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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

时间:2014-03-07 16:03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娄伟伟 点击次数:

摘要对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法律定性已经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引起广泛的争论,对虚拟物品法律属性的认定将直接影响法律对其保护的方式,也将使网游运营商与游戏玩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极大变动,甚至颠覆网游产业原有的商业模式。因此,讨论网游虚拟物品的定性问题,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虚拟物品纠纷案件来说,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关键词虚拟物品虚拟财产物权债权

  作者简介:娄伟伟,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11-02

  一、虚拟物品的概念和种类

  (一)虚拟财产与虚拟物品之争

  关于虚拟物品是否应当定性为虚拟财产而纳入无形财产的范畴,法学界争论颇多,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基本有两种叫法,一种是虚拟财产,另一种是虚拟物品。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教授认为“虚拟物品”的说法更加妥当,因为从法律上说财产(权益)都是有价值的,真实的。而虚拟的理解有很多不同,虚拟指视觉上真实、实际上不真实的,再用“财产”一词会导致逻辑上的障碍,法律上财产是真实的,之前加上虚拟,表示不真实,所以不应叫虚拟财产,而应叫虚拟物品,并指出虚拟物品是在网络环境中看起来真实的,但在现实环境中找不到对应的一种形式。

  通常所谓财产,指得获有对价而让与,或得以金钱表示者。所谓具有金钱价值,指得获有对价而让与,或得以金钱表示者。我认为,关于网络游戏虚拟道具是否财产是另一个法律问题,涉及对此类事物的事前定性和评价,即其是否具有金钱价值、可否以对价让与,将其放在虚拟道具的特征讨论中更为恰当。并且,“虚拟财产”的说法容易被理解为法律上“虚拟的、不真实的财产”,从而与其财产属性相违背。因此,将虚拟道具称为“虚拟物”或“虚拟物品”较为合适。

  (二)虚拟物品的概念和范围

  虚拟物品是从网络游戏中衍生出来的无法物理感知的物品,其存在形式为游戏服务器上的电磁信号,CNNIC定义的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主要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虚拟道具、虚拟货币以及游戏账号。

  从理论上来说,对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分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虚拟物品主要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数字化的物品,如网络游戏账号、游戏中的装备、金币和道具,另外,还包括电子邮箱、网站域名、QQ账号等级这些网络有偿服务。狭义上的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以“具备现实交易价值”为要件,仅包括那些通过支付费用的方式由网游玩家取得、还可通过交易的方式实现其现实财产价值的网络游戏虚拟物。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这些网络虚拟物日益丰富且被人们所关注,其中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便是其中最为典型、交易最为频繁的虚拟物品。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的种类和范围主要有:(1)虚拟金币;(2)虚拟道具和装备(武器、药剂等);(3)虚拟动植物(宠物、盆景等);(4)虚拟角色(虚拟人物形象,游戏ID账号)。笔者主要讨论的是狭义上的虚拟物品。

  二、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

  目前我国对虚拟物品是否属于一种财产及其归属权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如果国家一旦明确虚拟物品的法律性质,虚拟物品的归属权划分将使游戏公司与玩家的权利责任关系发生重大调整,甚至颠覆整个游戏的商业模式,这对网络游戏行业将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一)有关虚拟物品法律属性的学说

  1.物权说

  物权说认为:第一,网络游戏玩家对虚拟物品的权利是一种物权,虚拟物品可以成为一种物权客体。这种观点认为,由于网络游戏虚拟物品是玩家通过付出相应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等成本后才获得的,或者通过现实货币交易后取得的,符合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当享有当然的物权,并且该权益受到《物权法》的保护。第二,网络游戏虚拟物品应当属于一类特殊的物。因为虚拟物品本质上是游戏运营商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应属于无形物,与其他无形的、却能加以控制的物,如“电”“气”等,是同一类型的物。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法上“物”的概念的扩张已然成为一种趋势。这是一个不断变动的过程,这种概念的扩张只要不危及物权体系,对概念部分的个别修补都应当在允许范围内。所以,只要具有民法上的排他支配的可能性及独立的经济性,就可以被认定为民法上的“物”,属于无形物的类别。第三,能够对虚拟物品进行支配,这是物权权能的体现。网络游戏玩家可以对其拥有的网络虚拟物品进行排他性的支配,并且能根据交易记录对网游运营商提出“增加、修改、删除”的要求。

  2.债权说

  债权说认为游戏玩家对虚拟物品的权利是一种债权,是游戏玩家享有的对网游运营商的债权。因为虚拟物品仅是玩家得以请求运营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的权利,即要求网游运营商通过修改数据或代码来改变虚拟物品状态的权利。而这一债权的产生基于网游玩家与网游运营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在这个债权债务关系关系中,网游玩家通过向网游运营商支付相应对价以取得虚拟物品,网络游戏运营商在受领网游玩家支付的对价后,有义务按照服务合同向其提供相应的虚拟物品。

  3.知识产权说

  知识产权说认为虚拟物品是一种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这种观点根据对智力成果所有权人的不同又有如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虚拟物品是网游开发者的智力劳动成果,是著作权的范畴。对于虚拟物品的开发者,应作为著作权人来对待;而对于玩家使用虚拟物品,则属于对作品的使用。即网游玩家通过直接购买或在游戏中练级等方式获取了虚拟物品,并不意味着玩家取得了虚拟物品所对应数据或代码的所有权,而只是获取了对虚拟物品的使用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虚拟物品是玩家的智力劳动成果,因为虚拟物品的取得需要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个投入的过程正是网游玩家创造性智力劳动的过程,因此可以把虚拟物品的权利作为玩家享有的知识产权。实践中有些公司通过合同方式明确承认玩家对他们在游戏中取得的虚拟物品享有知识产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认为,虚拟物品的知识产权由运营商和玩家共同享有。基于对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所作出的一种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权利归属可以在服务商与玩家之间的合同中直接约定:虚拟物品中的虚拟人物的著作权由玩家享有;而除此之外的其他虚拟物则由玩家和运营商共同享有著作权,同时允许玩家之间转让其持有的虚拟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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