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1-06 13:5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徐月笛 点击次数: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互联网走进万户千家,博客等网站的兴起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晒”生活。但近几年,人肉搜索事件频频发生,引发了人们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安全的担忧,也引发了人们对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思考。从人肉搜索案件中吸取教训,要以人肉搜索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为基础,探讨网络隐私权的内涵、特征,观察我国现存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保护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建立网络隐私权的责任机制及保护措施。
【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隐私权;侵权责任;网络隐私权保护
一、人肉搜索相关案件及网络隐私权的基本问题(一)人肉搜索相关案件
2007年12月,北京白领姜岩(化名)为情所困跳楼自尽。其姐将其生前写下的死亡日记及自杀内幕披露在xx论坛,引发网友进行人肉搜索,曝光了其丈夫及第三者的照片及个人资料。该案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此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擅自在网站上披露他人隐私,构成对受害人隐私权的侵害。侵权网站将网页与其他网站相链接,同样侵犯了受害人的隐私权。
人肉搜索侵害他人隐私的案件频频发生,引发了社会对网络隐私权的重视和关注。由姚晨等人主演的电影《搜索》中由网络视频引起的一系列人肉搜索给受害人造成了生活滋扰,使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都遭受了极大的伤害,是对现实中人肉搜索侵权现象的真实反映。(二)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与隐私权的比较
关于网络隐私权,目前尚无确切的定义,现在学者一致认同的概念可以概括为: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络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①一般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个人数据、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三个方面,牵涉到个人姓名、肖像等基本信息;个人生活习惯、上网习惯、浏览踪迹;个人电子邮件、个人主页等。②
网络隐私权从隐私权发展而来,具有隐私权属性,仍应当归属于隐私权。因此,网络隐私权具有隐私权的一般特点:都是对个人人格权益的保护;其内容均与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无关;都包含了个人信息和个人活动等领域。
但是,网络隐私权又与隐私权不同,其不同的根本原因在于网络隐私权的载体是互联网。互联网的公开性和交易便利性使网络隐私权有很大不同:(1)涵盖范围扩大。由于网络环境的陌生性,使很多日常生活中认为不应在隐私权范围内的信息成为网络隐私权的内容。比如,性别、年龄等。(2)经济利益增强。传统隐私权是以不涉及财产的人身利益为保护对象,③而在网络中,个人信息可通过交换、使用获得经济利益,网络隐私权具有了物质性或财产性。(3)侵犯形式更加多元化。包括侵犯手段多样,从窥探到人肉搜索;侵犯行为的隐蔽性,更加不易察觉等,在互联网强大的交互性下,网络隐私权更加脆弱。(三)人肉搜索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
人肉搜索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是显而易见的。网络隐私权的侵害不仅涉及个人信息领域,更容易延伸到个人生活领域,造成个人生活状态的泄露。人肉搜索对被搜索人造成的伤害包括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两方面。一方面,由于网络隐私权具有经济利益,人肉搜索对个人信息的披露使其丧失了经济价值,直接或者间接导致了被搜索人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人肉搜索给被搜索人的日常生活造成极大困扰,使被搜索人受到严重的精神伤害。很多时候,它还导致被搜索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社会信誉、个人名誉受到影响。因此,人肉搜索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不容忽视,必须对其加以控制和约束。二、我国现存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一)立法现状
我国《宪法》第38条、第40条对隐私权做了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隐私权尚未作出单独性、完整性的规定,而是将公民的隐私放在名誉权的范围内保护,将侵犯公民隐私认定为侵犯名誉权。地方性法规对规制网络侵犯公民隐私权行为也进行了探索。2009年1月《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将给予一定的处罚。笔者认为,在国家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依据。2009年《侵权责任法》出台。其中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目前我国对网络侵权行为最明确的规定,对处理网络侵权案件提供了依据,同时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立法提供了导向。
由上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尚不完善,对网络隐私权没有准确的定性,对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罚机制。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只是从行政法角度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后的行政处罚措施,尚未形成对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有效的链状责任机制。(二)网络隐私权保护在实践中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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