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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律体系生态化的正当性(中)   (3)

时间:2016-03-12 11:4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蔡守秋 点击次数: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所以没有将以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即本文讨论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主要原因,或者说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结构上的不够科学和存在缺陷的主要原因,主要不是某些个人的责任,而是历史的原因即历史的局限性;同样,只有用历史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和创新的观点,才能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结构的完善、改进和科学化。据笔者查阅有关资料,明确提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共十五大。1997年9月12曰,江泽民作了题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中共十五大报告,该报告明确提出了“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根据中央的这—部署,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实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计划,李鹏委员长在1998年3月21日举行的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强调“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哪些门类组成,才算基本形成”这个问题,九届全国人大法工委基于其组织的专题研究,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七个门类、三个层次”的意见。七个门类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层次指,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2003年3月1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会上提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3年12月17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公布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共76件);该规划沿用了九届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七个门类”的结构。这种“七个部门法”的法律体系结构从1998年一直延续到至今,可以说是“十三年一贯制”。熟悉中国改革发展进程的人都知道,这13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年,中共十五大报告仅仅强调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这“三大建设”,没有提及“生态文明建设”。这说明,当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者并没有考虑生态文明建设,更不可能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思想。据笔者查阅有关资料,直到1999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温家宝才首次提到“21世纪将是—个生态文明的世纪”。2003年6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才首次提出“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文明社会”的任务。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才开始“倡导生态文明”。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才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和“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的目标。直到2008年1月29日,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才开始使用“五大建设”并列的提法,强调“必须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也就是说,在从1997年至2008年这十年法律体系建设中,作为顶层设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中国党政领导人和主管机关还没有形成“五大建设”的总体布局观。直到2010年11月,即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确立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到期的最后一年,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王兆国在《关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仍然认为,“目前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基本的、主要的特别是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大体上已经有了”“经过30多年的努力,目前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在法律体系的构建上,目前我看到最重要的区别就是我国对法律体系的划分是七个部门:宪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相关的程序法等七个部门”这说明,甚至在全国人大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前夕,负责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仍然只有“四大建设”的观念,仍然没有明确的“五大建设”的总体布局观;他虽然已经肯定“目前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基本的、主要的特别是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大体上已经有了”“目前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仍然没有明确目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是否大体上已经有了、目前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是否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认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顶层设计机关的“四大建设”布局,是导致我国法律体系不承认环境资源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主要历史原因。
  值得庆幸的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者,已经注意到现行法律体系不承认环境资源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这种结构性缺陷、局限和问题。在王兆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已经形成后的2011年1月24日和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两次重要讲话作了某些变动,吴邦国委员长的讲话已经不再局限于原有的七个法律部门,而是强调“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在原有“四大建设”中增加了“生态文明建设”,虽然这种变通性的增加给人“突然”或“临时加上”之感,但毕竟反映了某种变化和改进,也可以说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者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和部门法划分不同观点的_种包容态度。必须指出的是,将环境资源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不是对现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否定,而是对现行法律体系的改进、补充和完善,也是不断发展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应有之义。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胡康生在论及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和层次结构时也指出“这里需要说明,在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层次构成问题上,有些专家学者还有不同意见。比如:在部门划分上,……有的认为应增加环境资源法……。这些意见各有各的道理,都可以在实践中进_步研究”。将包括环境、资源和生态法律在内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与完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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