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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法律关系初论   (4)

时间:2016-03-17 14:0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隋彭生 点击次数:


  三、绝对法律关系的客体与绝对权
  (一)绝对法律关系的客体
  “客体的特性亦即客体性,归根到底就是对象性。”“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标的,指主体之间得以形成法律关系内容的目标性事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所作用的事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法学界已经约定俗成地把直观的物质或者人格要素当作客体,如把物权的客体认作是物,把人格权的客体认作是人格要素,这不无商榷的余地。笔者认为这些只是现象客体,不是本质客体。法律是行为规则。“法律规范只是关于它们所涉及的那些人的实际行为的抽象可能性和义务。”“法律调整的对象是行为”,“除了行为之外,法律别无客体”。应当强调指出的是,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是包括对某些行为的禁止,法律存在禁止性规范就足以说明这一点。行为上的关系体现为“行为”和“不行为”,法律的客体是行为和不行为,那么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必是行为和不行为。区别在于,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具体法律事实出现后的行为和不行为。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归根结底是行为上的关系。“主体只能是客体的主体客体也只能是主体的客体。客体,不应在归属上解释,恰如其分的解释,应是在行为关系上。
  笔者以为,绝对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不行为。对“关系”的破坏,只能是行为,不能是行为以外的现象。对财产和人身的保护,都是通过对行为的规制来实现的。绝对人身法律关系与绝对财产法律关系都是以“不行为”为客体的。例如,肖像权以人的外部形象(人格要素)为现象上的客体实际上是就人的外部形象为媒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在行为上的绝对法律关系。再如,所有权法律关系是以所有物为媒介对外发生的绝对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在行为上的法律关系)。
  此处应与相对法律关系作一点比较。笔者以为,相对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行为(给付)。作为给付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此“不作为”非绝对法律关系的“不行为”。给付的目的或结果,包括增加、回复、维护相对人的利益。给付并不只限于债之关系,身份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给付,但并不是财产给付。给付,必然是付出,给付中的不作为也是付出,而不行为并无付出。财产绝对法律关系与人身绝对法律关系都没有付出。笔者认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区别的最基本标准,不应当是义务人范围的不同,而应当是客体的不同,[]不行为与行为(给付)是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的楚河汉界。例如,把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在公共场所,为管理部门的提出给付,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受领给付),形成法定用益法律关系。虽然面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但并不形成绝对法律关系。因为,这种用益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而不是对抗。
  绝对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定客体义务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亦即说是绝对法律关系都是法定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的客体有法定给付和意定给付两种,即当事人的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意定义务两种,也就是说相对法律关系分法定法律关系和意定法律关系。例如,侵权之债,是法定法律关系,侵权人承担的是法定义务;再如合同之债,是意定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单务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包括身份法律关系)则分为双务和单务两种法律关系。
  (二)绝对权
  以上所谓“不行为”,是义务人的不行为。与不行为相对应,绝对法律关系特定主体的权利就是绝对权。“一项权利可以相对于每一个人产生效力,即任何一个人都必须尊重此项权利。这种权利便是绝对权。”“绝对权是这样设计的,即绝对权原则上相对于所有的其他人而存在。”目前的理论多将法律关系与权利分述。如将绝对法律关系与绝对权分别论述,好像是两张皮,没有将它们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权利不能游离于法律关系之外,每一法律关系都包含着反映其基本性质的权利,绝对权对应绝对法律关系,亦即绝对法律关系的基本权利是绝对权,绝对权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权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权的对抗效力,就是绝对法律关系客体的一个特定角度的表述。绝对权的对抗效力与相对权的对抗效力截然不同。史尚宽先生认为:“权利效力所及之范围,谓为权利内容之法律上之力所得对抗之人之范围也。基于此范围,普通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有谓之为对抗一般人之权利,而相对权为对抗特定人之权利。”上述观点,把两种对抗效力混为一谈。绝对权的对抗效力,是不得侵犯,是要求义务人不行为;相对权的对抗效力,是请求给付。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依债权请求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这就是相对法律关系中“债权对抗物权”的表现,与绝对权的对抗是大相径庭的。在相对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对抗物权”,实际上是请求权的一种表现。
  有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属于绝对权请求权。”笔者以为,绝对权与请求权是不相容的。应当再次强调,绝对权是对抗权而非请求权,所谓“绝对权请求权”只是绝对权被侵犯或者被妨碍后产生的有特定给付人的相对权。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是绝对权,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却是相对权。
  绝对权也被称为对世权。对世权,是应当公示的权利。财产权的公示方式有登记、占有等,人格权的公示,在于人本身的客观存在,身份权的公示则可表现于人的日常生活中自然表现的相互联系及登记(如婚姻登记)公示的意义也在于宣告权利,防止他人的侵害。面对公示的权利而进行侵害,是故意或者过失。但对绝对权的侵害,原则上并不要求有故意和过失,无过失侵权亦不鲜见。对相对权构成侵权,条件要严格得多。债权是相对权,一般认为,对债权构成侵权,一须故意,二须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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