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1-06 13:5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徐月笛 点击次数:
除了完善责任承担之外,还可有一些辅助措施,减少网络侵权案件的发生:
1.增强网络用户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
一方面,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等方式加强对网络用户的教育,使其认识到使用网络、上传个人信息时承担的为不特定人所知悉的风险,或者在网络中加以提醒告知,从而鼓励用户主动将个人信息进行筛选,提高网络用户的隐私权保护意识,从源头上减少侵权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增强自身保护意识的同时,也要鼓励网络用户注意保护他人隐私,不侵犯他人的网络隐私,例如在人肉搜索中,对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主动回避,提高用户素质。
2.加强政府监管
政府需要对网络运营商的营业行为随时进行监督,使运营商及时删除不当信息,提高运营商的保护意识,督促违反规定的网络运营商及时改正并予以处罚。同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规范网络运营商的行为。
3.提高网络运营商的行业自律要求
目前我国已经有一部分网站发布了网络隐私权保护声明。内容包括告知、许可、安全完整性等。⑦笔者认为,这不失为一种好办法。倡导网络运营商行业自律,达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协议,是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有效手段。
注释:
①白雪.“人肉搜索”中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J].兰州学刊,2010(9).
②刘德良.隐私权保护范围之厘定[N].人民法院报,2008-8-12.
③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④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1:200-220.
⑤赵华明.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北京大学学报(专刊),2002:165.
⑥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1:54-56.
⑦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参考文献:
[1]赵华明.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北京大学学报(专刊),2002:165.
[2]白雪.“人肉搜索”中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J].兰州学刊,2010(9).
[3]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M].北京:法制出版社,1997:30.
[4]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54-56,200-220.
[5]刘德良.隐私权保护范围之厘定[N].人民法院报,2008-08-12.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Z].1982-12-04.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Z].1986-04-12.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Z].200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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