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犯罪的刑法学思考(2)
时间:2016-03-30 10:1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周玲琴 沈燕潞 点击次数:
(3)组织的持续性。恐怖分子通常难以通过一次暴力行动就实现自己的政治目的,所以恐怖组织就长时间存在,伺机而为。恐怖组织有一定的财产支撑,各恐怖分子也有相应的分工,恐怖组织的存在就是他们给社会和人们造成巨大恐怖的原因。我们生活中也会出现有一定政治目的的罪犯,他们手段暴力,但他们所实施的犯罪并不是恐怖主义犯罪,所谓“主义”,需要具备一种精神追求,一种信念,一种忠诚。例如7.5杭州公交车纵火案、7.20首都机场爆炸案等,他们不隶属任何组织,他们的政治目的也没有上升到“主义”的高度,而只是与自身利益相关,发泄对社会的不满,他们的犯罪只是偶发性的存在,其社会恐怖性也不及恐怖主义犯罪。
二、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概况
纵观我国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规定,既有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又有被认可的国际条约,全国人大也在制定审议反恐怖主义法。这样能使恐怖主义立法内容上不断丰富,条文间更加衔接,逐步走向成熟,与国际接轨,适应打击恐怖活动的需要。
从严格意义上说,1997年现行刑法颁布实施前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是块空白。1997年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下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并罪方式,这是我国刑法首次明确了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条文。该章中其他相关罪名也可以适用于恐怖主义犯罪,这些构成了恐怖主义犯罪的一个基本框架。为了适应恐怖活动日益猖獗的严峻形势,刑法修正案(三)进一步拓展和完善了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一方面,增设新的罪名。增设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另一方面,修改罪名和罪刑。例如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有毒有害物质罪;在刑法191条关于洗钱罪的规定中,把恐怖活动犯罪增设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一;对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由原来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对于其他参加的,增设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方式。这些修改和补充更加完善了恐怖主义犯罪的刑罚体系,基本能够囊括恐怖组织的相关犯罪,是恐怖主义犯罪立法一个较大的突破。但是刑法修正案(三)没有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性质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会给司法实践中的厘定带来一定的困难,也使得整个恐怖主义犯罪的体系有所缺失,显得较为零散。
刑法修正案(九)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内容有了较多的修改,特别是增加了适应当今形势的内容。首先,对于刑法第120条,增加了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处罚。其次,在120条后增加五条,对于宣扬恐怖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规定了犯罪与处罚;增加煽动、胁迫破坏制度实施罪、宣扬恐怖主义资料罪、拒不配合调查取证罪。恐怖组织发展至今,规模逐渐庞大,恐怖活动数量不断增多,犯罪手段越发恶劣,伤亡人数不计其数,给社会造成极大的恐慌,而相对应的是司法机关的捉襟见肘,相信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能够加大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和刑法修正案(九)同时出台还有《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这是一部专门针对打击恐怖主义的法律。近日,《反恐怖主义法》已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反恐怖斗争中很关键的一步。其内容具体详细,包括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与调查、国际合作、法律责任等几个重要部分,也对恐怖主义、恐怖组织等作了明确的阐释,这些给全面打击恐怖主义提供了具体的指向和有益的思路。
恐怖主义犯罪是国际性犯罪,需要各国共同的努力和配合,当然我国的有关恐怖主义的立法也必须与国际接轨。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谈判、签署或批准了一系列反恐怖活动的公约,例如《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公约》《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特别是在2001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在上海签订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表明了我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原则与立场。我国不断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立法,来更好的履行国际义务,贯彻公约规定。在程序法方面,《刑事诉讼法》《引渡法》中关于司法协助和引渡的内容能够很好的配合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加强各国的刑事司法合作。
三、关于《反恐怖主义法》的思考
在恐怖主义进入多发、扩散、形式多样的态势下,反恐已经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学者们长久呼吁的《反恐怖主义法》已经出台通过。反恐怖主义法不仅涉及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匹配对应问题,而且关乎人们的人权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民族关系、社会的安全稳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因此,反恐怖主义法的重要性和敏感性不言而喻,其中很多部分的内容也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1.关于恐怖主义的定性
前面我们分析了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定义,那么关于恐怖主义的定性方向应该颇为明确。而恐怖主义又需要和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区别开来。在《上海公约》中,恐怖主义的定性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从“定义为犯罪的行为”“应追求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的字眼中我们可以看出这里的恐怖主义与恐怖主义犯罪是相同的理解。极端主义是指旨在使用暴力夺取政权、执掌政权或改变国家宪法体制,通过暴力手段侵犯公共安全,包括为达到上述目的组织或参加非法武装团伙,并且依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极端主义包括极端宗教主义、极端民族主义等,分裂主义是指旨在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包括把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分裂出去或分解国家而使用暴力,以及策划、准备、共谋和教唆从事上述活动的行为,并且是依据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而极端主义、分裂主义也可以理解为极端主义犯罪、分裂主义犯罪。极端主义、分裂主义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恐怖主义的深层次原因。《反恐怖主义法》中所称的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在这里恐怖主义就包含了恐怖主义犯罪,甚至还包含了思想和言论,当然这对于严厉打击恐怖主义是有必要的。但是这定义过于宽泛,打击面太广,容易给执法人员留下大量的可裁量权空间,而从上文中的三个特征就能较好的把握恐怖主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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