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1-09 10:2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丁绍宽 点击次数:
根据《预算法》第十章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此外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五十三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等予以规定。
现实中就有这样的案例。有的责任人在公司中虚列支出套取现金、贪污受贿被判刑,有的责任人作为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指使下属虚列支出套取现金被判刑。对于眼前发生的这些案例,不得不警醒我们重视对责任的追究。对于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应当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于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套取资金用于个人贪污、私分的,应属贪污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坚决查处,并追回赃款。
(四)完善横向课题的管理并实现经费管理信息化。针对横向、纵向科研经费来源不同的特点,应鼓励科研人员努力争取横向科研经费,加强对利用横向经费购置物资的管理。还应该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加强课题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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