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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罪与未遂形态的关系

时间:2013-08-22 13:19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黄泽皓 点击次数:

  不作为犯罪在我们日常生活之间已经变得越来越常见,我们看到,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一系列犯罪在我们的刑法分则之中比比皆是。同时,不作为的犯罪形式也以各种不同的形态来展现。其中,不作为的犯罪是否包含着犯罪未遂形态就值得关注,本文就对未遂形态与不作为的关系加以探讨。

  一、不作为犯罪简述

  我们首先来看不作为犯罪本身的定义,行为人的行为要成立犯罪,一般认为要满足四个条件:首先,行为人要有事实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法规、职务行为以及先行行为等等。这些义务的来源就把行为人置入一个必须为的境地。在此时,行为人的行为不仅仅体现着个人意志的自由,更多程度上反映的是整个社会对于他人安全的认识。行为人在此情况之下,就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救助由于自己原因而陷入危险境地的人。在整个社会集体把这种救助或者作为义务赋予行为人的时候,行为人身体的自由当然是受限制的。关于身体自由和意志自由的讨论,更加涉及一个期待可能性的问题。期待可能性作为近几年来理论界较为关注的问题,相关讨论也很充足。发表论文在不作为犯罪之中,之所以有义务的来源。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人们对结果具有期待。一个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但也要考虑意志自由的相对性。这就是以上义务存在的法理基础。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永远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问题,它关系不作为犯罪是否成立和不作为犯罪范围的大小,我们对不作犯的义务来源的扩大永远持谨慎的态度。[1]其次,负有作为义务的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有能力对于社会集体规定的义务加以履行。俗话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当行为人确实负有某种义务但是没有能力履行的时候,我们也就默认了他在这种情况之下事实不能的状态。换一句话说,正是因为行为具有履行上述义务的能力却不履行,在主观上就有着刑法上的恶意,那么刑法就是要对这种威胁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进行规制和惩罚。最后就是不作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由于不履行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才构成犯罪。一个人的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就是因为它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不作为行为也是一样,形式上虽然是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但是实质上仍然是对社会所保护的利益进行积极地侵犯,才会造成危害结果的产生。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解就在于,没有行为人的不作为,就不会有危害结果的产生。也就是说,危害结果的产生是整个不作为犯罪之中最重要的不部分。没有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不履行就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那么其选择的不作为完全是自由意志的体现,也是整个社会可以容忍的。只有危害结果产生之时,才有对其讨论的前提。

  二、不作为犯罪中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研究

  以上的三点就是对不作为犯罪简要的分析,同时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现在有学者提出,既然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之中包含着要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那么就意味着危害结果已经产生。而根据犯罪未遂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行为未得逞。得逞的含义就是没有危害结果的产生。也就是说,在不作为犯罪之中,犯罪未遂的形态是不存在的。

  这种观点具有片面性,并没有真正地理解未遂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即使是在不作为犯罪之中,犯罪的未遂形态依旧是存在的。理由主要有三:

  一是从整个刑法的体系性来看,刑法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就必须要求前后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在刑法总则之中,由于规定了犯罪的未遂的概念,而总则是对整个刑法启着提纲挈领的作用。也就意味着,无论是什么犯罪,其形态必然是包括着预备、未遂、中止。如果不承认不作为犯罪之中的预备形态,那么就是对整个刑法体系的破坏。犯罪未遂的概念不应当仅仅在总则之中起着一个象征性的作用,设立的根本目的就是对那些未得逞的行为做出罪刑相适的价值判断。如果不做犯罪之中没有关于未遂的规定,不光是对体系性的破坏,更是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则的违反,不符合现代的法治精神。

  二是未遂形态不意味着什么危害结果并没有发生。在不作为犯罪之中,就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其犯罪行为未得逞。这种行为即使已经开始着手,只要出现的介入因素导致犯罪行为的中断,加上犯罪结果没有产生的话那么完全符合未遂的概念。举一个例子来说,叔叔带着侄子出去游泳,那么叔叔就在客观上负有先行行为造成的义务,但是当侄子溺水以后,叔叔看见了却故意不施救,正当侄子要溺水身亡的时候,旁边的人确发现并加以施救,最后侄子由于长时间缺氧导致精神问题。以上的案例之中虽然没有导致故意杀人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却导致了个人伤害的结果发生。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把叔叔的行为判定为故意杀人的未遂。犯罪未遂,作为一个停顿的点,当处于这种形态的时候,不意味着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相反,危害社会的结果早已经产生。因此符合不作为犯罪之中,不作为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条件。

  三是就是危害结果的理解问题。反对在不作为犯罪之中存在未遂的学者认为,未遂的定义和危害结果的存在是矛盾的。这种观点看似符合逻辑,但是经不起推敲。就拿上述案例来分析,故意杀人的危害结果并没有产生。而根据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概念,我们发现这种行为就是故意杀人。那么在这个犯罪之中到底有没有危害结果的存在,结论是肯定的。由于长时间脑部缺氧而导致精神问题,不能正常地思考。那么这里产生的危害结果就是对被害人人身肉体的伤害。同时故意杀人的犯罪目的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现,那么就产生了未遂和危害结果并存的这么一种状态。我们再来看不作为和未遂的关系。不作为要求产生危害结果,是由于其自身性质决定的。但是犯罪未遂是不是也要求不产生任何的危害结果,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一个行为由于犯罪人意志之外的行为被打断,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结果,我们只能说没有产生在原来那个犯意想要达到的结果。但是行为的实施,往往会产生一些行为人自己也想不到的,又区别于犯罪目的的结果。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行为人想杀人,结果在砍杀途中被路人制止,但行为人已经被砍成重伤。原来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没有产生,与之相对,产生了意料之外的伤害结果。相比之下,我们发现这个砍伤的结果要比杀死人的结果来的轻的多。正是由于在原来的犯罪目的支配下的行为导致的结果比预期的要低,我们才规定了犯罪未遂这么一种形态。根据罪刑相适原则,行为人要对自己行为的严重程度而承担相应的责任,未发生预期之中严重的结果才导致了未遂的存在。由此我们可以看见,不作为犯罪中结果的产生,并不一定是原来犯意所要达到的结果,极有可能是由于行为被意外打断而产生的新结果,而这种结果极有可能是比犯罪目的想要达到的结果来的轻。这就有力地解释了犯罪未遂和不作为犯罪共存的原因。

  综上所述,不作为犯罪在理论上,确实具有和犯罪未遂共存的情况。我们研究不作为犯罪,不能想当然的从字面意思出发,对其中的条件进行机械地理解。更重要的理解其本质与内涵,从基本的定义入手来看待整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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