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2)
时间:2014-01-24 09:4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葛凡哲 陈瑶 点击次数:
人权保障作为刑法功能,其实质内容在于以一定的行为是犯罪并给予刑罚惩罚的方式,来限制国家对刑罚权的发动或利用。[4]而惩罚犯罪则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某种特定的方式来束缚犯罪人的自由,如利用看守所、监狱等外部设施将他们隔离,并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犯罪人进行行为约束,从而达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目的。我们看到刑法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象征,更多地体现出统治者的意志。并未在内容上充分考虑到人权保障的问题,实践中,人权保障的实行也难免差强人意。最近发生的“浙江叔侄强奸案”、“聂树斌”案都警示我们应当注意刑事侦查期间的人权保障问题。倘若司法的目的不再是追求公平正义,那么人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人”,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居住环境将不复存在。因此人权保障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是我国法制进步道路上的难点和突破口。
我国刑罚目的的建构与实现,应以其既能准确的实现国家刑罚权又能有效地保障人权作为最理想的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的共同价值是同一的,缺也相互制约,甚至在实践中出现矛盾。从刑法功能的角度来看,惩罚犯罪是运用公权力的正面效应,而滥用公权力又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可以说,人权保障的执行效果一定程度上间接反映了惩罚犯罪的效果。因而人权保障在实践中理应得到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和警惕。2012年刑诉法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作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表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此次修改够后我们也看到,“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了新刑诉法总则,并且增加了律师在侦查期间的会见权、对严禁刑讯逼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死刑复核更慎重等条文规定,充分地体现了我国在保障人权方面做出的努力和成果。对于公民而言,刑法主要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效果,因而惩罚犯罪是刑法功能体现更多的一面。而对于犯罪人而言,刑法既要惩罚犯罪,也应重视人权保障。二者齐头并进才能有效的帮助犯罪人毁过自新,真正发挥刑法应有的作用效果。从人性的角度,犯罪人也是一群需要社会关怀的弱势群体,也需要我们的同情与关爱。因此正确把握好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的关系,对司法实践中保障犯罪人的权益具有实质性意义。
参考文献:
[1][德]G·拉德布鲁赫.法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杨建军.中国近现代刑法进化研究[A].韩玉胜.刑法学博士论文精萃(2007届)[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3]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4]韩轶.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J].检察实践,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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