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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不作为犯罪之因果关系讨论(2)

时间:2013-08-23 11:46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陈丹 点击次数:


 

  三、笔者的观点——双重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人们的一般法感情或是从司法实践出发都应当肯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但是仅从事实或者法律某一方面来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又不全面,应当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来理解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本文试图在条件说基础上用拟制因果关系来解释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一)客观事实上的条件关系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但并非所有哲学上的因果关系都会为刑法所关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如下几个特点: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不会因为人们的意志而产生、变更或消灭,所以人们不能随意的制造某种因果关系。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即一种现象在这个因果关系中是作为原因存在,可能在另一因果关系中是作为结果存在,事物总是处在一个因果循环的链条之中。

  3.因果关系的时间性。因果关系的双方,原因总是发生在结果之前,不可能出现后来出现的某一现象引起了先前存在的某一现象。

  4.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具体来说,因果关系存在着一因多果和一果多因的情况。某一结果的出现,并非由单一的原因引起,而是由众多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某一现象可能不只引起一种结果的出现,可能引起多个结果的出现。此外,因果关系还具有条件性、具体性等特点。通常情况下,刑法只处罚必然因果关系中的行为人。解决不作为的因果关系,也必须像解决作为犯罪因果关系一样,坚持因果关系的唯物辩证法的观点。

  要认定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首先必须肯定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联系。但是这种事实上的因果联系不需要是直接的因果联系,只要符合“无前者就无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就可以。因为在事实上确定不作为的因果联系是为了给不作为因果关系的确定提供一个客观的基础。如果在事实上就不具有客观的联系,那么将不作为视为结果的原因对之进行归责违背了客观主义原则。所以确定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第一步是判断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是仅仅具有事实上的条件关系就认定不作为的原因力,对其进行归责似乎过于苛刻,因此在符合事实上的条件关系基础上,还需要其他的条件来加强这种因果关系,使其达到可以将不作为作为犯罪原因追究责任的程度。

  (二)法律拟制的因果关系

  如前所述,拟制因果关系由于只将因果关系求诸于法律的规定,所以使不作为的因果关系缺乏客观的基础。但是有了事实上的条件关系,那么法律上拟制的因果关系就具备了客观根据。反过来,法律拟制的因果关系能够起到加强不作为因果关系,限制处罚的范围的作用。法律上拟制的因果关系以行为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为前提。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包括形式的义务来源和实质得到义务来源,一般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等。只有当行为人具有实施某上述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时才能将结果归结于不作为。这样在法律上,以作为义务为媒介肯定不作为的原因力。

  如此,以条件关系为基础,不作为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以作为义务为媒介,加强了不作为原因力。

  回到宋福祥不作为杀人案中,首先,我们从客观事实上来分析一下宋福祥杀人案中的因果关系。

  从图一中可以看到李霞的死是在众多条件的作用下产生的一个综合结果。宋福祥与妻子吵架,引发妻子自杀的念头,在妻子选择上吊并已经实施以后,没有得到外界的救助,这里的外界救助包括丈夫宋福祥,邻居叶宛生以及其他听到吵架的邻居,最终李霞死亡。单从哲学上讲,图中的②-⑦都是①产生的条件,但是刑法上的原因有一定限制。首先,李霞不可能对自己的死亡负刑事责任,因此排除②;如前所述,吵架并不必然引起他人的死亡,因此,排除⑦;一个人已经实施了上吊行为,除非绳索断掉,或得到他人的及时制止,死亡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条件③——没有得到他人的救助,在李霞死亡中起了作用。因此,初步可以肯定他人的不救助是李霞死亡的原因。但是除了李霞自己以外的所有人都是“他人”,包括宋福祥,叶宛生和其他邻居,但是要处罚所有“他人”不切实际,因此还要在“他人”中寻找值得处罚的人。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前述的“他人”中,除宋福祥以外的人与李霞皆属邻居关系,但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规定邻里之间有相互救助的义务。而宋福祥与李霞处于夫妻关系的双方,相互之间具有扶助的义务,当一方处于危机状态时,另一方有义务救助。宋福祥与李霞系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在妻子李霞上吊后,宋福祥有救助妻子的义务,而且当时要救助妻子是很容易做到的,但是宋福祥选择离开,造成妻子最终死亡。宋福祥的特殊作为义务加强了其不作为对于结果的原因力,因此处罚宋福祥比处罚其他不作为的人更容易让人接受。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

  [2]日高一博.不作为犯的理论[M].王树平译,1992.

  [3]李金明.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8.

  [4]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5]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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