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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路径探索

时间:2014-01-03 16:0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赵桂生 点击次数:

  【摘要】在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宁夏“两区”建设的大背景下,宁夏职业教育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阶段。伴随着职业学校办学规模的迅速扩大,包括职教生在内的学生实习权益受侵犯的案件屡有发生,通过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建立包括职教生在内的实习生法律制度是解决实习生权益“无法”可依的有效路径。本文从我国学生实习立法概况和宁夏学生实习立法现状入手,探讨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的立法突破及其主要内容。

  【关键词】宁夏职教生实习权益保护路径

  【中图分类号】D91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10(2013)29-0013-02

  在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宁夏“两区”建设的大背景下,宁夏职业教育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阶段。职业教育学生(以下简称职教生)规模迅速扩大,目前已超过13.5万人。宁夏的职业教育如何兼顾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如何办出特色;如何通过加强职教生的实习工作、培养高素质的职业人才、促进职教生更高质量地就业,已成为宁夏职业学院和政府相关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职教生实习问题,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教育问题,还涉及劳动、就业等问题。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建立地方实习生法律规范,是有效解决宁夏职教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我国地方学生实习立法概述

  纵观全国,目前仅有1988年6月9日上海市政府颁布实施的《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和2010年3月1日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等为数不多的地方实习法规。《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共六章三十三条,是一个较早、较简单的地方规章,仅起原则性指引作用,对上海高校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无法规范。《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虽然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必须按一定比例接收大学生实习和见习,为学生实习、见习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从该“条例”的制度设计、规范内容和配套规则看,对实习、见习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和经费保障没有具体规则落实。上述地方性法规从不同角度填补了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法律“真空”,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学生实习立法的缺漏。但都存在立法对象范围过于狭隘的问题,没能将人数较多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纳入其中。

  二宁夏地方学生实习立法现状

  目前,宁夏关于实习立法还仅停留在地方行政规章的层级,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09年3月20日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管理办法》。该办法层级比较低,共五章二十一条,内容过于简单。仅从劳动行政部门的角度,对宁夏生源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自治区县级及以上各类事业单位的培训实习进行了简单的规范。而政府关于实习的资金保障、学校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实习单位对实习生权益的保障、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实习等问题,未明确规定,或规定过于笼统。由于缺乏详细的规定,从而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进行对接,导致学生实习权益一旦受到侵害,还是无法得以顺利解决的后果。

  实习问题不仅涉及教育问题,还涉及学生的劳动、就业等问题。进行地方实习立法,其内容应当涵盖教育、劳动等内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是解决学生实习这一深层次民生问题的有效途径。《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的内容应当在借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等地方实习法规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区情,进一步将包括职教生在内的学生实习活动纳入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上来。在规范学生实习活动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政府、学校、实习单位的责任。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的立法突破及其主要内容

  1.实现对学生校外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的立法突破

  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首先应当实现包括职教生在内的实习生法律身份界定上的突破,即明确其“准劳动者”的法律身份。实习生的“在校学生”这一身份毋庸置疑,但其校外实习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又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实习生校外实习的法律身份界定,应考察其与用人单位有无存在实际劳动关系这一实质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实习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就与实习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这说明即使实习生没毕业,也已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并且可以与实习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从实习生与学校形成的教育关系,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形成的实际劳动关系来看,两者并不是完全相斥的,而是可以同时并存的。如果不能认识到这一点,就不能正确处理学校与实习单位的校企合作关系,学校与实习生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也不利于保护实习生的劳动权益。从这个角度来看,对实习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既是学生,又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条件)界定为“准劳动者”更为准确。当明确了实习生的“准劳动者”身份后,法规必然赋予其“职业保障”,从而

  充分保护如实习警员、实习书记员等特殊岗位的人身安全。

  2.《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提高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生的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加强各类学生实习工作,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确保实习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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