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22 11:2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赵文婷 点击次数:
三、运用法治思维要积极从国外汲取经验与教训
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制度最先从西方国家盛行,经过l9世纪、20世纪的创建与发展,到21世纪的现在,在世界上已成为一项稳定的行刑制度,其中以美国最为典型。如今,社区矫正这种刑罚执行方式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
我国长期以来过分期待监狱发挥净化社会功能的文化传统和刑事政策,使我国进入21世纪以后仍然实行着以监禁刑罚为主的刑罚制度,这和西方国家20世纪中叶后犯罪的非刑罚化及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尤其是以非监禁刑罚为主的行刑理念与制度之间形成较大的反差。
与世界各国相比,《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开始与国际接轨,为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随后,各地在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上,又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已开展了不少构建中国特色之社区矫正新模式。从我国现行刑罚制度来看,我们的社区矫正有自己的体系和特色,但与国外的情况相比,在适用的对象、范围、矫正的方法及其效果方面还有待加强。总结提炼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成功经验,制定的规范统一全国社区矫正监察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还没有,这就需要建立新模式上开展探索。
四、运用法治思维构建中国特色社区矫正之监察监督新模式
要构建新模式,首先需要明确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实现的目的,即解决监狱的拥挤状况,降低行刑成本和加强实际的行刑效果。增进罪犯与社区的联系,避免监禁刑罚对犯人心理和行为的负面影响(监禁综合症)促使其最终有效的回归社会。促使犯人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民觉悟,为社区做出实际意义的服务,为社会作一点补偿。
为此,本文笔者从立法角度、组织角度、职能交叉角度、突出中国特色和监察监督工作要齐抓共管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地方立法
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社区矫正是当今世界各国矫正领域中发展较快的一个领域,也是集中体现各国在矫正领域中的创新精神的领域之一。在许多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大大超过监禁人数,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从国外的社区矫正的立法来看,有的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法律,如俄罗斯联邦的《刑事执行法》,加拿大的《矫正与有条件释放法》,但也有许多法规是属于地方性法规,如美国一半以上的州均有社区矫正和类似于社区矫正的法律规范,澳大利亚,英国,俄罗斯也均有地方性的社区矫正的法规。当然,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属于联邦制国家,各州均有独立的立法权。地方性立法的好处是:由于各地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区状况的不同,因此,结合地方的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充分利用地方的资源,适用地方的特点,是大有好处的,它不仅使地方立法机关能更有主见的根据当地的特点制定法规,而且在修改法规时也更加方便灵活,不必拖延很长的时间。
就我国而言,地域广阔,各地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极不平衡。而且在我国农村地区多是山岭,同国外意义上的社区是很有区别的。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三条中,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制定帮教措施。这又将人民法院协助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项特殊规定。另外《办法》规定: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对于社区矫正人员来说,一般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后有悔改,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或者积极退赃退赔,再犯罪的可能性不是没有,而是较小,就可以不需要过多的司法力量,由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即使是偏远山村也可以在村委会的监督下进行改造。以上需要地方立法。
(二)建议成立以司法行政部门执行为主,法院、检察院、公安积极配合的社区矫正监督监察的组织体系
依据我国其他部门监督与监察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国际社会矫正法制建设的成果,利用分权和限权重新确定职能,采取以司法行政部门执行为主,法院、检察院、公安积极配合的社区矫正监督监察的组织体系,以堵塞社区矫正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徇私舞弊漏洞,维护司法公正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社区矫正是执法工作,是矫正、教育人的工作,涉及到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要将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就必须健全和提高社区矫正机构规格,配备人员,赋予职能职责。不妨从全国层面上,成立一个社区矫正监督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在最下层的区和街道层面上也成立了相应的矫正工作监督监察领导小组,建立这样的一个新模式,可保证使《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社区矫正工作者手册》《社区矫正对象手册》《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办法》等一系列的制度得到了初步的落实和建立。
(三)建立与党委、人大、政协的联系机制
在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保障机制未建立的情况下,要做好社区矫正监察监督工作,有必要借助党委、人大、政协的力量,建立与党委、人大、政协的联系机制,制度性的汇报工作,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效能,建全联系制度,加强相互之间的衔接、配合。实现计算机联网,信息共享,及时掌握有关社区矫正工作,实现对社区矫正的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针对社区矫正人员思想动态、矫正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对策,制定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突出中国特色
在中国法治社会建设中,突出“中国特色”总是一个躲避不了的命题。比如《办法》第一条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来制定的。1924年孙中山先生有《建国大纲》中提出解决中国政治体制设想,即“五权宪法”,而到今年召开的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即“两会”又将“分权、授权、确权、限权、治权”新的五权作为关键词热议推出,这为未来十年“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改革方略奠定了基础。笔者以为中国特色式法治思维的关键在于分权、限权和治权,只要把这三个方面协调好,达到依法治权,方有真正法治,不只是社区矫正监察监督工作,就是其他社会管理工作,也能收到明显的效果。
(五)监察监督工作要齐抓共管
因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政府主导体制,是从上至下的推行社区矫正,要防止社区矫正流于形式,必须实行监察监督工作要齐抓共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本身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实践中,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不仅应包括公检法司,还应涉及民政、劳动、教育、房屋管理等多个职能单位,如何协调和发挥各职能单位的作用,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尤为重要。
总之,由于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地位已明确,为此需要尽快解决司法行政政机下属基层司法所的机构编制以增强其执法的正当性、权威性和积极性、责任心,要根据实际情况,为每个乡、镇司法所配备足够的人员。同时,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要严把进人的入口关,使他们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符合刑罚执行人员的基本要求,要想让社区居民、广大农村村民认同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加大培训力度。另外还有各级政府要增加经费投入,以满足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这样,新的社区矫正监察监督模式运行后,将会实现社区矫正与服务的无缝覆盖、预防与惩治的有效衔接。
联系方式
随机阅读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