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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版权交易平台的创新趋势及评价

时间:2013-08-23 10:39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季芳芳 点击次数:

  近年来,在Web2.0等互联网技术的助力下,文化生产方式持续变革,导致现有版权制度与文化产业发展的冲突愈演愈烈。各国政府纷纷采取行动,确保版权制度与文化生产方式的升级相协调,以促进创新与经济增长。作为世界文化产业模范国,英国政府于2010年提出建设“在线版权交易平台”战略,以期解决网络时代的版权授权困境,此举引起了美国与欧洲国家的高度关注。虽然版权的在线交易并不新鲜,但这项名为“版权集成中心”(CopyrightHub)的计划的确引人关注。从前期研究报告和实施步骤来看,英国“版权集成中心”的规格之高、部署之完善、方案之周全均可圈可点,其设计理念代表了在线版权交易平台的最新趋势,也触及版权制度的深层次问题。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在线版权交易平台建设,应当对此项目密切关注,取长避短,以致其功。

  一、新媒体文化与版权交易平台升级

  “版权集成中心”简单说就是提供在线版权交易的公共服务网站,它的提出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当今世界,全新媒体文化正在生成:一方面,数字与网络技术将普通民众从传统媒体的“专制”下解放出来,他们通过新媒体直接参与内容的生产与传播;另一方面,传统媒体及其生产方式并未有被取代之势,继续走向集中的同时积极参与新媒体互动。在这种全新的“融合文化”中,“新媒体与旧媒体不断碰撞与交织,媒体制作人权力与媒体消费者权力相互作用”。新媒体文化在释放生产力的同时,也对版权制度发起挑战。在大众传媒时代,现有版权制度具有“行业法律”的特征,其产生和发展主要依靠商业媒体的推动。不论是许可转让,还是盗版侵权,作者授予之后,版权就成为机构之间的权利。发表论文因此,尽管版权制度在资本利益的驱动下产生了庞杂的权项堆积和复杂的权属关系以及“授权使用”等程序原则,导致高额的交易成本,但因为专业组织机构有足够资金和专业员工来处理这些问题,版权的复杂性问题并未凸显。而在新媒体环境下,个人可以随时随地、接近零成本地对版权作品进行再创作与再传播,版权制度的复杂性和垄断性缺陷被放大。一方面,海量主体创作海量作品导致版权交易总量与频次爆炸式增长,主体的非组织化进一步推高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原本只充当消费者的个人(仅有使用正版义务)也被推到了版权法地带的中央。民众的自由创作与分享行为,符合人类追求便捷的效率取向,催生出无尽的创意和新经济模式的可能,且往往不带有商业目的,却在版权法的桎梏之下成为犯罪活动。因此,认为普通民众应当和媒介机构一样去理解并执行产生于旧时代的复杂版权制度的观点,其合理性饱受质疑。

  基于新媒体文化与版权制度之间出现的巨大裂痕,英国政府展开了史上最密集、社会关注度和参与度最高的新一轮版权制度改革。之所以行动迅速而坚决,源自英国在互联网世界的领导地位。据美国权威咨询公司评估,2010年英国互联网经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为8.3%,远超美、日、韩诸国,位居世界第一。同年,数字经济学教授哈格里夫斯(Hargreaves)受卡梅伦首相委托对英国版权法进行全面检视,以验证现行版权制度是否以及多大程度阻碍创新与经济增长,并据此提供改革路线图。研究团队2011年发布《数字化机遇——关于知识产权的审查报告》,在肯定版权法作为英国经济根基的同时,证明现行版权制度过于臃肿复杂,阻碍创新可能与经济增长,适当改革将为英国经济带动79亿英镑增加值。相对于改革目标而言,改革方案的制订更为棘手。因为新媒体时代“融合”特征决定了改革方案既不能动摇现行制度根基以维护媒介集团根本利益,又要充分释放新媒体的“技术红利”,促进文化创新。

  在此背景下,“版权集成中心”计划浮出水面。版权制度利益平衡的实现途径主要分为分配机制和市场机制两种。因为“融合文化”中传媒企业盈利模式与网民创作传播自由的鲜明对垒,修改《版权法》的权利分配路径难免顾此失彼,阻力重重。市场机制成为英国版权改革方案的路径首选,哈格里夫斯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设统一的数字版权交易平台(DigitalCopyrightExchange,版权集成中心的前身),以期在不触动法律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市场机制的创新弥补制度与产业实际的裂痕。其基本逻辑是借助技术手段使作品的交易效率与新媒体时代的作品创作、传播效率恢复平衡。

  二、创新趋势:英国“版权集成中心”的设计理念

  2013年3月,英国政府批准注资15万英镑作为“版权集成中心”第一阶段筹建的启动资金,标志该计划从理想逐步成为现实。作为版权改革方案中最受瞩目的环节,卡梅伦政府对“版权集成中心”计划进行了周密部署,以期能“对症下药”,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在线版权交易平台。为此,英国通讯局前主席理查德·胡珀(RichardHooper)受政府委托就数字版权交易平台(DCE)进行了耗时一年半的可行性研究,期间对117个与文化创意相关的机构进行调研,仅深度访谈就多达90余次。2012年年底,筹备委员会成立,集结了几十位各领域的专家,根据主要问题分成不同小组,针对数字时代阻碍版权交易的症结形成清晰认识,并就此提出了具体建设意见。设计方案表明“版权集成中心”是完全不同于过去的版权交易平台,而是真正意义的“超级平台”,其创新趋势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1.系统开放:构建一站式集成平台

  传媒业多年来致力于通过第三方组织机构以提高版权许可效率,主要形式包括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和版权交易市场等,如美国版权结算中心(CopyrightClearanceCenter)、英国版权授权代理公司(CopyrightLicensingAgency,Ltd.)等组织,以及欧洲出版商理事会(EPC)推动建设的“相关内容同盟”(LinkedContentCoalition)、全球曲目数据库(GlobalRepertoireDatabase)等在线平台。虽然这些组织与平台或多或少地发挥着与“版权集成中心”相类似的功能,但对版权集成中心的筹建者来说,这些已有的组织机构并不是竞争者或替代者,而是资源库。因为“版权集成中心”并不是版权交易平台的重复建设,而是一个全新概念的“超级大平台”。它的设计理念正是针对当前版权交易组织中普遍存在的专业化、区域化特点,通过统一的入口,对现有的版权交易组织和平台进行集成,对其数据库和服务进行综合,从而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购物”的便捷体验。这种创新思路的独到之处在于既发挥了类型化版权许可组织的专业优势——不同类型的版权产品具有各自不同的市场特点与经济规律,又克服了版权交易信息“封建割据”而导致的新交易成本,交易双方通过一个窗口实现所有版权作品的许可和转让。“版权集成中心”跨平台和跨媒体的特征与新媒体时代融合文化的生产方式相契合,使版权作品能在世界各地以任何媒介形式实现再创作与再传播。此外,版权平台的集成性,还体现在对“公有领域”作品、“孤儿”作品以及权利人放弃版权作品的全覆盖,从而成为文化创意资源的一站式获取平台。事实上,项目名称的变化也反映了英国强调与重视平台的集成性与开放性。2010年哈格里夫斯报告至2012年年初哈伯的第一份论证报告中,该项目一直被称为“数字版权交易平台”(DCE),但随着研究和筹建工作的深入,2012年下半年DCE被改称为“版权集成中心”(CopyrightHub)。显然,“版权集成中心”并不是简单重复,而是一个具有垂直集成功能的产业中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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