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在中国思想中重新开始的可能性(中)
时间:2016-03-31 10:4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丁耘 点击次数:
我们可以在其他文本中看到海德格尔对四因的不同处理。对于形式和质料这对原因,正如舒曼等强调的,源于海德格尔对制作与技艺的现象学解释。在亚里士多德比较钟爱的那些例子里,一方面自然物与技艺产品的区别并不妨碍他在自然与技艺之间的高度类比,另一方面具体存在物经常被比喻成技艺的制品。海德格尔据此在对“制作”(Herstellen)的现象学分析中,将形式、质料追溯到了制作的条件上。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主要讨论技艺“制作”的场合,海德格尔并未涉及动力因与目的因。
海德格尔对动力因与目的因的探讨,则不得不更为复杂,既包含伦理学中的解读,也有形而上学上的相应解析。这是因为,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提出的实践、行动以及技艺,最终是在形而上学中以潜能/实现这对概念加以描述和认识的。这对概念本身,其实就是动力因/目的因的更深刻形态。在《形而上学》专论“潜能与实现”学说的第9卷,亚里士多德将动变范围内的潜能概念分为两类,一是受作用,另一就是动力因意义上的潜能。而“实现(energea)就是目的”实现作为潜能发为事功(ergon),其完成就是“隐德来希”(entelechea),后者字面直译就是“达到目的”或“达到终点”。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实现”在“定义”、“时间”尤其是“本体”三个方面均先于“潜能”。换言之,目的先于动力。动力是对目的之“趋向”,是为目的而在的。动力虽是“开始”,目的才是真正的开端。顺着这一思路,《形而上学》第12卷用其“实现”学说解决了此书追寻第一本体的中心任务。
不唯宁是,亚里士多德同样以“潜能/实现”学说解决了描述实践这一与伦理学对应的问题。作为动变渊源的潜能亦存于灵魂的“有逻各斯的部分”之内。与无逻各斯的潜能不同,该动力潜能可以造成对反的效果,两个对反只能发生一个,决定这点的不是动力潜能,而是“欲求或者选择’而“每种实践或者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每种欲求也少不了某种目的。”非常清楚,是目的或者某种善决定了有逻各斯的潜能之实现。考虑到善与目的在初次提出四因说的语境下曾被当做同义语使用,我们似乎可确定,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目的因是实践之主导原因。
然而,海德格尔在解读亚里士多德以上学说时,做了关键的偏转,削弱乃至颠覆了亚里士多德赋予目的因的主导地位。
在对《尼各马科伦理学》的疏解中,海德格尔极为重视第6卷中对灵魂把握真之五种方式——即亚里士多德所谓五种“理智德性”的讨论。这五种方式非但包含了知识、努斯以及智慧,也包含了明智(实践智慧)与技艺。海德格尔据此发挥出了此在“存在于真(理)之中”的观点,并且获得了区分不同意义之真理与存在方式的起点。据沃尔皮的看法,海德格尔特别注重技艺与明智的区别,这一区别对应着《存在与时间》中非本真与本真两重存在方式。明智概念的存在论化就是在《存在与时间》中起了突出作用的“此在”概念。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技艺的目的是产品,而技艺的始因(即动力因)则在技艺主体也就是人的灵魂之内。或者说,技艺活动本身不是技艺的目的,而技艺的目的因与动力因是有差别的。明智的目的则并非某个具体的产品,而是要“对一种好生活在总体上有益”,而“实践的始因(动力因)就是实践的目的”海德格尔正是抓住了明智的这类特点进一步发挥说,明智的对象就是此在自身。“目的与明智具有相同的存在特性。”实践的目的既非某个具体的活动,亦非活动的效果或事功。为了颠覆通常对明智目的之理解,他强调说:明智中所思索的是人生整体,“而非实践在那里达到终限(Ende)的东西……对行动之在来说构成性的不是结果,而只是如何”。针对亚里士多德当做实践目的提出来的“做得好”或“活得好”,海德格尔转释说,目的既然
是“好”,那就是“如何”,而非某个“什么”、某个特定的世内存在者。
我们可以在此发现海德格尔对亚里士多德精微的偏离。他首先像后者所批评的那样,把“好”脱离了“好东西”或“好事情”,变成一种不附于任何世内存在者上的“如何。”这也是海德格尔区分存在者方式之差异乃至存在论差异的意涵之一。其次,生命是“如何在”,是一种不同于任何作为“何所是”的世内存在者的、我们一向所是的那种存在者。如此,在“善好”被转为“如何在”的同时,“善”与“此在”乃至“生存”就开始混同。明智的对象既然是生命自身,那么生命自身又是没有着落的绽出,那么善好作为“如何在”就无法落脚于任何目的,而只能成为一种特殊的存在方式。把“善”转为某种“存在”方式,这不是为了从存在出发去解决善的问题(就像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所做的转化那样),而是为了让“存在问题”完全取代善的问题。这才是在“存在论”层面对目的因所做的根本性的消解。
如果说在对伦理学的解释中,海德格尔还顺着亚里士多德的文本,将实践的目的等同于实践的动力因的话,那么,在对《形而上学》第9卷的解释中,他就明确把目的因吸纳到动力因中去了。在那里,他将在伦理学解释那里获得的东西推进了—步,指出了这个目的作为“如何”其实是归属于动力(Kraft)的。而这个作为动变渊源(或翻译为始因、动力因)的潜能之本质中“仿佛包含了这样一个自在的要求:超克自身(sichzuiibertreffen)”。
动力作为开端、起始,当然是通过离开自己才成就为自己的。但如将海德格尔对于《形而上学》同《尼各马科伦理学》的解释合勘,我们不难发现,后者中作为明智对象的此在自身,实践的“主体”,就是《形而上学》第9卷中的具有逻各斯的潜能。此在对作为目的的善的关系,就是潜能与决定实现的、所选择的善的关系。从中可以得到一个重要的结论:以自身超越为存在机制的此在,源于动力因的存在论化。这个基本机制,在海德格尔学说内部,固应归诸时间性时间化之“绽出”结构。但在哲学史渊源上,与其像沃尔皮那样归诸“明智之存在论化”,不如更透彻地交还给明智中所包含的实践动力因。或者说,存在论化了的明智正是作为动力因的有逻各斯的潜能。明智所与之相同的此在这个存在方式正是一切动因(开端)所蕴涵的自身超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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