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22 11:00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陈怡 点击次数:
注释:
①韩德培.国际私法[M].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79.
②夏蕾.浅论普惠制[J]当代法学,2002(11):61.
③1992年《欧洲联盟条约》的生效,使“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以“欧洲联盟”(简称欧盟)的新称谓出现在国际社会中。然而,《欧洲联盟条约》并没有废除或取代原有的欧共体的相关条约,欧盟的诞生也没有中止欧共体的存在,毕竟欧共体并不等于欧盟。而欧共体在以“事实成员”身份参与关贸总协定活动35年之后,利用WTO取代关贸总协定的契机,取得了WTO的正式成员资格。因此,目前作为WTO成员的是欧共体而不是欧盟。基于这些事实,在涉及WTO法的有关问题时,笔者认为使用欧共体这一称谓较为妥当。
④任丽娜.WTO体制下普惠制条件的合法性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3.
⑤参见欧盟理事会条例第980/2005号,第16条第1项第(a)段。
⑥申皓,杨勇.论欧盟普惠制的毕业机制及其对中国的影响[J].世界经济研究,2005(4):51.
⑦该案的基本情况为:由于欧共体“反毒品生产与贩卖”的特殊安排只适用于除印度之外的其他12个国家,而这12个国家中包含了在纺织产品与印度存在激烈竞争的巴基斯坦,这使得印度的纺织口产业的出口在几年内遭到严重的衰退。因此,2002年3月,印度正式向WTO指控欧共体的这一安排违反了GATT的相关规定,并且不能依据“授权条款”取得合法性。
⑧“授权条款”即1979年GATT全体缔约方通过的一项名为《关于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参与的决定》的法律文件。这份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允许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之间建立排除最惠国待遇的优惠安排制度。它的第1条就规定道,“尽管有关贸总协定第1条的规定,缔约方仍然可以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及更优惠的待遇,而不必给予其他缔约方此种待遇”,这就为普惠制的长久实施确立了法律基础。
⑨任丽娜.WTO体制下普惠制条件的合法性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19.
⑩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M].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79.
11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M].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80.
12师永义.欧盟普惠制中“特别优惠待遇”研究[D].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28.
13陈德照.正确理解WTO的互惠原则[J].世界知识,2002(3):29.
14“毕业”即当某些受惠国(地区)的某项产品或其经济发展到比较高的程度,并在世界市场上显示出比较强的竞争能力时,给惠国便取消该项产品或全部产品享受优惠待遇的资格。
参考文献:
[1]韩德培.国际私法[M].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夏蕾.浅论普惠制[J]当代法学,2002(11).
[4]任丽娜.WTO体制下普惠制条件的合法性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5]申皓,杨勇.论欧盟普惠制的毕业机制及其对中国的影响[J].世界经济研究,2005(4).
[6]陈德照.正确理解WTO的互惠原则[J].世界知识,2002(3).
[7]刘勇.解读发达国家普惠制安排的附条件性[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9(5).
[8]师永义.欧盟普惠制中“特别优惠待遇”研究[D].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9]郭艳艳.论国际发展法中的普遍优惠制原则[D].青岛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10]刘勇.普惠制的法律困境与未来之路——以印度诉欧共体关税优惠案为例[J].上海商学院学报.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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