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02 11:4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胡玉鸿 点击次数:
这也正是法的本质研究的重要任务。"对法本质的理解首先是前概念的,法哲学的任务是要将这种理解提升为精确的概念"。而对法的本质的探讨,又必然回归到人的本质的问题。在客观上,法律往往表现为一种外在于人的行为规则,是由国家、社会通过制度以及习俗强加于人的一种外在行为标准,因而在人们的观念中,法律往往被描绘成'世俗的、合理的、功利的"。然而这毕竟是问题的表象:一旦人们由书本上的法律深入到法律赖以制定、解释和适用的过程中去,他就会看到浸渍了法律的神圣性的标记",因为法律本身"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正是体现了人的期望与追求,法律才不是外在于人的行为规则,法律也才会有与人的习俗、天性的亲和性。因此,法律之所以能够成为凝聚人们的一种精神力量,就在于它是建立在人类的共性基础之上,是人们对人生终极意义所表达出的共同关注。而法律人模式的建构,正是要寻找出人们对于法律的终极期待,因而将人与法更为密切地结合在一起。
(三)法律人模式的提炼有利于对法律规则全面而深入的分析
从实在法的角度而言,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它以相关的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设定了人们行为的方向及可能的法律责任。但是问题在于,"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在进行立法、判决、执法和立约的活生生的人。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1所以,我们对法律的分析,并不是对法律条文语言含义的解读,更为重要的,是穿透纷繁规则的表象,解构支撑每一具体规则的人学依据。
法律人的模式设定,本身就是从实在法的规定中,抽象出立法者所据以作出法律规定的"人的原型"。"法律是建立在对人类的典型性行为的一般化了的心理假设基础之上的。另外,立法者在颁布法律时也抱有这样一种期望,即这些行为会被大众普遍遵从。"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以及不同的法学研究者,会有各不相同的法律人模式的构建,但在文明社会这一基础上,考虑到人类所具有的共性,可以断言,不同国家或不同时代所设定的法律规则,都有某种程度的类似性。正因如此,拉德布鲁赫将法律规则的本质确定为"具有实证的与同时也是规范的、社会的与一般的本质的规则,且在这个意义上,把法律确定为人类共同生活的一般规则的总和。"
法律标准的确定,就很明显地体现出这种法律人模式的含义。从社会秩序的角度而言,尽可能地要求人们谨慎、履行注意义务,这对于社会安全而言,自然是大有裨益的。然而问题在于,一个有活力的社会并不需要循规蹈矩的顺民,而是要求有富有激情、创造性甚至是冒险精神2的公民。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律标准的设定,只能是依社会上一般人应有的注意程度为标准,也就是说,法律人必然要包含"中人"(即一般人)这一设定。同样,见义勇为固然是一种美德,但法律将面临他人遇到歹徒侵害而'见死不救"的行为都规定为犯罪则未必恰当。毕竟,能'救民于水火之中"者起码要具备两个基本素质:一是能力;二是胆识。然而,社会生活中的普通人未必都能具备这样的条件。如果我们为了道德的推行而强行作出这类规定,那就违反了"法律不应强人所难"的经典古训。
授权性规则与禁止性规则是法律规则中的最基本分类,并且,这两种规则所蕴含的恰恰是对人类行为两种不同的人性预设:理性与恶性。"如果说人不是恶魔的话,人也并不是天使,他们是处于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中间者,这一事实使得相互克制的制度既有必要又有可能。就天使来说,因其决不会伤害别人,要求克制的规则将是不必要的;就恶魔来说,他们准备毁灭而不顾他们自己要付出什么代价,这就不可能有什么规则了。然而,生活中的人既非天使,也非恶魔,在他们身上,既有着自由意志指导下的正确选择,也有着放任自己而损及他人的冲动。因而,这两类规则的设定,实际上是在不同的场合区分出人的截然不同的两面。在授权性规则中,法律假定人们能够正确地判定其所面对的形势,在多种方案中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在禁止性规则中,法律则以"不得为之"的强行规定,要求人们必须克制内心的恶性,否则即有可能承担法律上不利的后果。可以说,这种对人性的多重考察与多重预设,更为真实地反映了生活中的个人行为的实际情况。就此而言,在我们所建构的法律人模式中,就必须存有"理性人"与"恶人"这样两种不种的人的形象或人的类型。
总之,对法律规则的分析,其根本要务就在于穿透规则的表象,探究规则所蕴含的人性基础。一个规则的合理、正当,就源于它是在归纳一般人的基本行为过程中,抽象出了常态的人的行为类型。当然,这种抽象出的人的模式,并不完全等同于现实中真实的、具体的个人。正如学者所言:法首先应该接受人的真实的样子,并且预计到他的一切特性。但是同时,法不能到此为止,而止步不前。它不能干脆让人的一切本能直觉和激情,放任自流。毋宁说,它必须遏制人的某些特性,鼓励促进另一些特性,并使它们发挥作用。"这种抽象与拟制,当然也不是空穴来风,它是以社会上一般的、正常的人为基础的,法律的任务只是在于规制人过于非理性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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