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9-14 10:5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李勇等 点击次数:
其一,政府应积极引导我国制造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加速建立与完善企业内部信息收集处理系统。由于企业内部信息收集处理系统建设是个长期的、经济成本较高的活动,一些中小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往往积极性不是很高,因此政府必须积极引导。例如,允许我国制造企业将信息系统费用的一部分或全部计入企业的经营成本,实行免税或减税的办法,推动中小企业建设与完善企业内部信息收集处理系统建设的步伐。
其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我国的伤害信息监测系统。例如,美国1970年建立的国家电子伤害监督系统(NEISS),通过对美国国内及其领地内的样本医院,直接收集医院急诊部门接纳的由缺陷产品造成的受伤病例信息,并按照时间范围、产品种类、年龄段、诊断病种、事发场所等要素,评估全国范围内急诊室所处理的与产品有关的受伤情况。工作人员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后,有选择地对个别事件进行电话跟踪或现场调查。这些调查给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个调查事故涉及产品、环境、受害人之间关系的机会,而这是制定补救措施所必需的。〔2 〕 (P7 )这一做法效果很好,我国可以借鉴。
其三,对于在伤害信息监测系统运作过程中表现优秀的个人与单位,要大力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再完善的体系,如果没有一线工作人员的积极参与,就无异于摆设。因此,要通过奖励性规则来激励一线工作人员的参与积极性。例如,对于勇于揭开"毒奶粉"事件真相的刘晓琳大夫,就要大力表彰和奖励。
二、引进快速召回方式
产品召回有两种方式,其一为主动召回,即制造商直接获取或通过消费者获取其产品可能存在系统性缺陷的信息后,主动向主管机构报告,并主动将产品召回的方式。其二为强制召回,即当召回主管机构获取产品存在系统性缺陷的信息后,并且产品制造商也知悉其产品存在缺陷却没有主动召回前提下,主管机构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责令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召回产品的方式。产品召回制度完善的国家实施的召回大部分是主动召回,强制召回所占比例很小。因此,主动召回方式完善与否在根本上就决定了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效果。
目前美国有大约一半的产品召回采用的是快速召回方式。产品快速召回方式也叫产品主动召回的简易方式,于1995年由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创立。这一方式具有以下几点优势:
其一,有利于维护企业形象,加快企业的产品召回工作。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并不意味确定产品存在缺陷,是否属于缺陷产品,还需要召回监管机关进行检测、分析、判断以确认。快速召回程序省去了主管部门对产品缺陷的评估,就不能确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从而减少了产品召回对企业商誉的负面影响,产品召回就成了企业敢于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一种责任心;同时,召回程序的简化,有利于企业尽早、尽快采取召回行动,极大地提高了召回产品的返还率,更好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例如,2004年10月15日,美国著名家具厂商宜家公司宣布在全球范围内召回某款型号的儿童椅。宜家公司在召回公告中指出:因为该款儿童椅的塑料脚垫可能会发生脱落,而脱落的塑料脚垫会被无知孩子吞食,进而导致儿童窒息死亡的危险。为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更好地保护幼童,宜家公司决定采取措施对上述型号的儿童椅实行主动召回。按照美国的法律,该次召回适用产品快速召回程序。作为全球最大家具公司的宜家公司,其运用产品快速召回程序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行为不仅也体现了一个世界级大公司敢于负责任的态度,还逃过了强制召回可能需要付出的巨额罚金和惩罚性赔偿款,并赢得了消费者的信任,塑造了勇于承担责任的"守法公司"的形象。
其二,有利于减少召回监管部门的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效率。在普通主动召回方式中,监管机关需对企业产品进行检测、分析、判断,以确认是否存在系统性缺陷。如果产品存在缺陷,还须评估该缺陷可能造成的风险等级以便于主管部门决定是否进行召回。监管机关既可以指定其下设由专业技术人员构成评估机构,也可以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权威机构评估产品缺陷可能造成的风险的等级。而在快速召回方式中,简化了主管部门对产品缺陷的评估,不仅可以减少召回时间,更节约了监督成本,提高了监督效率。
其三,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缺陷产品对于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而言,无异于一颗"定时炸弹",其存在时间愈长,对消费者的人身威胁愈大。因此,通过快速召回方式,让企业能迅速召回缺陷产品,消除一颗随时可能爆炸的"定时炸弹",是消费者之福。
正是基于快速召回方式的上述优势,该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认可。但遗憾的是,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与美国快速召回方式相类似的主动召回方式。因此,有必要借鉴、引入。为此,需要做到以下两点:
1.明确适用快速召回方式的条件。包括:(1)企业提供完全报告需要的所有信息;(2)企业主动申请适用快速召回方式;(3)提交公司建议的补救行动方案,这一方案须留有足够的时间让召回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宣布)补救行动方案之前能够分析所建议的任何维修、更换、退款,而补救行动方案要在报告提交后的20个工作日内开始。
2.规范快速召回方式实施的具体步骤。包括:(1)产品缺陷的发现。发现产品存在系统性缺陷是实施召回的前提条件。产品缺陷的信息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发现,其一是消费者投诉,其二是企业自身发现,其三是监管机关发现后再通知产品制造企业。(2)报告主管机关。由于产品召回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涉及社会的稳定,所以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通过立法要求企业产品存在系统性缺陷后,要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间向专门负责管理召回的监管机关报告。(3)主动申请适用快速召回程序并提交公司建议的补救行动方案。(4)公布召回信息。企业一旦决定召回,必须单独或者与主管部门联合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向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告知与召回相关的信息,以利于消费者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并积极协助企业实施产品召回。企业公布召回信息的途径包括:开新闻发布会、海报、信函、广告、公报、简报、免费电话以及其他有关产品召回的公告方法。(5)实施召回计划。产品召回计划制定出来后,实施是非常关键的步骤。制造企业一般会预先制定好产品召回的应急方案,一旦发生适用产品召回活动的情形时,企业就能在第一时间内将准备好的召回方案上报给产品召回主管机构审批,同时还可以组建一支由各部门人员组成的召回管理队伍。召回管理人员平时工作在各自的岗位上,但事前都接受过相应的召回工作培训。所以,当企业启动召回方案时,就能迅速组织一支精干、高效的召回管理队伍,从而减少实施产品召回计划所耗费的时间,尽可能及早实施产品召回。(6)评估、总结召回。召回计划实施的结束,并非制造企业召回义务的终结,召回企业还应对召回工作、召回效果进行客观、公平的评估,以便于召回监管机构正确监管、审查召回计划的实施。
完善产品召回制度的关键在于完善产品主动召回,因为"主动召回为主,强制召回为辅"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召回监管模式。主动召回的完善对于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意义,要完善主动召回,引进与借鉴国外的成熟制度是可行的方法与路径。当前引进与借鉴美国的产品快速召回方式无疑就是一种较佳选择。
三、完善产品召回保险制度
产品召回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其产品召回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向投保人或合同指定的其他人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3 〕 (P66 )。产品召回保险具备以下职能:一是分担风险。保险组织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用保险基金进行补偿;实际上就是用大家的钱来补偿一部分人的损失,将一部分人面临的危险分摊给大家,这样从整体上提高了对危险的承受能力;因为,当一个人单独应付危险时,一次较大的灾难就可能将其摧毁,这时如果有人协助,他就容易渡过难关,这有些类似于经济学中的规模效应,集体的力量要大于个体力量的简单相加 〔3 〕 (P67 )。二是补偿损失。保险公司对遭受意外损失即因产品召回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补偿损失和分散风险是保险存在价值的最基本反映,二者具有内在统一性:风险分担是保险价值存在的基础,又是完成保险任务的物质保障;经济补偿是保险存在价值的根本,也是保险的终极目的。二者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没有分散风险就不可能有损失补偿;离开损失补偿,分散风险也将失去意义 〔4 〕 (P17 )。完善产品召回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正是源于其具有以上两项职能。
实践中,产品召回涉及面往往比较广泛,必然导致召回企业承担较大的经济成本。例如,2001年10月日产汽车实施了当时日本国内规模最大的一次召回,召回数量达120万台,预算费用高达150亿日元。而2010年日本丰田公司召回事件,据《华尔街日报》最新测算,丰田在短短两个月内已经在美国市场花费了近50 亿美元的费用,这其中包括高达11 亿美元的诉讼费以及为了挽救市场而花费的近40 亿美元的促销费用 〔5 〕。由于产品召回成本高昂,为了回避这种巨额开支,一些制造企业就会走歪门邪道,发现缺陷问题后隐瞒实际情况,不向国家申报,导致了"秘密召回"和"逃避召回"现象的发生。2000年,日本第四大汽车生产厂家三菱汽车公司逃避召回责任丑闻被曝光,企业信誉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损害,并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根据日本警方的调查以及三菱汽车公司事后被迫公布的调查数据,三菱汽车公司以及三菱扶桑汽车公司自1992年8月以来,先后共隐瞒了多起汽车缺陷事件,其中有42起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事件,必须予以召回,由于该公司没有及时实施产品召回更换,结果导致了多起交通事故,并伴有6人受伤,2人死亡。又如,2010年我国金浩茶油公司的产品在当年3月被查出苯并(a)芘超标后,该公司对超标产品采取秘密下架的方式处理,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国外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是购买召回保险来转嫁召回成本。比如沃尔玛等世界零售业巨头,基本都要求供货厂商购买责任保险,而一些高风险产品的召回保险更要写进购货合同中。因此,来自欧美的商家一般都会要求出口企业出具产品责任保险甚至召回责任保险。通过产品召回保险,使得卖方尤其是生产商在面对产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不仅能得到资金支持,还能得到专业的应急策略指导,以正确的方式面对公众、政府乃至销售链中的各个环节,以最低的成本避免危机。"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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