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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宪法及其规范性问题--英国政治宪法观的中国启示(3)

时间:2015-10-28 11:4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刘小平 点击次数:


  四、何处寻找规范性:政治宪法的中国问题
  我国学者通常认为,政治宪法是描述性的,面向社会事实和政治现实,试图对社会变迁、外部环境以及政治争议和变化的过程做出回应。就像Griffith的著名表述那样,宪法不多不少恰好是实际所发生的。而规范宪法或者说法律宪法则以宪法文本为根基,强调规范的优先性3"规范宪法学有两种追求,1种是致力于对现行宪法规范进行解释,另_种则是在宪法解释中试图赋予宪法规范某种价值性或者说超实证性。"38〕政治宪法和规范宪法之争,代表了理想和现实、应然和实然之间的鸿沟和分野,体现了两种不同的方法论倾向〔39〕然而,就英国政治宪法之发展脉络及其与法律宪法之论争而言,可以说,描述和规范之间的区分并非必然。首先,英国政治宪法在AdamTomkins和RichardBellamy那里,出现了一种明显的规范性转向,已经开始自觉地在规范的层面上谈论政治宪法。其次,即使被认为是纯粹描述性的Griffith的政治宪法,如果深加分析的话,实际上也隐含一种显而易见的规范性。因此,大体可以说,英国政治宪法即是描述性的,又是规范性的,它在回应和描述社会现实和政治过程的同时,根本不否定规范性的追求。只不过与法律宪法的规范性相比,它追求的是一种''不做规定的规范性"以为调适的可能性留下开放的空间。究其原因,英国语境下的政治宪法和法律宪法之争,是(通过法律)约束政治甚至废除政治还是承认与回归政治之争,根本上是英国传统的自发宪政秩序与以人权法案和司法审查为核心的''新宪法设计"之争。英国的政治宪法观,实际上是对普通法传统的保守和捍卫,也是对孟德斯鸠、休谟以及苏格兰启蒙学者们建立在普通法传统上的宪政观念的一种传承和延续。因此,英国政治宪法的规范性,是一种基于普通法的经验主义和历史演进意义上的规范性。这就是英国政治宪法既能描述政治现实却又能保有一定的规范性的深层原因。
  在中国,宪法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申明,无论是学界还是官方,对于依宪治国已经形成了共识。比如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40)然而,对于宪法的理解却存在差别。中国学界的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宪法学之争,即是基于现实的中国宪法及其背后的政治结构来开放性地理解宪法,还是出于普遍的权利法案和宪法规范而进行宪法设计之间的争论。在我看来,二者的争论不仅是方法论上的不同,也是实质性的理论观点上的差别。
  中国的政治宪法学试图打破宪法解释学和规范宪法学所占据的主导地位,破除''语义学的沉闷"面对和回应中国宪法制度的实质性问题,直面宪法的''政治性"〔41)与规范宪法学相比,其优点在于其理论视野的开放性以及真切的问题意识和现实关注。政治宪法学的思考有力地打破了宪法学原有的学科领域和封闭的知识体系,不成文宪法、人民主权、党与宪法的关系、代议机制等宪法背后的深层政治结构,乃至革命、制宪以及百年宪制传统的问题都进入到了政治宪法学的问题视野,其理论视野的宽度、历史的深度乃至思想史的广度,都极大地拓宽了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和思想视野。但是同样,政治宪法学也经受着诸多的质疑:这样的研究究竟是政治的,还是宪法的?宪法学难道只是对历史和现实的描述和各种研究视角下奇怪的混合物?甚至,政治宪法学是否以学术之名而行为意识形态辩护之实?
  对政治宪法学所受到的种种质疑,究其根源都是指向其规范性定位方面的。那么,政治宪法学能否在回应和思考社会现实、政治结构、宪制传统的同时,又具备一定的规范性指向呢?在我看来,正是在这一点上,Griffith的政治宪法及其所开启的英国争论,既构成了中国政治宪法学研究的脉络和源流,也构成了重要的理论参照。英国的政治宪法与法律宪法相比,其区别不在于规范性的有无,而在于它是一种''不做规定的规定性",从而为政治变迁的可能性留下空间。在中国,政治宪法学批判的对象是规范宪法学,其认为,规范宪法学立基于西方宪法的规范主义基础上来研究和解释宪法条文,认同规范主义提供的理想蓝图,却回避中国的政治和宪法的现实问题。大体来说,这种规范宪法学可以与法律宪法划上等号。但是,政治宪法学对规范宪法学的批判,却容易导致完全否认宪法的规范性,走向一种对既有政治体制和权力事实的确认和维护。比如,陈端洪就认为,相较于西方宪法是''自由的法"中国宪法是''生存的法",它遵循的是''生存法则"这一"元法则"。2〕是以,同为政治宪法学的代表人物,高全喜有力地指出"陈端洪他们对于宪法的政治性的理解和阐释,乃是_种现实主义的政治学,是政治权力主义,而非政治学的规范主义,即他们严重歪曲了政治学关于政治合法性的诉求,以强权政治或政治实力来定义宪法,完全抛弃了政治的规范性"。3〕这样的一种政治宪法学,在主张其现实主义政治学的同时,可能也会由于其规范性和批判性的丧失,变成一种保守的固化的力量,从而走向政治宪法的反面,即丧失掉政治宪法内在强调的对变迁和调适可能性的寻求。
  无疑,英国的政治宪法与法律宪法之争,表明了规范性对于政治宪法来说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区别只在于规范性的涵义不同而已。中国的政治宪法学要想回应自身所面临的种种质疑,同样也需要直面规范性问题。然而,对于中国的政治宪法学来说,可能更为重要的问题是,规范性从何而来?或者说何处寻找规范性?因为正是在这一点上,英国的政治宪法观并没有给我们提供现成的答案。在我看来,建立在英国普通法传统上的英国政治宪法所具有的规范性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规范性,这种规范性孕育在普通法传统之中。即使是AdamTomkins和RichardBellamy主张的规范性转向,这种对规范性的自觉讨论也是以此为前提的。与英国政治宪法在规范性上面的不言自明相比,中国政治宪法学在规范性问题上要困难得多。在我看来,对规范性问题的探究甚至构成了中国政治宪法学理论上的命门所在。如果不能说明政治宪法学具有的是何种规范性,以及其规范性从何而来,甚或是回避规范性问题的讨论,那么,中国的政治宪法学就不能算是真正地在面对中国问题。
  高全喜显然意识到了规范性问题对于政治宪法学所具有的重要性,并且试图为政治宪法学寻求一种建立在历史主义基础上的规范性。他明确指出"政治宪法学必须诉求规范主义,必须从政治现实主义走出来,必须建立自己的驯化权力的规范体系,这才是宪法学,而不是政治学(现实主义意义上的)"。[44)首先,高全喜拒斥了那种外在移植意义上的抽象普世价值的规范主义,并由此标示出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在规范性问题上面的真正区别。他认为,规范不能从外部高超地搬运或移植,它们只能来自中国宪法的政治权力之内部运行,来自中国宪政主义的历史过程,来自中国人民的内在渴望和创制、改革的生命力本身,来自中国政治宪法的价值诉求与制度实践的过程本身。45*〕其次,高全喜基于历史主义的视角来探索中国政治宪法的规范性及其来源。这种历史主义的视角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高全喜基于思想史考察所把握的普遍历史。即通过对西方政治思想史的深入解读,对政治宪政主义做了一种历史性的和时间性的把握。在高全喜看来,政治宪政主义与司法宪政主义的区分,不是平面的、空间性的两个路径或两种模式之分野,而是一种时间生成逻辑的排列顺序。46)在高全喜的历史叙事中,"利维坦时刻"代表现代政治的诞生(即所谓的政治主义),"政治宪政主义"代表一种针对''利维坦时刻"的保守主义的反动"司法宪政主义"则代表"政治宪政主义"的进一步净化或保守化"政治"在这里进一步退却而代之以更为消极和保守的''司法"。47〕当下中国,正处于从利维坦时刻的非常政治时期到政治宪政主义的过渡阶段。显然,这种思想史意义上的历史主义视角,不仅为高全喜的政治宪法学提供了思想框架,而且为其政治宪法学提供了普遍的规范性来源。二是中国宪制的真实语境及百年宪制发展的特定历史。高全喜认为,政治宪法学必须进入中国的现代立宪史,现代中国的立宪时刻充满着政治宪法的蕴含,其宪制的构建远没有为宪法学家和历史学家所了解和消化。高全喜进而指出,一个现代宪法必然是从历史传统中生长出来的,规范也是从这个历史传统生长出来的,没有历史,就没有活的宪法,没有活的宪法精神〔48〕
  在我看来,尽管高全喜认识并致力于思考政治宪法学的规范性来源问题,但是,其基于历史主义的规范性寻求是存在问题的。首先,不清楚的是,就政治宪法的规范性而言,究竟是依赖于普遍思想史面向还是中国特定历史面相多一些?其次,这两种历史主义的面相之间,是否存在着高全喜所隐含假定的那种一致性,还是有可能存在着分裂和冲突?政治宪法的规范性一方面来自于思想史梳理中所把握的历史主义,主要是来自于洛克所奠定的政治和宪政原则,这好理解。正是在这一点上,高全喜强调,政治宪法的规范性与规范宪法的规范性在根本上并无二致;但是在另一方面,政治宪法的规范性又如何来自于中国之特定的历史主义?毕竟,中国的历史传统中并不像英国的普通法传统那样,存在着_种经验主义的、历史演进意义上的规范性资源。由此,最后,特定的中国历史面相是否是一种独立的规范性来源,还是只是一种点缀,最终在规范性问题上还要依归于普遍的历史主义上面?因此,高全喜基于历史主义的规范性寻求,远没有真正说明清楚,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疑问之处。
  对于中国政治宪法学来说,英国的政治宪法观让我们认识到了规范性问题的重要性,但是何处寻找规范性?来自英国的争论并没有提供现成的模式。尽管目前学界的讨论对此作出了初步的尝试,但也充分展示了这_问题的复杂性。无论如何,规范性及其来源问题,构成了中国政治宪法学真正的理论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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