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律体系生态化的正当性(上)(2)
时间:2016-03-12 11:43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论文部落 点击次数:
本文所谓法律体系生态化(简称法律生态化),是指用生态文明的理念和生态学的原理方法指导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健全,将生态文明观?和生态文明建设贯穿到我国相关法律制定、修改和健全的全过程。我国法律体系的生态化,就是按照中共十八大报告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的要求,不仅要已有的环境资源法律部门进_步生态化,还要将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有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项立法之中,促进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的生态化,即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的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健全的全过程。因此,法律体系的生态化不是指将所有法律都变成生态法或环境资源法,而是指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的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健全的全过程,从而构建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体系。从法律体系生态化的对象范围看,法律体系生态化包括宪法的生态化、环境资源法律生态化、与环境资源有关的其他法律的生态化。其中,宪法生态化是法律体系生态化的基础,环境资源法律生态化是法律体系生态化的关键,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生态化是法律生态化的支撑。从内容看,法律体系生态化“是对传统法律目的、法律价值、法律调整方法、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客体、法律原则和法律责任的绿化或生态化”。
(二)法律体系生态化的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而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是形成良好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秩序、依法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活动的前提、基础和根本保障“实现法律体系生态化,构建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体系”,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反映了建设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社会和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和现实需要,对于保证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解决改革开放中的深层次矛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绿色政府,对于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保证建设中国特色的“五型社会”(指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绿色经济型社会、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国家繁荣富强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长远的历史影响和深刻的理论意义。
坚持“以人为本,以自然为根,以人与自然和谐及人与人和谐”,为“五型社会”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是形成和健全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任务;从我国“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现实国情出发,与“五大建设”及其法治建设的进程紧密结合,是形成和健全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路径。我国法律体系生态化的长远目的,是构建能够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从法律上保障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国家建设的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从法律上保障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建设包括环境大国、资源强国、美丽中国内容的生态文明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努力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生态法即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或生态法律体系,是反映当代生态学新理论、新理念,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建设“五型社会”,促进人与人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障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称。由以防治环境污染和资源利用为重点的环境资源法向以生态文明为标志的环境资源生态法(简称生态法)的演变,是环境资源法律生态化的方向和路径选择。
正如中共十八大报告所强调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法治也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方式,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是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应有之义,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领域,保护环境生态必须依靠法律制度“法律生态化”是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向;中共十八大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为法律生态化提供了全新的、有利的契机;抓住机遇、乘势而上,积极推进法律生态化,是对宏观战略研究成果的有效利用和进一步深化。0通过法律体系生态化构建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体系,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法制是一种社会进步、发展的积极力量,能够保障安全,构建秩序,制约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当今世界最富于权威和最有效的社会秩序是法治秩序。“有法可依”是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立法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影响具有首要的、决定性的作用。通过环境资源生态立法,可以确定生态文明建设活动的基本政策、原则、措施和制度。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新的事业和系统工程,需要一系列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政策才能得到长期稳定的有效实施,而法律的稳定性恰恰能够满足生态文明建设政策和机制稳定的基本要求,它可以使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和政策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特征是长期性,要想使生态文明建设固定下来、永续下去,最基本的方法是使其法定化、制度化。生态文明建设的另一个特点是科学性,建设生文明必须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只有通过立法,把这些规律和特点法定化,变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准则,化为从事生态文明建设活动的人们的自觉行动,才能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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