司法通常被人们描述为立法的传声筒或法律的嘴巴。尤其是在刑事司法中,因其攸关普通国民的重大法益,人们极力防范司法的自由裁量权的发挥。司法经常被比喻为''自动售货机",即只要按照制度设计的模式和程序,将法律规范、案件事实按照三段论的模式,就可以直接生产出裁判结论。不可否认,这种司法观念反映了人们在理性主义感召下无限拓展人的认识能力的设想。为保障刑法规范的安定性,需要排斥各种可能冲击刑法规范安定性的因素。其中,作为国家治理犯罪的刑事政策长期以来都牵动着人们敏感的神经。尤其是在当代中国,制度缺位而仰赖政策治国的范式以及由此造成的历史沉痛,_直在警醒着人们始终要防范刑事政策对刑法规范的吞噬。
正是缘由于此,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刑法理论和实践一直将李斯特所说的''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樊篱"视为铁则,在排斥刑事政策的学术努力与践履中,力求实现刑法规范内刑事政策司法化:历史叙事、功能阐释与风险防范在的自足性和体系的完整性是刑法立法的重要任务之一。法国刑法学家在安塞尔先生认为:"传统的法学家阵营对于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的介入1直有1种戒备心理。因为法学家是在对法律的顶礼膜拜中成长起来的,用刑法术语来说,他所感兴趣的就是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不太考虑犯罪人的个体条件和犯罪的社会背景。"1〕如此,刑事政策被作为一种规范外的知识游离在刑事司法的边缘,享受着与刑法规范天渊之别的礼遇。
但问题是,案件事实本身需要按照_定的规则予以提炼,刑法规范也必须依凭_定的方法予以解释。裁判者并非理性主义者所设想的位于司法舞台上的木偶,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刑法术语的专业性,以及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形成的张力,都需要首肯裁判者的能动性。在这种情况下,近代司法观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即从严格限制司法裁量权的司法克制转向适度允许扩张司法裁判权的司法能动。
(二)司法能动语境下刑事政策的激活
在司法能动的语境中,刑事政策开始作为_种重要的参量日渐发挥其重要的影响作用,不断型塑着刑事司法的话语。作为公共政策在刑事法领域内的彰显,刑事政策(学)从出场之时就被称为''批判的学科",带有对刑法规范浓厚的反思意识。尤其是在面临刑法规范、裁判结论与社会的需求之间所可能形成的冲突与矛盾时,这种反思尤为强烈。20世纪初的西方社会,在面对累犯的高居不下、社会治安的稳定系数下降等现实情况时,传统的刑法体系在应对上述问题时表现出无力应对上述情况的疲惫,刑事政策开始从司法舞台的幕后走向台前。知识论上的解释理由是,随着社会分工的日渐精细化,刑法规范的体系弥渐庞大。但作为现代性的刑法规范设计的基本理路仍然没有摆脱概念法学的影响。以演绎、归纳等论证思路为主要分析工具的刑法在面对日渐纷繁复杂的社会面前,显得封闭有余而开放不足。从知识进化的理路上看,_旦刑法规范的体系性达到某种高度的缜密状态时,也可能是刑法知识备受体系封锁甚至窒息的时期。刑法体系的发展需要从体系外寻找新的血液,刑事政策正是在此种情势下被人们重新认识。人们试图通过刑事政策的融入来纠偏刑法规范可能存在的问题。
肇事于德国的刑法教义学,其实就强烈地表现出了试图与刑事政策"贯通"2〕的学术努力。如罗克辛教授认为:"刑法教义学必须以刑事政策为指导方向,这意味着,在构建理论体系时,要考虑刑法教义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方面的目标设定,刑法教义学应当满足刑事政策的效用。"3〕并且认''在德国刑法学理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见解,不再是以存在事实(比如,因果关系或目的性)为导向的体系了,而是以刑法的任务和目标作为指导的体系。"4〕尽管这种理论宣示可能有过于夸大刑事政策的可能意义并且因有失客观而引发争议。但在知识演进的理路上,这种现象指明了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公共政策与法律规范互动渗透的趋势。在刑事司法中,刑事政策正在以全新的知识话语,改变着传统刑事司法的生态。作为一种独特的知识系统,刑事政策为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在资源整合层面提供更为丰富也可能更为有效的策略与方式。刑事政策与刑法规范关系的曰渐交错,对于刑法规范的知识增量生产以及增强刑事司法的技术操作,回应社会实践的需求提供了智识的保障。
二、刑事政策司法化的功能阐释
刑事政策司法化对于刑事司法任务和刑事司法运行机理具有较强的导向性,科学合理的刑事政策,可以促使犯罪治理形成多元化的格局,并可以整合与优化刑事司法的资源分配。
(一)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任务的导向功能
传统理论_般认为,刑事司法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刑法规范的适用。但问题是,刑法规范及其适用过程充满着诸多规范性与非规范性、内在及外在因素的交融,不可能是简单的知识搬运活动。也由此,追求刑法规范适用的妥当性以及有效性成为刑法司法的重要意向。刑事政策作为犯罪治理的策略,表达了包括政党、国家以及社会群体乃至普通公民参与犯罪治理的集体努力,是国家对犯罪态势评估以及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回应型策略。刑事政策的变动,在实践上会影响刑事司法的工作策略甚至会导致工作重点的转移。其传递的信息因具有宏观的指导性,而为刑事司法奠定基本的基调。例如,关于死刑的前后刑事政策就明显体现这一点,在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到''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司法政策导向之下死刑的规范适用和审判作业都会发生一系列深刻的变革。刑事政策对不同犯罪的分类式治理集中体现了国家在特定时空语境中的犯罪治理策略。在刑事政策的话语表达实践中,这种治理策略通常采取实质性的标准,国家根据特定时期犯罪态势作出具体的回应。通过运用犯罪分层理论,6〕可以使刑事打击对象理性化、固定化,避免刑事决策的情绪化,提高决策科学性。实现从动态治理到日常治理的转变以及实现刑法效益最大化等优点就此而言,我们不难理解宽严相济政策的合理性了。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问世以来,其带给刑法司法最大的信号是应当从传统的对待一切犯罪"零容忍"以及''眉毛胡子一把抓"式的治理策略转向区分化的策略。而这种区分化的策略转型,在实践中也迎合了社会发展的趋势,进而使得刑事司法能够在最大限度内与社会发展交相辉映。
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的运行机理亦会产生强烈的导向功能。亘古以来,刑事司法的运作都是_种仪式性的实践活动,在这种仪式活动中,国家对于犯罪人的态度以及刑权力支配的范围和支配形式的变迁,直接反映出了刑事政策的价值评判与信息导向。在将国家与极端蔑视社会统治秩序的个体关系视为改造与被改造的语境中,犯罪人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永远是作为权力支配的客体。国家刑权力展示的方式更多地会选择以运动式的宣扬甚至不惜以对个体的羞辱来反衬其力量的威猛。作为个体应当具有的尊严,在暄闹的市井之中被无情湮没。此时的刑事司法不是一场技术性的裁判活动,更像是从法庭走向广场的政治运动。对于犯罪人和国家而言,都是-场尊严和文明如何被羞辱的戏剧化表演。而当刑事政策从政治运动转向''和风细雨的常规预防法"8〕时,刑法司法更多地成为了理性对话的平台,犯罪人的角色亦开始从权力客体的境地中逐渐转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成为可以与代表国家刑权力的指控者和裁判者据理争辩的独立性角色。这种角色的转向,表征了现代刑事司法在宏观上实现从''主客体"转向''主体间性"模式的转向。一种在既有制度框架下以说理性为核心的论证格局正在成为现代刑事司法的显著特征。概而言之,刑事政策的话语变迁,对刑事司法的仪式运作以及策略选择都会不同程度施以影响,并促使其作出适当的调整。就此而言,刑事政策是刑事司法走不出的背景,其强烈的意向指导性,无不深深地渗透于刑事司法具体制度的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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