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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词义考(下)   (5)

时间:2016-03-11 11:53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彭中礼 点击次数:


  当然,法律渊源概念还原到古罗马法上,并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司法问题。对法律渊源概念的考察,还必须与法律发现、法律适用等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这种观点在当前的法理学教材中随处可见。有关该种观点的整理和评论,详见彭中礼:《当代中国法律渊源理论研究重述》,《法律方法》第1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36页以下。
  〔2〕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7页。
  〔3〕卓泽渊主编:《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页以下。
  〔4〕周旺生:《重新研究法的渊源》,《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4期。
  〔5〕陈金钊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27页以下。
  〔6〕DavidM.Walker,TheOxfordCompanionLoLaw,ClarendonPress,1980,pp.1156—1157.
  〔7〕BryanA.Garner,Black7sLawDictionary(_8hied.),WestPublishingCo.,2004,p.4358.
  〔8〕RoscoePound,Jurisprudepcel/olum^eHI),WestPublishingCo.,1959,p.380.
  〔9〕[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9页。
  〔10〕SeeEdwinCharlesClark,PracPcaLJnrispruCeme.ACommenionAusiineCambr
igeUniversityPress,1883(reprinted1980),p.198.
  〔11〕参见李火斤:《法形论》,公慎书局1922年版。
  〔12〕吴学义:《法学纲要》,中华书局1935年版,第30页。
  〔13〕邱汉平:《法学通论》,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95页。
  〔14〕欧阳(奚谷):《法学通论》,上海法学编译社1947年版,第140页。
  〔15〕[日]织田万:《法学通论》第1卷,刘崇佑译,商务印书馆1913年版,第43页。
  〔16〕[日]穗积重远:《法理学大纲》,李鹤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4页以下。
  〔17〕[美]滂恩:《法学肆言》,雷沛鸿译,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95页。
  〔18〕SeeEnricoPattaro,TheLawandLheRight:AReappraisalofLheRealityThaiOughtLoBe,Springer,2005,p.43.
  〔19〕[法]雅克?盖旦斯等:《法国民法总论》,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页。
  〔20〕[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立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10页。
  〔21〕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9页
        〔22〕顾准:《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0页。
  〔23〕当然,这个时候的权利观念并未诞生,只能说产生了权利的萌芽。庞德说:“在罗马法中,也没有明确的权利分类或权利概念。
        〔24〕参见[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4页。
  〔25〕[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正义和法》,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0页。
        〔26〕[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一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7页,第11页。
  〔27〕徐国栋:《尤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1页以下。
  〔28〕[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8页。
  〔29〕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出版1994年版,第88页。
  〔30〕[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31〕SeeS.P.Scott,TheCivilLaw,XIV,Book^H,Cincinnati,1932,http://webu2.
upmf-grenoble.fr/DroitRomain/Anglica/CJ8_Scott.gr.htm#4,访问日期:2012年11月18日。
  〔32〕[英]梅特兰等:《欧陆法律史概括:事件,渊源,人物及运动》,屈文生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33〕《[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页。
  〔34〕[英]爱德华·甄克斯:《中世纪的法律与政治》,屈文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35〕SeeDavidStone,Decision-MakinginMedievalAgriculture,OxfordUniversityPress,2005,pp.3—8.
  〔36〕[美]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乐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37〕AnthonyD.Smith,NaiionalismandJ\dod:nisrn:ACriticalSurveyofReceniTheo
riesofNaiionsandNalio,NewYork:Routledge,1998,p.1.
  〔38〕[比]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经济和社会史评论》,陈国樑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82页。
  〔39〕[德]萨维尼:《论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40〕[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曹玉堂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3页。
  〔41〕[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09页。
  〔42〕[英]戴维·赫尔德等:《全球大变革一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杨雪冬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62页。
  〔43〕MerriamWebster,MerriamWebsLerysDictionaryofLaw,IncorporatedSpringfield,
Massachusetts,p.461.
  〔44〕《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2208页。
  〔45〕郑永流:《法学方法抑或法律方法》,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6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页。
  〔46〕任莹瑛、李秀群:《法律渊源的方法论意义》,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6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0页。
  〔47〕[英]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页。
  〔48〕《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49〕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0页0
  〔50〕周旺生:《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界分》,《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4期。
  〔51〕马季佛对广义上的法律作过区分:“广义的法律,在任何地方都是发生效力的。凡有生命的地方,便有生命的普遍有效的法律;并且每一种的生命便有它那一种法律。”[美]马季佛:《现代的国家》,胡道维译,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32页以下。
  〔52〕参见[法]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2页
        〔53〕参见[美]肯尼思_W.汤普森编:《宪法的政治理论》,张志铭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7页)。
     〔54〕[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法律理论》,强世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
  〔55〕BrianZ.Tamanaha,AJ^on-esseniialisiVersionofLegalPluralism^27J.L.Rev.296—32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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