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9-14 10:5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李勇等 点击次数:
产品召回是指产品制造企业在发现其生产、经营的产品可能存在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系统性缺陷时,采取的收回、更换、维修、赔偿等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其隐患。产品召回起源于美国,因其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许多国家纷纷引入并加以推广。由中国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四部委联合发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产品召回开始引入我国。但我国的产品召回还存在诸多不足,严重影响了产品召回的实施效果。〔1 〕笔者认为,提高产品召回的实施效果,完善产品召回,需要从以下三方面努力:
一、建立健全缺陷产品信息收集处理系统
缺陷产品召回能否顺利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缺陷产品的信息收集和处理。消费者发现其购买或使用的产品存在缺陷时,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将问题反映给监管机构或产品制造企业;制造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后,需要反映给主管机构,并通过法定的形式或法定的途径发布产品缺陷信息及召回信息;政府主管部门需要对消费者反映的信息和制造企业报告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以便确认产品缺陷是系统性的还是偶然性的,进而决定制造企业是否需要发起产品召回。所有这些活动的有效实施,都需要依赖于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的信息收集处理系统。缺陷产品信息收集处理系统主要包括企业内部信息收集处理系统、社会团体或监管部门主导的公共信息系统和伤害信息监测系统三方面。
1. 企业内部信息收集处理系统。该系统包括:(1)产品设计信息收集处理系统。产品在投产前一般会有设计方案,产品的设计不仅要符合国家标准,而且要不断完善,任何新产品刚投产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因此需要根据消费者的反馈及时完善。并且一旦发生召回,还可以根据设计方案查出缺陷所在,以便采取有效对策。(2)产品生产信息收集处理系统。该系统要收集的信息包括产品生产原料、生产批次、规格、产品编号等。一旦发起召回,通过产品的条码就可以查找到发生缺陷的特定批次产品的流向,提高产品召回的准确率和效率。(3)消费者信息收集处理系统。企业一旦决定召回,必须单独或者与主管部门联合通过各种途径向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告知与召回相关的信息,以利于消费者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并积极协助企业实施产品召回。因此,及时取得与消费者的联系并向消费者与社会公众告知召回的信息,是顺利实施产品召回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步骤。如果厂家没有完善的消费者信息系统,则产品召回就难以实施。例如2002年5月24日日本日产汽车公司宣布在全球范围内召回200多万辆汽车,但在中国实施召回时却遭遇了联系不到消费者的尴尬,最后只好通过中央电视台播出召回声明寻找车主。
2.建立健全社会团体或监管部门主导的公共信息系统。社会团体或监管部门不仅可以通过缺陷产品召回公共信息平台定期公布产品缺陷信息,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或各种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布产品安全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产品抽检情况、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国内外企业缺陷产品召回的信息等。例如,德国联邦消费者保护中心联合会参与建立的"食品清晰度"网站,该网站只要收到消费者举报的商品欺诈行为,就会找到专家对该举报进行评估,并要求制造企业做出回应,无论制造企业是否做出回应,该网站都会在7天内把相关举报及举报理由、专家建议、制造企业的回应公之于网上。在2013年度爆发的马肉风波中,"食品清晰度"网站在第一时间内公布相关信息,促使许多涉案的食品制造企业积极主动召回存在缺陷的食品。此外,产品诉讼记录也是监管部门收集产品缺陷信息、判断产品缺陷的一个重要途径。比如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第37条规定:消费产品制造商报告已经解决或已经判决的诉讼如果出现了以下情况,制造商必须向委员会汇报:(1)某特定型号的产品在联邦或州法院至少是3次民事诉讼的对象;(2)每次诉讼都牵涉特定型号产品致使人员死亡或严重的人身伤害:伤残或毁容、断肢或截肢、某些重要身体功能的丧失、内部器官的衰弱或失调、需要住院的损伤、严重烧伤、严重电击或其他具有相同严重程度的伤害;(3)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内,3个民事诉讼中的每个诉讼不是最终判决牵涉制造商就是判决结果有利于原告;(4)在最终判决之前,制造商参与了辩护或者收到了法庭诉讼通知,而且法庭最终宣判的结果使得该制造商须清偿对原告所承担的义务 〔2 〕 (P7 )。
3.建立健全伤害信息监测系统。医院不仅是救死扶伤的场所,也是最早获取产品缺陷的地方。因此,在医疗系统内建立国家电子伤害监测系统,可以在第一时间内收集产品缺陷的信息,为监管机构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提供科学的数据、争取宝贵的时间。例如,2004年初,阜阳市人民医院儿科主任刘晓琳大夫值班时发现,因营养不良而出现的"大头娃娃"数量剧增,以往一年才几例,可是这次半年就出现二十多例,刘晓琳在仔细询问病患者父母关于幼儿平时的饮食状况后,初步估计"大头娃娃"是因为劣质奶粉引起。她动员患者父母将购买的奶粉进行质量检测,经检测证明,劣质奶粉是导致"大头娃娃"的元凶,刘晓琳迅速向地方媒体举报,由此揭开了涉及11省市生产销售"劣质奶粉"的真相。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重视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整治劣质奶粉生产和销售活动。又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中,最先发现肾结石婴儿病因的是为婴儿诊断病情的医生们,当他们发现患病的宝宝大多数饮用了三鹿奶粉时,便怀疑可能是奶粉有问题,于是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在国家质检部门留言系统里反映上述情况,由于得不到产品质量监测部门的及时重视,以至于事态进一步扩大。正反两个事例表明,在医疗系统内建立国家电子伤害监测系统的重要性。
我国对缺陷产品信息收集处理系统的建设与完善是高度重视的,目前公共信息系统建设较为完善,已经制定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比如,《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第42条规定: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加强产品安全与缺陷产品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缺陷产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建立产品伤害监测系统,收集、分析与统计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信息等;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公告制度,统一向社会发布产品缺陷调查、产品安全风险预警等相关信息。但是,我国企业内部信息收集处理系统和伤害信息监测系统还不完善。对此,笔者的完善建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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