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02 11:4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王灿发 点击次数:
内容提要:生态文明既可以是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中所取得的积极成果的总和,也可以是一种更高级的杜会形态。生态文明建设的实现不仅需要相应的理念和价值追求的更新,也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但其体系的构成、原则的组成、制度的建设尚存在不系统、不完整、不适应、不科学的问题和缺陷。构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从法律框架体系上,应当制定以《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为龙头,以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保护、资源和能源节约法为分支的完整体系,在所有立法中贯彻生态优先、不得恶化、生态民主、共同责任的基本原则,并分别从预防、管控、救济三个维度建立起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制度。
关键词:生态文明,生态优先,生态基本法,环境保护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地位在我国的确立,是由我国社会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特点、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关系的现状、全社会对“天、地、人”和谐关系重要性认识的深化、执政党对中国未来发展的战略选择与定位决定的。生态文明建设要想长期和扎实地推进并取得预期成效,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而我国现有的立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但就整体上来看则呈现出明显地不适应。因此,研究生态文明建设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以及对法律保障体系的需求,并以此构筑完备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实乃当务之急。
一、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律体系的保障
“文明”(Civilization)是与"野蛮"和"落后"相对应的概念,是人类社会和人类本性的进展和发展,它表征了_种进步的文化形态和进取的价值选择。生态文明是现代社会人类文明的基本形态之是人类社会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又一种新的文明范式。建设生态文明,必须明了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价值追求和赖以发展的保障,牢固树立起生态文明的理念。否则,生态文明建设就会失去方向,变成空洞的口号。
(一)生态文明理念与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本是生物学上的概念,用来指称生态系统,也就是“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所共同组成的动态平衡系统”。上个世纪,随着生态学(Ecology)重心转向制度理论“生态”也代表了一种尊重和符合生态系统本身规律的基本取向。生态社会、生态环境、生态道德、生态经济、生态人等_系列相关的概念被相继提出。生态文明(EcologicalCivilization)的概念,就是用来指代工业文明之后的一种新的文明形态,它所体现的是一种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上的进步状态。这种进步状态是以人与人,前人与后人,以及人与自然(或者生态系统)、人与社会经济之间的和谐共生、平衡发展为目标的,它追求经济有效、社会公正和生态良好的良性发展,并涉及世界观与价值观、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发展模式与消费模式、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等诸多范畴。可以说,生态文明所导向的是一种"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如果再加上法律制度的保障,就可以说生态文明是人类在利用自然界的同时又主动保护自然界、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关系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它体现的是先进的生态伦理观念、发达的生态经济、完善的生态制度、基本的生态安全、良好的生态环境。
对于生态文明的理念,虽然表述各有不同,但最基本的理念应当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在此基础上获得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的进步。这一基本理念进一步表现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强调同构性,尊重并认同自然的内在价值;在生态系统各个组成部分的关系上,强调整体性,尊重并保护整个生态系统的完整和良好状态;在世代间的生态关系上,强调可持续性,尊重并保护后代人的生态利益;在法律制度的建立上,强调规律约束性,要把环境资源的立法建立在符合生态基本规律、环境要素整体演化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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