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07 09:06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论文部落 点击次数:
(三)未确定罚金刑的具体数额幅度
我国刑法虽然广泛使用罚金刑,但缺乏对具体数额的规定,这样给予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往往没有起到威慑的作用。因而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环境犯罪对社会危害程度及主观特征的不同,在不同罪名下设置不同等级的罚金刑。
三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的完善意见
(一)扩大环境犯罪的保护范围
如今,环境犯罪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因而扩大环境犯罪的保护范围迫在眉睫。我国已有多项环境保护法单行法规对各个领域实行保护,而刑法却未能与之对应。面对这一现状,我觉得应在结合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的立法经验,在环境保护方面,应扩大被刑法保护的环境因素的范围。
(二)应在环境犯罪立法中增设危险犯
我国现行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定是以结果犯为主,少数情形规定有行为犯,并没有关于危险犯的规定。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犯罪日益频繁,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更为恶劣,如果在环境刑事立法中只规定惩罚出现严重危害后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要素,显然无法保护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系统。
(三)确定罚金刑的数额幅度
纵观各国环境法刑事立法方面的规定,均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型,是现代刑法转换刑制的一个方向,特别是在有关环境犯罪的立法中表现更为明显。我国环境犯罪虽规定有罚金刑,但规定较为宏观,没有列举不同等级环境犯罪惩罚的罚金数额。
作为维护国家社会秩序及自身统治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刑法在遏制环境犯罪、保护环境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环境刑事立法这个领域,现行制度并非无懈可击,还需要进一步探究和完善。只有理论的完善才可以更好的指导实践,更好的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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