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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财会统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对策

时间:2015-12-07 16:2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王文洛 点击次数:

  摘要:本文从分析财会统计信息失真的种类入手,充分认识主观性财会统计信息失真的严重危害,重点分析了主观性财会统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并在此在基础上提出了防止财会统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关键词:财会;统计信息;失真;原因;对策

  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科学地决策,科学决策则需要全面、及时、真实的统计信息作为支撑。财会统计信息是宏观调控、微观经营以及投资人、债权人、社会公众了解企业经营、行业发展和作出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财会统计信息的质量对信息生产者自身以及使用其信息的社会各界的科学决策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可是,长期以来,在国际、国内财会统计领域中均存在各种各样的财会统计信息失真问题。财会统计信息失真不仅会导致宏观和微观决策失误、利益和资源分配不合理、影响研究人员得出正确结论,还会腐蚀统计队伍、破坏社会信用环境、扰乱经济秩序。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财会统计信息失真问题。

  一、财会统计信息失真的种类

  许多学者对统计信息失真的分类有着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从引发财会统计信息失真的根本来看,可将财会统计信息失真归纳为客观性失真和主观性失真。

  客观性财会统计信息失真包括:1.因财会统计方法的局限性导致的失真。如由于某些事项缺乏合适的会计确认标准,企业的部分资源无法计量,企业价值得不到真实反映;再如货币计量,假设币值不变,不能反映通货膨胀影响下企业价值的真实水平。由于统计方法的局限性对财会统计信息的影响是系统性的,故此类财会统计信息失真的社会危害也是有限的。2.因财会统计人员职业素质的局限,统计方法错误、主观判断失误、或操作疏忽等造成的财会统计信息失真。此类财会统计信息失真非信息生产者主动造成的,不是其统计行为的目的所在,可以通过提高统计人员专业水平、加强复核及审计来提高信息的真实性。

  主观性财会统计信息失真是信息生产者或操控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利用制度的弹性或法律的漏洞操纵统计数据,甚至违法违规蓄意造假。此类财会统计信息失真是人们主动制造的,它在实现某些利益团体主观愿望的同时,却损害了交易对手、竞争对手甚至社会大众的合法利益,其危害是巨大的。下面,本文将重点探讨主观性财会统计信息失真。

  二、主观性财会统计信息失真的成因

  (一)数据源失真

  财会统计信息的数据源自会计信息。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是有些企业出于各种目的采取技术手段甚至目无法纪地人为破坏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如企业为了逃避税收,多列费用,夸大成本,隐藏利润;为了吸引投资或争取银行信贷,虚增收入或利润,粉饰财务报表;为了争取国家优惠政策,制造虚假外资、虚增业务、虚设员工等。不少企业存在两本帐、三本帐的情况,他们提供给税务部门、意向投资者、借款人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报表数据都不一样,导致信息使用者无法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在失真的会计信息基础上,自然无法取得真实的财会统计信息。

  (二)行政干预

  计划经济体制下养成的惯性,使我们的政府仍存在亲自参与经济活动的冲动。一些政府部门急于看到其工作的成效,或出于其他考虑,常常给企业硬性下达各项经济指标。当这些指标脱离实际,难以实现时,为了完成行政命令,企业便选择了造假。还有部分领导干部为了迎合上级领导部门的需要,或追求业绩、政绩,指使统计人员调节数据,而统计机构和人员地位不高,队伍不稳定,抗干扰能力差,或为利益驱动,对统计资料虚报、瞒报,导致统计信息失真。如某地一国家企业,在两、三年的时间内,通过少转存货发出成本、少计期间费用等手法,隐匿经营性亏损300于万元,将亏损大户粉饰为盈利企业,其负责人就因“扭亏增盈”有功而升官晋职。统计信息失真从表面上看,责任在于统计人员,从实质上看,却是领导干部干扰统计工作。

  (三)数据采集不准确

  数据采集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此环节对数据真实性的甄别决定着最终统计信息的真实度。在财会统计信息工作中,多数信息采集工作还是由相关会计人员来完成的,他们常常会在领导干部的授意下,针对不同部门、统计信息的不同用途按照利己原则采取不同的口径上报数据。在我们的统计部门,有的统计人员工作中也不能实事求是,讲真话、报实数,而是先弄明白上级希望得到什么样的数据、反映什么样的情况,再通过调整口径,或有针对性地组织样本,实现工作目标。他们把统计工作当成了数字能大能小、“水分”能多能少的游戏,使一些主要经济指标统计数字成了“三分统计、七分估计”。更有甚者,是那些“以权定数、数为我用”的人和事。

  (四)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依照原《统计法》(1996年修正)规定,统计部门对提供虚假统计信息的人员、企业以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为主,也可处以罚款,但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数额,操作弹性相当大。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就难以保障执法的严格,反而给执法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创造了机会。他们会在处罚统计信息失真问题时,对于关系好的责任人给予人情照顾,从轻处罚,甚至不追究、不批评、包庇、袒护。执法不严进一步淡化了人们对《统计法》的重视,其他违法单位要么努力找关系托人情,要么拒不接受处罚,久拖不付,造成统计部门执法难的尴尬局面。看到违法人员、企业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反而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了不法利益,原本守法的单位发现违法成本低,也开始在利益驱动下提供虚假的财会统计信息,进一步恶化了统计领域的诚信环境。

  三、防止财会统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一)加强统计制度改革,确保统计数据的质量

  规范会计工作,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各单位要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建账、算账、报账,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如果一个单位应当建帐而不建帐,或者建帐而不符合《两法》、《两则》规定的,必须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另外,财务核算程度要符合标准,在核算中应减少会计确认的收缩性,减少人为因素,应坚决浅析财会统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对策杜绝在会计核算和账表处理上由“领导定调子,会计填数字”的不轨行为。

  (二)健全法制,加强法制教育,加大执法力度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统计法》,从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坚持统计调查的独立性,杜绝领导干部人为干预统计工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将统计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对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进一步规定。我们要加强对财会统计队伍及各界相关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其对新《统计法》的认识,增强守法意识。同时还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只要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不论涉及什么地方、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凡单位领导人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必须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凡单位领导人授意、胁迫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虚报瞒报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从重处分。谁弄虚作假,就摘谁的乌纱帽,并追缴其“非法所得”(因造假而骗取的名和利)。

  (三)建立财会统计信息共享平台,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统计部门和人员在核查财会信息真实性时具有很大的难度。如果我们建立一个财会统计信息共享平台,在保障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实现统计部门、税务部门、银行业、证券业等对企业财会信息的共享,不仅可提高财会信息统计工作的效率,还能便捷地校验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并发挥监督功能。对财会统计信息真实性的监督需要内外监督并进。加强内部监督包括强化企业内部审计、统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加强外部监督,除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执业水平外,还需通过其他举措加强社会监督。如:建立有效的奖励制度,奖励诚实披露财会信息以及揭露或举报统计造假的单位和个人;健立并完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发现财会统计信息造假的情况,除依法处理,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予以曝光,还应在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中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中予以登记,这种难以消除的失信记录必将有效强化企业和个人对提高财务统计信息真实性的重视。

  (四)加强培训和大力提高财会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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