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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司法化:历史叙事、功能阐释与风险防范(2)

时间:2015-10-28 11:5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石聚航 点击次数:


  (二)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资源的整合与优化
  国家治理犯罪需要投入巨大的资源,然而这种资源投入并非像经济生活中的生产一样可以实现预期的财富增值。尤其是在特定时期内犯罪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刑事司法资源甚至会陷入''捉襟见肘"的窘迫与困境。尽管现代刑事政策_直宣示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但在我国,对刑事政策的理解主要集中于国家对犯罪预防控制和预防的应对策略,是国家整体对犯罪问题的正面反应,是国家层面对犯罪与刑罚的实然立场国家治理犯罪具有自身的优势:(1)近现代国家在组织结构上采取科层化的管理模式,使其在分工明确的同时,又可以随时组成联合行动组强有力地推进犯罪的治理;(2)刑法司法通过运用惩罚性措施,经常以一贯正确的道德话语为外衣,向人们宣示对被标签化的犯罪人的否定评价。正如福柯所说:"对于犯人来说,刑罚是一种关于符号、利益和时间的机制。"11〕在通过仪式性的展示后,刑事司法可以更加强烈地刺激人们关于犯罪及其危害,更重要的强化公众对行为的罪感文化认识〔12〕但在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国家治理犯罪的劣势也日渐出现:(1)现代社会是_个流动性很强的动态社会,国家对社会成员信息的掌控并不及时和全面,再加上科层化的国家组织体系存在权力运用中的边际效应,国家治理在特定的犯罪治理场域中甚至表现出强弩之末般的无奈。(2)国家刑事司法的运作需要大量的资源消耗,这可能为其带来经济上的负担,导致在宏观上对社会资源分配上的偏差。(3)在治理犯罪的效能上,通过仪式化的司法展示,犯罪人成为司法权关于如何规训肉体,以及在基础上培育与建构面向普通公众''规范化训练机制"13〕的媒介,可能会进_步(尤其是在熟人社会中)增强犯罪人及其家属对国家和社会的离心力,这无疑会使得对犯罪人的矫正效果大打折扣。
  历史地看"人类发展史,一定程度上可表述为国家与社会此消彼长、相互博弈的历史。"14〕刑事法治视域中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尤其需要剔除国家包办的思想误区。人们关于犯罪的认识应当改变唯技术理性为中轴的单一式治理模式'社会管理制度的高度技术化以及对民众的区隔化使得社会碎片化严重,阻碍了公共性的生长。"15〕犯罪治理公共性的缺失,致使犯罪治理在模式上体现为一种''线性力量观"。国家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协作关系无法形成,犯罪治理被理解为官员们带有政治性考核的作业。因此,在加大犯罪治理成本的同时,也忽视了社会本身对于犯罪治理的可能贡献。在犯罪治理是一项公共事业的语境下,国家需要与社会、公民之间达成一种协同的合作关系。"它把民主建立在合作的基础上,鼓励公民和政府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建设性的合作。"16〕刑事司法在犯罪治理中担纲着重要使命,应当展现出一种开放性的格局。实际上,现行刑法已经在制度上为这种格局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适用条件的修改,将原先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具体量化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标准。在刑罚裁量过程中,对于上述条件的把握和理解,不可能按照规范的演绎逻辑达致。从缓刑适用条件的语词表述上看,对犯罪人是否要适用缓刑,需要裁判者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予以评估和审查。但在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下,单纯依靠国家为主体的犯罪治理模式不可能对具体犯罪人的实际情况了如指掌。对犯罪人个人信息的调查,离不开作为社会力量的基本单位一社区予以配合。与国家机关相较而言,社区因在地缘上的优势对于犯罪人的有关情况更为周全。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在刑事司法适用的过程中,社会已经开始以正式的制度形式进入司法裁量的视野。这对于推动国家与社会的深入合作,形成治理犯罪的互济合作模式裨益良多。
  三、刑事政策司法化的风险防范
  尽管刑事政策司法化为理解和转变犯罪治理提供了新的智力支持,但是,其法治危险同样不容低估。为防范刑事政策司法化的法治危险,需要坚守有限理性的基本立场,并通过价值判断的规范化为刑事政策司法化建构合理的疏导机制。
  (一)有限理性:刑事政策司法化的基本立场
  刑法政策在司法运用中由于摄入了''目的性"因素,势必会冲击刑法规范的稳定性。刑事政策较刑法规范而言,功利指向性较为强烈,并可能表现出不稳定性。在刑事政策司法化的过程中,不免会显示出可能吞噬刑法规范甚至搁置刑法规范的危险。如前所述,在刑事政策的语境中,刑事司法的目的出现由贯彻规范的适用到寻求妥当纠纷处理方案的转变。由此,诸如刑事和解、量刑建议等一些新的纠纷解决模式迎刃而生。但采取''用私下协议、犯罪者和受害人之间可以讨价还价的调解以及类似的做法来代替政府刑事诉讼,也加剧了'规范侵蚀'(Normerosion)和可疑的'共识取向'趋势。"17〕尤其应当关切的是,刑事政策可能在政治话语的推动下成为推行与宣扬政治理念的工具,并以宏大叙事甚至轰轰烈烈的形式直接损伤刑法规范司法适用的明确性与逻辑性,极端的情形则会导致刑事政策成为司法适用的直接标准。而这对于刑法规范而言,不啻为_种灾难。刑事政策尽管以其独特的知识谱系大有''再造刑法"之势,但其活动边界应该有约束。"这是因为,刑事政策本身是政治的产物……尤其是政策的需要遵奉的是一种纯粹功利主义的逻辑,它总是会想方设法地摆脱_切可能构成束缚的东西,包括突破旨在保障个体自由的传统法治国原则与具体的刑事责任基本原则。"18〕面对刑事政策的强势话语,必须给予高度的警惕。基本的思路应当是承认刑事政策司法化的有限理性,[19)保持这种应有的谨慎与警惕是法治国的应有之义。这是因为"国家尽管是必要的,但必定是一种始终存在的危险或者罪"20〕。
  刑事政策司法运用的逻辑思路与刑法规范适用有着本质的区别。刑事政策对刑法立法和司法的渗透导致一种全新的论证进路一政策性论证进路的产生〇"政策的论证尽力显示,如果特定的计划得以实行,则共同体整体的利益将受到促进。"G1〕由此,刑事政策的司法运用可能面临着被秩序乃至社会道德捆绑的危险,其可能以促进与谋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的名义而堂而皇之地占据司法的阵地,并且在整个过程中以_以贯之的政治合法性或道德合法性的辩解强行冲击刑法领域。刑事政策司法化的论证思路主要是采取以社会反映为衡量标尺的"倒逼式"的方法。在追刑事政策司法化:历史叙事、功能阐释与风险防范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1"〔22)这_官方设置的语境下,司法裁判对于社会公众的反映始终保持着高度的敏锐感。刑事政策的司法运用,对于裁判者而言与其说是展现个人知识储备与司法技巧的实践活动,而毋宁被理解为是当下司法被视为''职业"语境下裁判者的一种生存智慧。迫于社会效果的追求以及可能因违背社会效果所带来的职业负担及风险,裁判者更偏向大众化的情绪反应,以避免被卷入话题争辩的危险境地。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理解了为什么经常在本是法言法语领地的裁判文本中会出现''不杀不以平民愤"的通俗性表达。但这种论证无疑会使刑法规范在实践运用中的效力会大打折扣。在现代社会中,可能对公民权利形成规模化侵害的主要来源是国家以''公共"的名义来强行攻取属于公民权利的阵地。实现刑事政策有限理性的基本进路则是应当建构_套过滤性的机制对刑事政策予以规范化。
  (二)价值判断的规范化:刑事政策渗透刑法规范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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