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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遏制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对策

时间:2013-08-28 10:1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王川 点击次数:

  近现代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也要顺应国际化趋势,向文明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发展。然而就在诉讼文明日益得到彰显的今天,刑讯逼供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诉讼手段却在倡导法治的时代背景下禁而不绝,尽管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中废止了刑讯逼供,但在各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仍有大量的秘密刑讯和变相刑讯存在。刑讯逼供作为一个严重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司法界的高度重视。刑讯逼供是一个国家司法不文明的主要标志之一,它不仅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而且容易形成冤假错案。将刑讯逼供称之为“司法的毒瘤”确不为过。可以说,人类法制文明的历史,就是不断剔除刑讯逼供、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历史。因此,探讨如何从刑事诉讼制度上和司法实践中彻底杜绝刑讯逼供,尊重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既是斩断刑讯逼供这个幽灵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一、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一)加强对“程序正义”的宣传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会有特定的思想根源作为基础,没有特定思想作为基础,这种社会现象就如没有地基的大厦,随时可能崩塌。刑讯逼供之所以能够在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环境中具有强劲的生命力,必然有作为其生存土壤的特定思想。因此,要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就要根除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正所谓:社会变革,思想先行。应当确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转变司法工作人员的固有观念。首先,要让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到,刑讯逼供是违反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宗旨的,在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判决之前,侦查机关无权对其实施暴力及以暴力相威胁。摒弃传统的片面追求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过分追求破案率而忽视对人权的基本保护,应当从陈旧的以人证为主的办案思想转向以物证为主的办案思路。其次,应当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传媒,加强法治宣传,让公众深切了解刑讯逼供的危害性,动员全民齐努力,加强对刑讯逼供的监督,尤其是被刑讯人更要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完善对刑讯逼供监督和惩戒措施
  这应该说是遏制刑讯逼供的重要措施。“一方面是各部门大力宣传文明执法,一方面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长盛不衰。”,这是刑讯逼供监管缺位和惩罚不利的必然结果。根据经济学家的理论,“犯罪的惩罚性成本与惩罚的概率有关,惩罚概率大,惩罚性成本也高,反之,惩罚概率低,则犯罪的惩罚性成本也就低。因此,必须建立严密的监督网络才能遏制刑讯逼供。要建立严密的监}X网络,就必须从系统内和系统外两个方面入手,如人大监督、党纪监督、检察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等等,各种监督形成一股合力,对案件论文发表进行全程监督,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系统的监督体系。
  检察监督是整个监督体系的关键。首先,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是受我国刑法调整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检察机关作为刑讯逼供犯罪的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对十监督和检查刑讯逼供行为承担了主要任务。能否快速的发现并侦破刑讯逼供案件,并使负有刑事责任的人员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对其他司法工作人员起到警示的作用,有效的预防刑讯逼供的发生,关键取决于检察机关是否有效的发挥自身的检察功能。其次,审查起诉是刑事公诉案件由侦查阶段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必经之途,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对十刑讯逼供检察的条件是得天独厚的,检察机关应当把证据的合法性作为审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及时发现和处理刑讯逼供案件。检察机关的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遏制刑讯逼供最主要和最有力量的监督手段。
  要借助媒体的力量,鼓励社会舆论监督发挥作用。从几起影响巨大的刑讯逼供案件的曝光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媒体在揭发刑讯逼供案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很多案件都是先由媒体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再由检察机关介入的。新闻媒体也被称为立法、行政、司法以外的第四种力量,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自身的优势,它可以和其他监督方式相结合,尤其是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在检举揭发刑讯逼供案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新闻监督和司法独立是一对矛后,要把握好这个“度”,就要科学的界定公民的知情权与新闻媒体的监督权的范围,既要规范媒体监督,又要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有效的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此外,人大监督、党纪监督也应当与其它监督方式有机结合、有效配合,共同建立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要处理好各个监督方式的衔接,避免矛后“内部消化”,要形成以检察监督为核心的、以人大监督为统领的、各监督方式具有相应制约机制的有效的监督体系。
  二、结论
  我国刑讯逼供现状是严峻的,严重破坏着多少代人辛辛苦苦换来的法治成果,成了司法制度上的一个“毒瘤”,拖慢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步伐。我们必须正视刑讯逼供的严重危害性,结合我国国情,透彻分析其成因,探寻有效的对策,彻底遏制其的再发生。同时应当认识到,刑讯逼供仍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存在,遏制刑讯逼供也将是一项长期艰难复杂的工程。
  参考文献:
  [1]储槐植.美国刑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周国均.严禁刑讯逼供若千问题探讨[J].政法论坛,2009.
  [3]李文健.转型时期的刑诉法学及其价值论[J].法学研究,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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