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护(2)
时间:2016-05-23 10:49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秦梓耀 点击次数:
税务机关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征收机关。国家用税收筹集财政的收入,依照国家预算安排,有目的有计划地用于国家的财政支出,从而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以及公共服务,改善人民生活,加强公共安全和国防安全,为国家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强大的物质保障。只有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且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税款,纳税人的权利才可真正得以实现。
二、我国对纳税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法律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就现阶段来看,我国宪法中没有充分发挥出对纳税人的权利保障义务,宪法的重点是放置在公民纳税义务的规定上,基本上没有条文做出纳税人的权利保证,此外,宪法中也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使用税的权利、诉讼权利、监督权利,也没有提出纳税人可以享受国家税收来提升公共服务的合法权益,这显然是存在缺失的。此外,我国也没有明确的税收基本法,目前的税收法律法规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部门的设置存在矛盾,冲突常常发生,部门制度的制定过于随意,缺乏完善的指导原则和科学的管理理念。
(二)税收支出监督不到位
就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税收立法权利并没有完善的规定,相关部门没有意识到纳税人监督权的重要性,而政府在国家资金的使用以及支配上,没有遵循及时性和透明性的原则,大多数的纳税人都不知道税款的流向和使用方式,更谈不上监督了。对于社会上的公款消费、乱收费、豆腐渣工程问题,纳税人无法对其进行合理的监督。此外,法律对于纳税成本的节约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税收的支出成本过高,在这一因素的影响下,纳税人不了解自己税款的取向,影响了他们的纳税积极性。
(三)纳税人权利保护乏力
纳税人权利保护主要依赖于三大主体力量:纳税人本身、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出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这三大主体均不能真正起到维护纳税人的作用。纳税人对自己的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并不了解,对自身作为纳税人的权利也缺乏理解,加上部分纳税人维权意识淡薄,对自己的权利保护意识不强。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征管部门的组成部分,部分机关服务意识淡薄,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未起到足够的重视,甚至存在违法违规操作现象,作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核心力量,未发挥最大作用。社会中介机构,即可以监督税务机构的工作,又可以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还可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目前我国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社会机构发展并不完善,对纳税人权法律利保护的作用还没起到实效。
(四)对纳税人权利的宣传力度不够
我国在税法宣传时,一般只笼统地讲“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却没有具体数据使纳税人清楚他在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还享受着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这就是与其纳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我国在“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的宣传中,侧重的是征纳税过程中税务机关给具体纳税人的各种权益,但在共同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提得较少。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并要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交给国家,但如果不知道自己在履行了纳税义务后,能享受到怎样的利益,就会极大地影响纳税人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三、对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税收立法,使纳税人权利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
把纳税人的权利在《宪法》中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确定,与此同时制定一系列税收基本法,健全与完善关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此外,还要提升纳税人在税法创新中的参与性,保证纳税人参与制定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利,鼓励他们参与到税法的立法讨论工作之中,在法律创新工作中,相关部门要积极接受纳税人的意见,避免税法解释随意性问题的出现,纠正不符合税法精神的法律解释。同时,还要不断的扩充和完善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充分尊重每一个纳税人的咨询权和监督权,真正的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精神落实到实处,保证纳税人的各项合法权利都可以得到实现,满足纳税人的合法需求,尊重他们的合法权利,提升纳税人纳税的自主性。
(二)加强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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