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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上)   (3)

时间:2016-03-15 11:0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汪习根 点击次数:


  二、法治中国的客体维度
  法治中国是从依法治权与依法维权的二元对立转向互信、和谐的权利与权力关系模式与治理格局的必由之路。
  法治之所“治”即法治中国的客体,其关键在于公共权力而非人民权利。法治中国以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为手段,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依归。为此,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平等参与和平等发展的权利”。1986年联合国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明确指出所有国家有义务和责任采取法律、政策措施确保全体人民和每一个公民公平地享有参与发展、促进发展和享受发展成果的机会与自由。所以,如何理顺权利与权力、公务员与公民、国家机关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摆在法治中国建设面前的重大议题。这个问题在表面上看似易解决,但实际上还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深层次困惑,集中表现在:从理论上讲,“法不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无权”之间的关系尚不甚明晰,甚至存在法不禁止亦无授权的“空白地带”与“权利真空”;从实践上看,中国现在进入到了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高发期。在所有的社会矛盾中,较为突出的是贫与富、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以及官与民之间的矛盾,其中的官、民矛盾一度成为主要矛盾之一。法治中国建设就是要以法治方式化解官民矛盾、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建设,为大国崛起构建一个安定和谐的法治大环境。具体来说,需要通过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司法,不断形成与固化以下三种治理关系:
  一是友爱的党民关系。通过依法执政,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完美结合,形成人民爱党,党全心全意地代表和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和谐关系。如何使依法执政从一个原则和口号转化为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是制约法治中国建设的一大症结。为此,应该解决三个实践问题:其一,党法关系。其实质是党的领导地位与法律权威的关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确认了法律至上,指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提出的基本要求是“宪法为上、党章为本”。这就明确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总关系。当然,不可回避的是,应该理清党内法规文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定性与效力位阶问题。不能简单地对“法规”一词作狭义的理解,否则,宪法以及人大的法律就成为党内法规文件的上位渊源。如果说宪法权威高于其他一切权威已成定论,那么,法律与法规的一般关系原理则难以适用于对党内法规文件的分析。其二,党法与政策的可审查性。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这一审查机制是否包括对党内法规文件的审查,其内在机理与法律实践程序何在,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其三,法治评价与政绩考核的关系。三中全会强调要“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并将之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之中。所以,有必要建立一个“法治GDP”指标评价体系,树立科学的法律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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