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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时间:2013-08-30 09:4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李苗苗 点击次数: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概述

  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出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别保护,为弱化标签效应的影响,使未成年犯更好地回归社会,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此款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确立。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条件

  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法条解读可知,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条件有如下两个:其一,从年龄条件看,犯罪时应当不满十八周岁,即刑法上对于未成年人的一般规定。此处,应当明确“犯罪的时候”是指其犯罪行为的发生时,而非进入侦查阶段或审判阶段时。其二,从刑罚条件看,未成年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即未成年犯罪人犯有“轻罪”。由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被称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的法定例外情形

  根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是该制度的核心,确保了封存制度的实行能够确实保证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法条同时规定了此项制度的两个例外,“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这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例外的两个法定事由。

  为了更好地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应当严格明确这两个法定事由的界限,避免对“有关单位”、“国家规定”的扩大解释导致犯罪记录无法真正实现封存,否则,这个制度就无法起到为未成年人升学入伍就业扫除障碍的作用。

  首先,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进行查询的,这一例外规定了主体是“司法机关”,并规定是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而进行的查询。这是司法机关在办理其他相关案件时,为了解案件线索,获取相关证据,查清案件事实,而依法对未成年人被封存的犯罪记录进行查询。这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其次,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对于这一例外,要明确“有关单位”及“国家规定”的范围。《刑事诉讼法》对于这两项的范围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此处“国家规定”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六条关于“违反国家规定”的相关表达,“国家规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发表论文而此处相关的“有关单位”,笔者认为,应当限定在“国家规定”的主体范围内,即有关单位为在国家规定中有权进行查询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只有严格限制这两项例外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才能逐步落到实处。

  (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的保密义务

  新刑诉法不仅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例外的两个法定事由,同时还规定了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的保密义务,即“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法条暗含了知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机关、单位及个人都应该严格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尽到保密义务。但是,新刑诉法对此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规定未尽到保密义务的机关单位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将不利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落实。

  (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刑法的印证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和前科报告制度进行了修改,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了基本的理论框架。

  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规定:“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累犯制度实质上属于前科的范畴,修正案将未成年人从累犯制度中排除,实质上是指未成年人的前科对其不产生法律上的不良后果,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奠定了基础。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应当注意的是,刑法中对于未成年人报告义务的免除并非代表犯罪记录不可查询,有关单位仍然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对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封存制度的实施,是对刑法此项条款的进一步完善与细化,意在加强对未成年人切实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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