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02 11:4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王灿发 点击次数:
其四,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的文明形态是对旧的发展模式和社会制度的一种扬弃和超越,同样也对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和法学方法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巨大影响。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改变,需要在实在法体系中得到体现。构建_种能够更好地体现主客_体化(心物一体化和人与自然一体化)等生态思想,并能够更好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律体系就成为一种必要。
其五,生态文明所包含的制度文明本身对法律保障提出了内在需求。如前所述,生态文明不仅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它还包括制度文明。没有以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来保障的文明,其文明是不完整的,也是难以长久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作为生态文明的必然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我国生态文明和法治社会建设的成功与否,还关系着我们民族的未来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蓝图的实现。这样的一种法律体系将成为调整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协同发展中生态相关问题的制度关键,也成为扭转当前生态环境恶化、生态系统退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滞后的制度保障。可以说,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的构建,正是为了以_种规范调整的方式协调和解决我国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出现的生态难题,同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相关的制度基础。
(三)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现有法律保障体系的创新
无论我们过去是否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这一概念,但环境和资源保护立法的发展在实际上都在_定程度上起着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都在促使我们的社会向生态文明社会迈进。例如在我国的《宪法》第26条第1款就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可以看做是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基本依据。而且我国也制定了一大批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的法律,包括大气、水、海洋、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防治的法律,土地、森林、草原、水资源、矿产、煤炭、海域等资源保护的法律。然而,由于这些法律不是在明确的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制定的,山、水、林、田、湖缺乏_体性的规制系统,条块分割、左右掣肘、上下脱节,立法不全,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持续恶化。要下决心扭转这种状况,就必须根据生态文明的理念和现实的需要,创新法律保障体系、原则、制度和措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现状及问题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走向了_条改革开放、建立法治国家的道路。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35年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成为各部门法中发展最快的法律部门。除了1979年9月制定颁布后经两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立法外,各方面的立法已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环境法律体系。具体表现在:
第一,污染防治的立法涵盖面日益拓展。污染防治法是环境保护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动实施控制,达到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制定的污染防治法的涵盖范围已经相当广泛,包括了大气、水、海洋、噪声、放射性、固体废物等污染的防治法律、法规,同时还有针对化学品安全、农药使用、电磁辐射等控制和管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环境标准。
第二,资源保护的立法得到全面发展。自然资源法在我国_直被视为是经济法学的范畴,但是,这并不妨碍在自然资源立法中增加资源保护的重要内容。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念在我国的进一步传播和影响的扩大,自然资源立法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侧重于资源可持续利用、资源保护的内容。目前,我国已制定有森林、草原、渔业、矿产、土地、海域、水、煤炭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直至21世纪初期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立法修订热潮中,这些资源立法大多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就是更加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恢复原状,这样就使得自然资源法在性质上具有了环境法的特征,成为环境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生态保护的立法正趋于健全。一般认为,生态保护立法所确立的保护对象,应当包括自然区域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因此,我国生态保护法律也主要包括自然区域的法律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方面,主要内容涉及到地域环境保护(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河流湖泊、自然文化遗迹以及景观舒适度保护等)和野生生物保护。这方面的立法自20世纪90年代得到迅速发展,陆续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两个实施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四,特别方面立法得到加强。除了从环境要素的分类方面的立法得到发展外,也有一些根据特别方面的需要而制定的法律。这些法律,既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他们不同于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也不同于对某一环境要素进行保护的法律。这些立法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等。
第五,其他相关立法得到"绿化"。除了上述专门的环境立法外,近年来,我国还有_些其他的立法开始规定环境保护的内容。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列一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在其他章节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乡镇企业法》有多条规定涉及到环境和资源保护,《农业法》也专设_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规定"发展农业必须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瑥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没有采用传统的"物"的概念,突破了''有体物"的范畴,将空间权、资源利用权规定为物权类型,将其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特别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2009年12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专设一章"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因果关系的认定、举证责任、多人侵权责任的分配等作出了不同于普通侵权责任的规定,体现了环境侵权责任强化的趋势。而且相关立法的绿化还有进一步加强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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