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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民法典编纂(下)   (5)

时间:2016-02-02 13:53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王利明 点击次数:

  全面深化改革不仅应当着眼于经济的发展,还要使得改革的红利更多地惠及民众,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这涉及民生和保障制度的变化。在民法典中如何实现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共同推进。人权保障是在内容上判断法治是否是良法的标准,也是法治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如果法律缺乏人权保障的内容,即便有法,也可能是恶法之治。在我国,人权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集合,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愿。因此,促进和保障人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任务。构建法治社会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福祉,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的权利。因此,我国民法典编纂应当全面确认和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根据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在私法关系中强化对于宪法基本权利的保护,并在这些权益受到侵害时,为权利人提供充分的救济。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的编纂应当有效处理好私法和公法的关系。“公法的归公法,私法的归私法”,公私法相互独立乃是法治的一项原则。在民法典编纂中,首先必须强调二者在功能与体系上的区分,除非为实现规范目的所必需,私法中不应容留较多的公法规范。以《合同法》为例,《合同法》中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的范围较广,如果直接以其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标准而不加以限制,就可能使较多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有学者曾经比喻,在私法中规定强制性规范,公法规范就会像躲在木马里面的雄兵一样涌进特洛伊城,摇身变成民事规范,在这样一种调整下,私法自治的空间,就只能随着国家管制强度的增减而上下调整。?当然,在民法典编纂中,不可能完全排斥公法。实际上,在任何市场经济国家,国家对交易的干预都是必要的。为了更好地实施此种干预,有必要在私法中保留最低限度的公法规范,以方便法律的适用,同时,也有必要科学设计引致性规范,为私法与公法的互通预留管道。

  五、结语

  发展无止境、改革无穷尽,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民法典编纂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正如梅因所指出的,“社会需要和社会见解总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的缺口结合处,然而现在却有一种重新拉开差距的永恒趋势。”?瑑瑤而人民幸福的大小取决于这个缺口缩小的快慢,故而,民法典编纂也要与时俱进,要及时通过立法来固化改革的成果,为改革提供依据和基础。“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民法典编纂就是为重大的改革所提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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