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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诉法的修改及对银行诉讼实务的影响(2)

时间:2013-11-19 10:0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齐刘磊 点击次数:


  (二)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修正案增加规定,基层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不过,修正案也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裁定转化为普通程序。
  银行对于原告案件,可与对方当事人及法院充分沟通协商,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以加快诉讼进程,早日实现债权,减少诉累。
  (三)简化审理程序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如银行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需注意保持所留联系方式畅通,并记录传唤和送达时间,并充分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维护合法权益。
  五、当事人举证制度
  证据是法院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的基础。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对于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妥善解决民事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一)增加两项证据种类,即"当事人的陈述"和"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常见如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发票、电子文章、电子邮件、短信、光盘、网页、域名等都涉及电子数据。事实上,电子数据早已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大量地在诉讼中使用,以往学理上有人将之归入视听资料。修正案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作为一类证据,有利于当事人及司法机关更好地使用、审查和判断这类证据。
  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电子数据,也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由此,银行在诉讼中应注意收集提供银行相关业务系统中产生的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以有效、全面、客观地证明自己或反驳对方的主张。
  (二)明确当事人可申请延长提供证据的期限
  修正案新增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银行在诉讼中应及时提供证据。如在法院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有困难,应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否则,如造成逾期提供证据并被法院认定逾期理由不成立,会面临法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虽采纳该证据但被法院训诫、罚款的风险。
  (三)明确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银行在开庭前提供证据材料时,应注意签收法院出具的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收据,并比对收据中写明的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要素。
  六、新设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裁判制度,加强对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
  民诉法中规定有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银行诉讼实务中,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主要集中在因诉讼标的涉及抵押,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诉讼标的有请求权,而参加对抵押物的争议诉讼等情形。
  修正案明确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实务中,银行如发生上述情形,例如二手房贷款中,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诉讼,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但有证据证明该房屋买卖合同诉讼的判决等生效法律文书中有认定抵押无效等损害银行权益的错误内容,银行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提起诉讼。
  七、进一步完善特别程序及督促程序
  修正案新增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对督促程序作出部分修改。其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与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相衔接,有利于银行及时、迅速地实现担保物权。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提出。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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