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30 09:36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张艳群 点击次数:
在实际操作中,支付方所支付的金额基本相当于整个保护服务的花费与国家森林基金行政支出的总额。对于补偿时间,第一批补偿款在国家森林基金与符合要求的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补偿合同时支付,随后的款项则在申请者按照合同规定实施的活动得到国家森林基金的核实之后按年度支付。支付款会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四,补偿合同一般包括补偿对象,补偿金额,补偿期限,以及申请者所应从事的活动等,哥斯达黎加的森林法只是对补偿对象作了明确规定,其他内容都交由国家森林基金来确定。
对于哪些行为可以获得补偿,《ForestryLawNo.7575》第3部分规定了这些行为包括种植经济林木、森林保护、农林种植(agroforestry)以及天然林重建。
对于哪些人能够获得补偿,法律规定是森林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都有资格申请加入生态补偿体系中。其他具体内容均由国家森林基金予以细化。因此,在实践中,申请者必须至少有1公顷林地可以用于重新造林,2公顷林地用于森林保护,同时申请者还必须提交一些信息,包括所有权证,纳税证明,防火和防非法捕猎、种植的计划,关于林地利用的限制等,这些信息将成为他们与国家森林基金签订的合同的内容,一旦违反,将会有相应的惩罚,如国家森林基金将停止支付或收回已支付的款项。而对于那些无法提供所有权证的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国家森林基金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查询有关数据,来证明他们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此外,对于达不到面积的申请者还可以通过联合的方式加入系统中间。
对于补偿多少及何时给付的问题,哥斯达黎加的森林法没有明确规定,由国家森林基金来决定。
《ForestryLawNo.7575》在第3部分第22条、23条列举了一些奖励措施,如CCB(CertificateforForestConservation)认证,这个CCB的证书具有经济价值,可以出售或者用来抵扣政府的相关税费;对于管理天然林的所有人,还享有不动产税、财产税的免除及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实践中,1997-2000年,补偿合同主要分为重新造林合同和森林保护合同:其中重新造林合同主要是在农用地或者废弃的土地上面从事经济林种植,森林保护合同则是对现有的原始森林或次生林进行保护。从2000年开始,两种新合同被引入生态补偿体系,一种是农林合同(agroforestrycontract),另一种是辅助性质自然林重建的合同(aturalforestregenerationcontract),前者是鼓励农民在农田上种树,达到提高农业耕地上的生物多样性的目的,后者是为通过追播或其他方法来重建自然林的活动提供支持。
第八,关于活动的监督,森林法同样交给国家森林基金来制定相应的监督规范。而实践中,为了保证项目的透明度,国家森林基金在每个环节都引入了外部审计,包括对林地使用者核发证书、国家森林基金的相关文书、对GIS的使用等。
通过实施生态补偿,哥斯达黎加的森林覆盖率从1989年的29%上升到51%,国内的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同时,整个补偿过程对解决农民的脱贫问题和资源的再分配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哥斯达黎加的政策制定者们将PES作为一种手段,为促进其国内的持续不断的发展提供动力。作为法律,哥斯达黎加1996年的森林法本身具有极大的灵活性,针对问题没有做过细的规定,而是给予国家森林基金极大的自主权,从而保证实施过程中一旦出现变动,不需对法律进行修改,只需对国家森林基金的规则进行调整就可以,保证了法律的权威。
三、借鉴哥国法律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法律机制
目前我国关于生态补偿方面的法律非常欠缺,大部分都只是提及了生态补偿这一概念,而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条文对其作进一步的详细的规定。因此,我国的生态补偿法律机制,要从从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管理机制、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考量和构建。
参考文献:
[1]StefanoPagiola:PaymentsforEnvironmentalServicesinCostaRica.2006.
[2]FridaBurnet:SummaryofForestryAct7575CostaRica,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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