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法与希伯来法的法律文化之比较(2)
时间:2013-12-18 12:0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崔鹤云 点击次数:
三、儒家法与希伯来法之间的异同
由于历史渊源、思维体系和社会背景之间存在着种种不同,儒家法和希伯来法虽然同是东方法文化的分支,却存在着明显的思想分歧。主要概括为以下三点:1.儒家法主要表现为"入世"的世俗哲学,重视人的作用;希伯来法有较明显的"出世"意味,尊崇神的权威。2.儒家法重视宗法礼教,提倡社会等级严明;希伯来法看待神与人、人与人的关系都趋于平等化与对等化。3.儒家法以人性本善为基点,重视道德教化和统治者的表率作用;希伯来法认为人有"原罪",需要法律的督导和规范。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忽视儒家法与希伯来法在法律文化方面的共同之处。儒家法和希伯来法同样重视道德,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的制定和运行当中,乃至高于法律本身。希伯来法对于家族延续的重视程度不亚于中国,对于立嗣、继承等家庭法律关系有十分详尽的规定,并且十分重视对尊长的孝敬以及祭神仪式的传承,这些都能在儒家法文化中找到相近或十分相似的元素。甚至最具有儒家特色的"中庸之道"也与希伯来法弘扬的忍耐、虚己、谦和的基本价值观不谋而合。总之,儒家法与希伯来法在思想体系和价值追求各个方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发掘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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