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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不作为犯罪之因果关系讨论

时间:2013-08-23 11:46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陈丹 点击次数:

  一、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

  (一)条件说

  条件说认为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只要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就认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宋福祥杀人案为例,宋福祥的妻子李霞上吊,宋福祥听到之后如果没有离开而是及时将妻子救下,就不会有妻子死亡的这个结果出现,因此,根据条件说,宋福祥符合了“没有前者(宋离开没有施救),就没有后者(妻子死亡)”的条件关系,因而宋福祥的不作为与妻子李霞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样判断似乎合情合理。但是,条件说认为给结果造成影响的条件都具有同等的价值,不适当的扩大了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考察范围。

  (二)原因说

  原因说是在批判条件说不当扩大因果关系的范围基础上提出来的。原因说认为为了防止条件说不当扩大处罚范围带来的弊端,应当将条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在条件中挑选一部分作为结果的原因。因而条件说又称之为原因条件区别说或个别化说。原因说的这一主张相对于条件说具有进步意义,有利于进一步限制刑法的处罚范围。但是,对于将哪些条件挑选出来做为结果的原因,原因说内部又出现了不同的主张。有优势条件说、最有力条件说、动力条件说、异常行为原因说等多种判断方法,但是都没有很好地解决将哪些条件作为原因来判断的问题。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根据一般人社会生活中的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就认为该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里的相当是指就一般人而言,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会产生某种结果,就被认为具有相当性。比如:行为人拿刀刺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致使其死亡,一般人看来,刺要害部位就会死亡是通常会发生的,所以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具有相当性,因为两者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如果一般人看来,某种行为通常情况下不能导致某种结果的发生,那么就不具有相当性,也就没有因果关系。比如吵架通常不会导致人死亡,那么吵架与死亡之间就没有相当性,就不具有因果关系。发表论文宋福祥案中,宋福祥与妻子吵架是妻子上吊自杀的导火索,但是正如前述吵架通常情况下不会导致死亡,因而吵架不是妻子死亡的原因。那么在其妻已经上吊,通常情况下,如果在没有任何其他人的解救的情况下,其妻必死无疑,因而没有他人的解救便是死亡的原因,换句话就是,他人的不作为(不救助)是其妻死亡的原因。在不作为的人中,宋福祥也是其中一个,因而,宋福祥的不作为是其妻死亡的原因。但是为何在他人同样不作为的情况下,只追究宋福祥的不作为责任存在疑问。

  (四)客观归属论

  因果关系以条件说为前提,在与结果有条件关系的行为中,只有当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而且该危险是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时,才能将该结果归于行为人。客观归属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第二是行为人实现了不被允许的危险;第三是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因此,客观归属在应用上有三个判断层次:(1)条件关系的判断;(2)危险制造的判断;(3)危险实现的判断。在宋福祥案中,无论是根据条件说还是相当因果关系说都可以很容易判断宋福祥的不作为与李霞死亡之间有条件关系。那么,我们来看一下危险制造,该案中所说的“危险”是李霞上吊自杀及其可能出现的死亡这个结果,这个危险如何而来?首先,自杀是行为人自由选择的结果,所以李霞自身是危险制造者一员;其次,李霞选择自杀是因为与丈夫吵架所引发,吵架这一行为能否制造李霞自杀的危险是有疑问的,在一般人看来,吵架是不必然会引起另一方自杀的危险。宋福祥的不作为是发生危险(上吊)已经发生之后,从时间上判断,宋福祥的不作为是不可能制造李霞上吊的危险的。所以按照客观归属论似乎也不能解决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可见,按照传统的关于作为的因果关系理论来解释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似乎都得不到圆满的答案。但是司法实践上,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罪并未因为理论上的不足而停止,所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释来证明不真正不作为犯罪之因果关系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几年来很多学者为此做出了巨大努力,形成了诸多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理论。

  二、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理论

  近年来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原因力主要有如下几种不同的学说:

  (一)否定说

  受19世纪自然科学的分析方法影响,出现了对不作为原因力的怀疑。按照自然科学的方法,不作为即是“无”,“无不会产生有”,不作为的这种“无”是不可能产生危害结果这种“有”,所以不作为与结果之间是不存在着因果关系,因而也不能够因为在不作为的情况下发生了危害结果时,追究不作为者的形式责任。但是,否定说仅从自然的物理的方法上,将不作为的原因力等同于物理上的作用力,将不作为这种相对静止的身体活动等同于“无”这种不存在,具有较大的漏洞。该说着重强调因果关系的事实性,忽视了其在法律上和社会上的意义,因而否定不作为的原因力,否定不作为的刑事责任,该理论与我国的司法实践是背道而驰的。

  (二)拟制说

  拟制说又可称为准因果关系说。该说认为,在多数不作为犯罪中,危害结果都不是不作为自身引起的,而是由其他现象直接导致,如先前行为、受害人自身的行为或者是自然现象等。所以,从表面看,不作为自身没有原因力。但是,法律选择性的将一部分人规定为负有特定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的人,如果这部分人在有发生危险结果的情况下没有履行义务,阻止结果的发生,那么此人的不作为就具有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宋福祥一案来说,宋福祥见到妻子上吊后没有救助本身并不对妻子死亡负有原因力,但是因为宋李二人为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因而在一方遇到紧急危险时,对方有义务救助,没有救助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宋福祥不作为是因为法律上的规定而与妻子的死亡之间产生了因果联系。但是,拟制说最大的弱点在于它否定不作为与结果间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仅从法律上来解释不作为的因果关系,因而否定了因果关系客观性这一基本属性,使处罚不作为犯罪缺乏客观基础。

  (三)肯定说

  对于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大多数学者都持肯定的观点。但是又有不同的解释。有的从作为中寻找不作为的原因力,有的从不作为本身来解释不作为的原因力。具体而言有:第一,他行为说。认为在不作为的同时进行的其他作为对结果发生具有原因力。如母亲不给婴儿喂奶,而是去洗衣等,导致婴儿死亡的,洗衣等作为就是结果的原因。按照此说,如果母亲没有去洗衣而是静坐着,那么婴儿死亡就没有原因可寻,这显然缺乏说服力。先行行为说,认为在行为人不作为之前存在的行为对结果具有原因力。如医生将病人的腹腔剖开后,没有进行手术,导致病人死亡的,医生先前的开腹行为便是死亡的原因。第二,作为义务违反说。该说认为将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视为结果的原因。据此学说,不作为的原因力与特定义务是分不开的。如果某人不具有特定的义务,那么此人的不作为与结果间就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但是也有学者强调,即使行为人积极履行了作为义务也不能避免结果的发生的话,那么就不能认为行为人的不作为与结果之间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第三,起果防果条件二分说。该说认为,对于任何一种结果的出现,都同时存在着两种作用力:一种是推动结果出现的力量,可称之为起果原因;另一种是阻止结果发生的力量,可称之为防果原因。当两种力量想持平时,结果就不会发生,但是一旦起果原因占优势,那么危害结果就可能发生。在有些情况下,不作为是结果产生的直接原因,如母亲不给婴儿喂奶,导致婴儿饥饿而死。有些情况下,不作为破坏防果原因,导致起果原因与防果原因力量失衡,产生危害结果。如幼儿落入水中,父亲救助是防果原因,但是父亲不作为破坏了防果原因起作用,导致幼儿溺水而死,因而父亲的不作为对幼儿死亡具有原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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