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中国进程中生态补偿的立法构想(2)
时间:2013-09-02 14:59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于向阳 点击次数:
1、整合生态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关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分散于各类政策性文件以及《森林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这些规定的内容对于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形成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目前还比较零乱分散,相互之间不够协调。因此,应当将相关规定进行仔细梳理,内容交叉的部分予以删除,规定有冲突的地方予以协调,对没有规定但实践中却有规定必要的内容予以增补。通过对已有法律规定的整合,使之互相协调配合。
2、制定《生态补偿基本法》。生态系统是一个复合系统,不是各种单一生态要素的简单叠加。要尽快制定综合性的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对我国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资金筹措、工作分工及职责、监督评估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通过整合有关生态补偿的法律性文件,将一些原则性、理论性,适用于所有领域的内容纳入《生态补偿基本法》。
3、确定生态补偿的立法模式。建议生态补偿的立法模式采取基本法与单行法、地方立法并行的模式,由基本法对生态补偿的原则、补偿的主体、权利与义务、责任,补偿标准等方面的内容做出原则性规定,再由单行法就某一领域的生态补偿问题做出具体规定。采用单行法的方式规定不同领域的生态补偿行为,有利于法律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相应的调整,使法律能够及时适应实践的需要。通过地方实践和立法积累,再寻求法律层面的整合与统一,推动生态补偿立法的发展。
(二)完善环境保护法及其他自然资源法。
修改现有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把可持续发展战略确立为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修改环境保护单行法,补充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弥补环境保护基本法内容的不足;对《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已确立的生态补偿制度要进一步具体化、完善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修改某些环境保护标准,在对生态服务功能的指标、检测手段、计量技术、补偿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取得进展,对生态服务功能损益的数量化标准较为统一后,修改环境保护标准中的某些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完善相关部门法
完善我国新《刑法》中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按生态补偿的要求,对《刑法》的立法完善,主要是完善其立法目的,要从保护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转向包括生态系统的保护。对于《民法》,其作为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应建立适应生态补偿的物权制度。建议在特殊的生态功能区(如我国西部地区)实行特殊的物权制度,特别是土地、草原、山林、水面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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