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14 17:00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论文部落 点击次数:
“大头娃娃”、“三鹿奶粉”、“瘦肉精”、“郭美美”、“毒胶囊”、以及持续不断的医患恶性纠纷等等一系列极具爆炸性的新闻事件强烈刺激着社会公众敏感而脆弱的信任心理。2012年4月30日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尽管通告内容对医患双方都提出了要求,但显然该通告不是针对职业医闹和广大医务工作者的,而是对社会公众的一种告知行为。通告的发布让笔者感到困惑,正常的行政和司法行为需要这种威慑性的通告吗?通告所列的7类行为过去不违法吗?通告会给社会大众带来怎样的心理暗示?由此,笔者对当前我国社会信任问题作出一系列思考。本文试图以社会信任问题为出发点,对当前我国社会信任状况、成因和社会影响加以分析,由此探究提高我国社会信任的途径。
一、当前我国社会信任现状分析
(一)社会信任概念厘定
“信任”是众多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对象,可见“信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社会和心理现象。有心理学家认为:“信任是个体所有的一种构成个人特质之一部分的信念,是一种经过社会学习逐渐形成的相对稳定的人格特点”,还有学者认为:“信任是个体面临一个预期的损失大于预期的得益之不可预料事件时所做的一个非理性的选择行为”,前者强调的是个体的心理状态,后者突出的是人们的行为方式。在社会学研究者看来,信任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一种突破了个体的关系而存在的,它已成为了一种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根植于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背景网络中,其生成有着深刻的社会制度的烙印。法学家刘焯将信任理解为一种主观态度即主体对事物品质的真实性或他人行为的无害性、可靠性不怀疑的态度,笔者采纳该观点,同时认为信任在本质上体现为施信人与置信对象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受到施信人与置信对象双方面的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本文主要关注当前我国“社会信任”的现状。
(二)我国社会信任的特点和现状
传统社会学理论认为,我国社会呈现“差序格局”,异于西方社会的“团体格局”。在差序格局社会里,每个人都是由己及人,像一波一波推出去的波纹一样,孝悌诚信等道德规范维护着这个社会的行为秩序,以人情远近规范个人行为,并由此复合成整个社会的自然秩序。而团体格局中,个人之于团体,乃是私与公,在团体内部则是平等的关系。简言之,就是中国是一种“人情社会”,西方社会属于“规则社会”。因而有学者认为中国社会赋予亲友个人之间的信任,而缺乏共同组织之间的信任,以此推断,我国应该是一个社会普遍信任度较低的国家。但上世纪90年代初,有关机构在中国的调查显示,我国社会信任关系虽然呈现明显的“差序格局”,但相信大多数人值得信任的比例高达百分之六十,高于美国等许多西方国家。笔者认为这些理论和现实之间并不矛盾,正体现了信任形成机制本身的复杂性,和我国近现代社会特殊的发展历史进程。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历了建国后一系列社会运动后,形成了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权的社会政治经济局面,原来局限于家族和熟人之间的信任变成了对组织、对党和国家的信任。社会分配并不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而是由国家统一组织按计划分配,这种状态下形成的社会信任关系也许只能通过信任“制度论”的某些理论加以解释,即平等和平均的社会制度有利于提高社会信任。
改革开放后,推行市场经济制度,西方民主思潮冲击中国社会的思想体系,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脆弱的社会信任体系迅速被打破,人们的信任关系向传统的“差序格局”状态回归,相关调查研究显示,中国相信大多数人值得信任的比例从上世纪90年代初60%,急剧下降到90年代末的30%,中国社会科学院2011年发布的社会心态蓝皮书显示,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市市民的调查结果表明,三市市民总体社会信任属低度信任水平,我国社会信任度正处于低值状态。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社会的信任危机并不是空穴来风,在经济优先,效率至上的价值观念下,“杀熟”(一种以熟人为目标的欺诈手段,如非法传销、非法集资)正成为频繁发生的社会现象,对我国的社会道德和伦理产生巨大的冲击。社会信任跌落的影响是显见的,“三聚氰胺”和“大头娃娃”事件使得国产奶制品在毒害了众多婴幼儿身体后,其自身的市场信誉也一落千丈,国货在人们心头留下永远的痛;郭美美事件后中国红十字会善款募集几乎停止,社会慈善事业遭受沉重打击;而医患长期相互猜疑的结果则是血淋淋的生命代价。在更深层次上,社会缺乏信任增加了市场经济的交易成本,有统计数据显示,合同违约、逃废债务等商业信用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起来约超万亿;“信用”这一市场经济的润滑剂再次回归到“质”的传统水平;不信任带来不安全感,富人开始选择移民;社会发展动因变得模糊,中国社会有滑向“拉美化”的危险,重建社会信任机制已经变得刻不容缓。
二、造成我国社会信任下降的原因及对策
(一)当前我国社会信任跌落的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信任回归“差序格局”状态,与此同时,社会生产力高速发展,社会形态发生深刻变化,差序格局状态下的信任形成机制却一时难以转变,并与社会制度和传统伦理道德形成抵触;而政治改革的滞后,使得社会制度体系存在弱化的趋势,腐败和欺诈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弱化了社会信任形成的社会诚信基础和制度保障。在经济优先、效率至上的商品经济社会,很自然地出现了信任关系的异化现象,具体表现在:第一,人际关系初级化,初级关系次级化。即原本陌生的关系通过有目的的拉拢成为初级关系,本应是亲密的初级关系却由于功利因素而变得形同陌路;第二,角色关系人情化,即公共生活领域中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注入“人情”的因素,在人情的重重包围之下,一个人所扮演角色好坏的评判标准不再是是否履行了角色要求的权利和义务,而是是否给别人的面子、是否懂人情;第三,社会关系资本化,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经被作为个人投资的目标,以便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从而使“关系”具有了资本的特性,可以用作保值增值的工具,而正式规则制度则成为社会的一种摆设,私底下主导人们行为的是“关系潜规则”。这种信任关系的异化趋势,反过来降低了社会信任的水平,因此,当前我国社会信任度下降,有着一定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变革的背景因素。
(二)法治路径是重建我国社会信任的必然选择
社会转型或现代化过程中的当代中国恢复和提高社会信任,必须也应当倚重制度,亦即法律机制,走法治路径。其必然性表现在:现代社会由于频繁的商品交换、经常的人口流动乃至大量的移民而形成陌生人社会,非人格性的社会规范、法律制度成为管束和调整人们行为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因此制度信任(社会信任)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信任形态,“信任的达成...…从关系层面转向制度层面的变化是现代中国社会必然的道路选择与发展方向”。其应然性表现在:(1)法律以其特有的规范性和国家强制力,促成和保证人们行为的确定性、无害性和可靠性,从而降低信任风险;(2)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要求社会实现人们之间制度上的平等,法律通过对利益关系进行权威性调整,平抑和减缓社会不平等现象和贫富差距,从而消除不信任因素,促进社会信任;(3)法律可以通过制度化的设计,明确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打击腐败和欺诈行为,从而防范社会信任异化。
三、构建我国社会信任的法律保障体系
(一)强化社会法治思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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